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上訴狀
【制作依據】
本文書樣式供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
制作行政上訴狀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該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提起上訴,是法律賦予行政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上訴權利既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放棄。有權提起上訴的是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如果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有權提起上訴,但必須是在一審審理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其他行政機關無權提起上訴。如果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提起上訴必須有恰當的理由。遇到《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四)項的所規定情形時,當事人即可以此為理由提起上訴。
行政訴訟當事人依法提起上訴,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通過上訴審程序的提起,上訴審法院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這對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具有重要意義。
制作行政上訴狀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一)全面掌握情況,抓住案情關鍵。上訴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變更、撤銷原裁判。所以,在制作上訴狀之前,必須吃透兩頭:一頭是案情本質特征,雙方當事人間爭議的焦點和法律、法規規定精神;另一頭是一審判決、裁定的錯誤所在。只有吃透兩頭,行政上訴狀才能寫得質量高,從而達到上訴的目的。
(二)要實事求是,依事論理,無論是反駁原審裁判,或者是駁斥被上訴人的錯誤主張,都應當就事論事,恰如其分地進行分析論證。除有真憑實據者外,不能僅憑懷疑猜測。信口開河地提出審判人員搞“官官相護”、“偏袒一方”,或者說對方當事人有行賄之嫌等等。切忌主觀臆斷,捕風捉影,搞人身攻擊。
行政上訴狀使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必須是一審中的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其他人無權提起上訴。(二)提起上訴必須在法定的期限之內。不服人民法院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三)上訴的范圍必須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所謂判決,系指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和二審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所作出的未生效判決。所謂裁定,系指第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尚未生效的裁定。上訴的訴訟請求不能超越其范圍。(四)在提交上訴狀的同時,必須按照被上訴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五)上訴人提起上訴以后,可以主動撤訴,但應及時告知上訴審人民法院。(六)關地侵權賠償方面的訴訟,人民法院可以調解。當事人以方也可主動和解。當事人之間自行和解以后,應及時告知人民法院,以免因繼續進行審理準備而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
【文書樣式】
上訴狀
上訴人名稱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
企業性質 工商登記核準號 |
經營范圍和方式 |
開戶銀行 帳號 |
被上訴人名稱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
上訴人因 一案, |
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 |
第 號 ,現提出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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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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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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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人民法院 |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
上訴人 |
年 月 日 |
【填寫說明】
行政上訴狀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現分述如下:
一、首部
即標題。寫明“行政上訴狀”或上訴狀。
二、正文
1.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提起上訴人的為“上訴人”,對方為“被上訴人”。
上訴人的基本情況,與行政起訴狀基本相同。應依次寫明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電話、企業性質、工商登記核準號,經營范圍和方式、開戶行帳號等七項內容,并應在“上訴人”之后,用括號注明其在原審中的地位。例如,上訴人在一審中是原告,應寫為“上訴人(原審原告)”;上訴人在一審中是被告,則寫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上訴人
在一審中是第三人,則寫為“上訴人(原審第三人)”。
被上訴人的基本情況。被上訴人是公民的,應依次寫明其姓名、性別等七項內容。被上訴人是法人的,應依次寫明其單位全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況的寫法,與行政起訴狀相同。
這樣寫,可以使閱讀上訴狀的人從開始就能弄清楚上訴人在原審中的訴訟地位,隨之了解行政管理和被管理雙方是哪一方敗訴,從而能大體上明白上訴人的主要上訴意圖。
2.案由。應寫明案件的性質、原審法院名稱、原審判決或裁定書正本發出的時間、編號等。具體行文可表述為:“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年度) 法行初字第 號行政判決(或裁定),現提起上訴。上訴的理由和請求如下……”案由部分,其表述方法大體上是如此,可以變通,不必作為公式照搬照套。
3.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針對原審行政判決、裁定是認定事實不清,還是主要證據不足;是適用法律、法規不當,還是違反了法定程序;是超越了職權范圍,還是濫用職權;或者是由于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義務等。應當運用擺事實、講道理的方法,論證推理要有根有據。
上訴理由部分,事實和理由不必分段闡述。可以采取邊敘邊議的方法,即一邊記敘事實,一邊分析論證,講明道理。敘事和說理應做到有機地結合。在敘寫層次上,可依下列次序:
第一層,可以簡明扼要地敘述案情及原審法院的處理經過、處理結果,為下邊論證上訴理由奠定基礎。具體寫法是:概括敘述原審原告因為什么事項,經原審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審原告不服,曾否申請上級行政機關復議,復議機關是否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審原告因何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原審作出判決或裁定的具體內容是什么,上訴人為什么不服,提起上訴等。如果是原審被告提起上訴,其書寫規則應當是先寫行政機關因何事項對原告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經過上級行政機關復議,復議的結果是什么,原審法院作出了何種判決或裁定,上訴人因何不服而提起上訴等。
第二層,針對原審裁判不當之處進行反駁。應把原審裁判的不當之處歸納為若干條,分條依次提出,逐條進行反駁。在進行反駁過程中,要著重抓住其造成錯誤裁判的原因,駁得理由充足。例如,是由于認定事實錯誤造成的,則舉出證人證物,以否定其認定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是適用法律、法規不當造成的,則援引有關法律、法規條款加以反駁。
行政工訴狀的理由,雖然主要是針對原裁判的不當之處開展駁論,但并不排除對被上訴人的主張進行駁斥。人民法院對于行政案件的裁判,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相當程度上受當事人的主張和態度的影響。如果是由于法院采納了被上訴人不合理主張而造成裁判不當的,則必須針對被上訴人這種不合理的主張,提出充分的理由加以駁斥。在作這樣的駁斥時,該舉證的舉證,該引用法律、法規條文的引用法律、法規條文,力求做到有理有據。
4.上述請求。提出上訴人通過二審審理所要達到的目的和要求。這一部分內容較為簡明扼要。內容簡單的,可綜合敘述;內容復雜的,可分項列述。
上訴人一般是敗訴方,也就是說,上訴人認為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是錯誤的。既然這樣,上訴請求都可以要求二審人民法院改判。《行政訴訟法》第61條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這就是說,二審人民法院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改判的權利。鑒于此,上訴人在任何情況下也都可以要求二審人民法院改判。如果因被上訴人的某種行為給自己造成了名譽權的侵害或經濟的損失,在上訴請求部分亦應提出解決辦法。
三、尾部
包括以下內容:
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 中級(高級、最高)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上訴人: (簽名或蓋章)”,另起一行,寫明具狀時間。如果是機關單位,寫:“上訴人: (單位全稱)”,另起一行,寫明具狀時間,加蓋公章。
3.附項。寫明:①本上訴狀副本 份;②書證、物證名稱、件數;③證人的姓名、職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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