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行政起訴狀
【制作依據】
本文書樣式供公民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依法裁判時使用。
行政起訴狀,是行政訴訟的原告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所遞交的書面請求。
行政起訴狀是一種民告官的法律文書。《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以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行政訴訟法》總則第二條和第六章對行政訴訟原告的起訴權、起訴條件和起訴程序作了規定。
對于行政訴訟起訴,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理解:(1)起訴是原告享有的法定訴訟權利,是否起訴,何時起訴,由原告自己決定,不需要任何組織和個人的批準。原告對起訴擁有完全的處分權。(2)起訴是對人民法院的法律請求,人民法院負有依法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的義務。起訴權是公民對國家的一種權利,國家有關機關必須依照司法程序作出答復和處理。(3)起訴是原告對司法救濟的請求。與行政復議和其他針對行政活動的法律救濟申請在性質、程序上均不相同。(4)起訴人必須是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行政訴訟起訴的條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原告要使起訴被司法機關接受,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一條件意味著:首先原告是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不是行使國家職權的行政主體;其次原告是認為自己權益而非他人權益被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再次侵害原告權益的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其他行為。《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
提起訴訟。”由此可見,作為行政訴訟的原告,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如果有權起訴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提起訴訟(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2.有明確的被告。這一條件要求,原告在提起訴訟時,必須具體清楚地向法院表明告誰,即被訴行為是由哪個行政主體作出的。原告如僅有被侵害事實,而沒有明確的侵害主體,起訴亦不能成立。因為人民法院最終要使一個具體的行政主體來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不能當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對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起訴的,該行政機關是被告,但法律、法規對派出機構有授權的除外;如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這一條件要求,首先原告提起訴訟時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的請求事項,表明希望人民法院采取什么司法行為來對自己受到侵害的權利進行救濟。例如要求法院責成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或者要求法院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等;其次在提出訴訟請求的同時,原告還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根據。事實根據主要指原告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與證據。原告在起訴時即使不能提供行政決定書等行政文書,至少應提供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有關情況或相關證據。否則,法院難以對之進行審理。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這一條件要求,首先原告所指控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受案范圍,超出此受案范圍,人民法院不能接受其起訴;其次受訴法院必須對起訴的案件有管轄權,符合《行政訴訟法》第3章管轄的規定。行政審判權必須由一個具體的法院來行使。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有分工的。所以,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必須確定是否對相應案件有管轄權。
二、行政訴訟起訴的程序要求
1.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法律爭議的兩個基本途徑。在進行行政訴訟時,必須遵守有關法律關于處理兩者關系的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原告不服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可在司法訴訟和行政復議兩種救濟途徑中進行自由選擇,而并不以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前提條件。但是,單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此可見,在我國,原告自由選擇是處理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關系的一般原則,復議前置只是例外。
2.起訴時效。起訴權的行使是有時間限定的。超過了法定時限,起訴權就喪失法律效力。關于起訴時效,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三種情況:(1)直接起訴的時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是計算時效起點的要件。“知道”,可以以當事人受領行政決定文書為標志。但有時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制作、不送達行政決定文書,在這種情況下,相對人在實際了解了具體行政行為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只要能證實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并符合其他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相對人的訴權或起訴期限,致使當事人超過起訴期限,起訴期限從相對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2)經復議案件的時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提起復議后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起訴時效的延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規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延長由人民法院決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無法預見、不能抗拒、不可避免的客觀情況,如重大自然或人為災難等;“其他特殊情況”,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的使當事人不能行使訴權的客觀情況,如當事人患病、受傷、人身受到威脅或傷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須由人民法院認定。除行政訴訟法外,單行法律有時會規定某些特殊時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①起訴期限為5日,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②起訴期限為15日,如《郵政法》、《海關法》的規定;⑧起訴期限為30日,如《森林法》、《漁業法》的規定;④起訴期限為3個月,如《專利法》的規定等。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說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采用書面形式,不能采用口頭形式。這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同。在民事訴訟中對于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采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文書樣式】
行政起訴狀
原告 |
住所 |
被告名稱 |
住所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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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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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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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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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人民法院 |
附:本訴狀副本 份 |
起訴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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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說明】
