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其他組織授權委托書
【制作依據】
本文書樣式供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把訴訟權利以書面形式授予他人代為行使以資證明時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范圍,并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授權委托書是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依據。它規定著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委托代理人有了訴訟代理權,才能在代理范圍內為被代理人實施訴訟行為。如起訴、答辯、辯論、處分實體權利,等等。被代理人所授的權限有多大,代理人就行使多大的權利。代理人在代理權限之內所實施的訴訟行為,和委托人(當事人)自己實施的訴訟行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法律后果一概由被代理人自己承擔。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確定以后,被代理人應當及時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遞交授權委托書,以證明代理權的確定及其范圍。如果需要變更或者解除代理人的代理權時,被代理人應當用書面告知人民法院。案件審結,或者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授權委托書的效力即告終結,代理權也就隨之消失。
法律允許進行訴訟代理,有利于審判工作的正常進行。在審判實踐中,往往遇到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有的雖有訴訟行為能力但或因年邁多病,或有急事外出,不能親自參加訴訟,或者認為自己不懂法律,或者認為自己出庭說不清理由等。在這些情況下,需要書寫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訴訟。這不僅可以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而且在案件審理中使事實擺得更清楚,理由說得更充分,案件的實質揭示得更透徹,有利于審判工作的進行和提高審判工作的質量。
用授權委托書進行委托代理,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代理人可以根據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出庭代理訴訟。委托代理人經人民法院允許,可以查閱案卷、審查證據,還可自行進行調查,這可以全面掌握案情,有利于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
授權委托書在使用時應當注意:
(一)授權委托書一經書寫成立,應及時送交人民法院。案件審結之后(或裁判或和解),授權委托書所確定的代理權限也就隨之消失。
(二)授權委托書所確定的代理關系,是可以變更的,委托人有權隨時撤銷其委托,代理人也有權隨時辭去其委托。代理人辭去委托時,應及時通知委托人,并向委托人返還委托書。
【文書樣式】
授權委托書
委托單位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別:
工作單位:
住址:
電話:
現委托 在我單位與 一案中,作為我方參加訴訟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權限如下:
委托單位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一、首部
即標題。寫明“授權委托書”字樣。
二、正文
1.委托人(即被代理人)和受委托人(即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委托人處,應寫明單位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受委托人可以是律師,人民團體推薦的人;或者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未成年人或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代理人;當事人可以委托1~2人為其代理訴訟。
2.根據法律規定,寫明“現托 在我單位與 一案中,作為我方參加訴訟的委托代理人。”
3.具體寫明委托的事項和權限。對于全部或部分放棄訴訟請求、承認訴訟請求、變更訴訟請求、與對方和解、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領取判給的財產等等,都必須在授權委托書中特別予以說明。其目的是明確責任,以便受委托人按照委托人明確的委托權限進行訴訟。如果超越代理權限的行為,對委托人不發生效力,按照授權委托書中所規定的代理權所實施的一切訴訟行為,其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擔。因此,授權委托書在具體說明委托事項和權限時,其法律用語的含義應十分明確,不能籠統。如“給予法律上的幫助”和“部分訴訟代理”等含義不清的用語應當忌用。
三、尾部
由委托單位加蓋公章,注明具文時間(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