財產保全申請書
【制作依據】
本申請書樣式供在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保證將來裁判的執行,請求人民法院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某種強制措施時使用。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從受理到裁判發生法律效力,要經過一定的時間。在此期間內,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客觀原因,使訴訟標的物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轉移、損毀、滅失,造成裁判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從而使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蒙受損失。在此情況下,當事人提出申請,要求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強制措施,這對保證案件的順利審結是有積極意義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根據《貫徹意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行政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進行過程中,為了確保將來生效判決的全部履行,經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作出裁定,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財物所采取的臨時性強制措施。其目的在子防止有爭議的財物被處分或者自然滅失,它對保障將來生效判決的切實履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適用財產保全措施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第一,可能由于當事人主觀原因或者客觀原因,使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所謂主觀原因,是指一方當事人出于故意,對有爭議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涉及的財物,采取轉移、隱匿、毀損、揮霍或者變賣等辦法,致使人民法院后來作出的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所謂客觀原因,是指當事人所爭議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涉及的財物,因氣溫變化、風雨侵蝕等自然原因而發生變質、腐爛等自然滅失的可能,需要及時采取措施,以保存該物品的價款。
第二,需要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案件,必須具有給付的內容。單純是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之訴或者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之訴,沒有涉及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不會產生財產保全問題。
財產保全申請書使用時應注意:
(一)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一般應在案件立案后,或者在法庭起訴的同時采取。
(二)財產保全的申請,一般應當限定在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范圍內,也不要超過全部訴訟請求的價額范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什么,就保全什么;保全的價額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
(三)對方當事人必須有故意損毀訴訟標的物的行為,或者預見到客觀情況的變化,訴訟標的物有損毀、滅失的可能,將會產生判決不能或難以執行的后果,致使申請人蒙受財產損失。
(四)被申請人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也可以主動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拒絕擔保,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其財產保全的申請。
【文書樣式】
財產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一、首部
寫明“財產保全申請書”字樣。
二、正文
依次寫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是公民的,寫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2.請求事項,即請求采取何種保全措施。應寫明要求人民法院或查封、或扣押、或凍結、或責令對方提供擔保,或者采取其他適當措施。請求采取的保全措施應合理合法,切實可行。
3.事實與理由。首先寫明申請人與何單位因什么發生糾紛。再具體寫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標的物的名稱、數量。
然后寫請求保全的原因。寫明標的物長期放置將會發生的結果(或后果)。如,或者因對方當事人的故意行為,或者由于客觀原因,將使標的物損毀、滅失、腐爛變質,等等。原因應具體詳明。
4,擔保責任。申請人應承擔因采取保全措施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財產擔保,盡管這種經濟損失最終要由敗訴方承擔。申請人在訴訟保全申請書上應當載明并且實際出具財產的保證。
三、尾部
申請人簽名蓋章。如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除寫明單位名稱外,還應寫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注明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