一、首部
即標題。寫“行政起訴狀”或者“行政訴狀”或“起訴狀”。
二、正文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三個方面。分別說明如下:
原告,寫明原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
被告,寫明被告機關單位的全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如有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亦應分別對原、被告欄目內依次寫明。
第三人,是指對原、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而參加訴訟的人。《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可分為權益性第三人和參與性第三人兩種。第三人的身份及基本情況的寫法,與原告同。
2.案由。這一部分在目前實踐中有兩種寫法:一是寫明行政糾紛的性質。如“山林所有權糾紛”、“行政處罰糾紛”等;一是寫明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因。如“不服 市 區 土發(1999)003號處罰決定”,“不服 市 土復(1999)003號復議決定書”等。這兩種寫法都可以。但相比之下,后一種寫法較容易掌握。
3.訴訟請求。是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所解決的事項。要求寫得言簡意賅,具體明了,合理合法。
在行政訴訟中,原告的訴訟請求通常有三種類型:一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即提起撤銷之訴;二是請求人民法院變更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即提起變更之訴;三是因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給原告造成財產損失的,原告在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同時,還可以依法請求行政機關賠償,即使起給付之訴。下面舉例說明:
第一種,撤銷之訴。其訴訟請求可寫為“請依法撤銷 市公安局 年 月 日第 號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或寫為“請依法撤銷市 公安局 年 月 日第 號治安管理處罰申訴裁決書”。
第二種,變更之訴。其訴訟請求可寫為“請依法變更 市 區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第 號處罰決定”。
第三種,給付之訴。其訴訟請求可寫為:“一,請依法撤銷 市 區 年 月 日第 號處罰決定;二,請依法裁決 (行政機關名稱)賠償原告 (原告姓名或者單位名稱)損失 元。”
4.事實和理由。這是行政起訴狀的主體部分。案件事實,是人民法院依法判斷是非和裁決行政訴訟案件的基礎和依據;起訴理由,是原告根據事實,依照法律、法規,論證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合理性、合法性的主觀思想,案件事實必須客觀、真實;起訴理由必須有據、合法。
原告對行政機關處理、處罰不服的事實和理由。其內容在一般情況下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主要證據不足。具體行政機關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認定事實,則必須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如果主要事實的證據不足,或者缺乏證據,就不能認定原告的行為違法,也就失去了處理、處罰的依據。如果行政機關作了行政處罰,那么這一處罰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對錯誤的處罰決定提起訴訟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
第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不正確地引用法律、法規條文。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適用了不該適用的行政法律、法規;適用了立法機關已經宣布作廢的行政法律、法規;適用了不屬于本行政區域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頒布的地方行政法規,以及沒有適用任何法律、法規等。
第三,超越職權。如果行政機關沒有在法定的職權而作出行政行為,管了不屬于自己應當管理的事情,也是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受處罰人即可以此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超越職權而作出的行政處罰。
第四,違反程序。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對被管理人進行處罰,受處罰人即可以此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四個方面,行政機關為具體行政行為時,不一定都存在錯誤,可能在某一個方面有錯誤,也可能幾個方面有錯誤。不管哪個方面,只要存在錯誤,原告即可作為根據提起訴訟。但是,如果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實體問題處理、處罰決定正確,僅僅是適用程序不當,受處罰人就沒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必要。
事實部分。要全面簡要地反映出案件的客觀真實情況。著重寫明案情事實的六個要素,即: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原因、結果。“人物、事件”是指原、被告雙方之間行政法律關系的構成;“原因、結果”是雙方爭執的焦點,一定要寫得明確、具體。記敘事實的方法,既可以按照行政糾紛產生、經過和結果這種自然發展順序寫,也可以用綜合歸納的方法寫;既可以用一邊擺事實、列舉證據,一邊論述說理的邊敘邊議的寫作方法,又可以用先列出原行政機關處理、處罰決定的錯誤,然后再通過擺事實、講道理的方法記敘。但無論采用哪種記敘方法,對關鍵性的問題要詳細敘寫,說清來龍去脈,做到重點突出,客觀真實,條理分明,語言簡練。一般情況和案情發展過程應概括敘述;與判斷是非、作出處理決定關系不大的問題,可以一語帶過,或者不加敘述。
根據司法實踐和行政訴訟案件的特點,案件事實在行文層次上,先寫什么,后寫什么,在內容上大致上可以作如下劃分:
第一個層次。說明原告一方引起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項。即在行政起訴狀的事實部分,起筆首先寫明原告在何時何地點因何種原因做了什么事,為下邊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說明理由。
第二個層次。講請哪一個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經過情況,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的主要內容。
第三個層次。反映原告對具體行政行為曾否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是否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以及改變的具體內容。
第四個層次。行政機關處理、處罰決定的錯誤所在。在此,要將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錯誤或者不當之處詳細地寫明:或者適用法律、法規不當;或者超越了職權;或者違反了法定程序,等等。這個層次是關鍵,一定要寫得客觀真實,具體清楚,于法有據。
關于證據的寫法。《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第34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訴訟案件的舉證責任在被告一方。但是,如果原告提出了新的案件事實,那么,對證明新的事實的有關證據,也有責任舉證。如果原告方不主動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原告提供或者補充。行政起訴狀的證據可以不單列,一般是隨寫事實,隨用括號在主要事實的后邊列舉有關證據。另外,行政機關的處理、處罰決定書,是原告方提起行政訴訟的根據,理所當然應當作為書證出具,應在事實記述過程中作為證據列舉。列舉證據,應說明證據的來源,以供人民法院據以查證核實。
理由部分。在寫完事實之后,應單獨一段闡明起訴的理由。用“綜上所述”提起下文,闡明起訴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理、處罰決定的主觀看法。
主觀必須符合客觀。所謂客觀,就是案件的客觀事實和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起訴人要否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闡明原因,即闡明“為什么”不服。如系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則要充分分析論證主要證據為什么不足,是證據來源有問題,比如,僅有當事人一方的陳述而無其他旁證,或者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人作證等等,則要分析論證證據的虛假性,闡明以這樣的事實為根據所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其錯誤的必然性;如系適用法律、法規不當,則應針對案件事實闡明應適用何種法律、法規,原處理、處罰決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錯在哪里,為什么錯誤;如系超越職權,則應從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方面論述,闡明其為什么越權,所作決定為什么無效;如系違反法定程序,則應著重從法律規定方面論述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遵循什么程序,行政機關錯誤,錯在哪里,為什么錯,等。
三、尾部
依次寫明:
1.敬辭和遞交的法院全稱。分兩行寫明“此致 人民法院”。
2.具狀人簽名和制作時間。具狀人處應由原告簽名;如系律師代書,應在制作時間之下,寫明“ 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書”字樣。
3.附項。應寫明:
(1)本訴狀副本 份;
(2)書證 件;
(3)物證 件;
(4)證人的姓名、住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