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趙興武 通訊員 李 鈺)近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以合法形式掩蓋高利貸實質的民間借貸案件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借據持有人的訴訟請求。
周輝以其多次向王坤出借共計71.95萬元為由,將王坤、吳燕夫婦訴至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要求王坤、吳燕連帶償還借款71.95萬元,支付利息并承擔訴訟費。
法院審理中,周輝提交了由王坤作為借款人出具的借款數額為71.95萬元的借條一張。在庭審質證中,王坤認可該借條系其本人書寫,但主張從沒有見過周輝,并辯稱其當時因買套牌車上當受騙,急需用錢,通過報紙找到張斌以10%的高息借款,并陸續還了20余萬元,本金已基本還清,但實在無力承擔高額利息。后來,在張斌的威逼下,其在同一天按照張斌寫好的內容抄寫了三張借條(包括本案涉訟的71.95萬元的借條),不存在借款71.95萬元的事實,借貸的形成是通過累積高利而來,借條是同一天同一地點用三支筆、三張紙書寫形成。
鼓樓區人民法院認為,周輝舉證的借條雖然系王坤出具,但因所涉款項金額較大,故對于借條的形成過程等基本事實應進行必要的審查。因而,法院就周輝與王坤之間是否是朋友關系、三張借條的形成的時間和過程、周輝關于在出國旅游當天交付21.95萬元的細節過程陳述、張斌關于本案涉訟款項的陳述等事實進行了審查,周輝在上述問題中所作的陳述和解釋明顯不符合常理,結合周輝不愿進行是否認識王坤的甄別及測謊等做法,法院認為僅憑周輝所出具的借條即認定雙方存在71.95萬元的借貸關系成立,依據不足,故判決駁回周輝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周輝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加強對借貸事實的審查
二審時的主審法官告訴記者,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該案的爭議焦點是:周輝和王坤是否存在71.95萬元的借貸關系。周輝雖然出具借條予以證明,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實,且周輝、張斌就借貸事實細節過程的陳述和解釋明顯不符合常理等,故法院認為周輝僅以王坤出具的借條來確認雙方之間借貸關系成立依據不足。
近年來,以借據合法的形式掩蓋高利貸的實質的借貸情形急劇增多,已經成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的難點之一。在審判中,法官要加強對案件事實的審查,一方面,對借款人的抗辯給予充分的重視,明確舉證責任的分配,適當加重出借人的舉證責任,嚴格審查借貸事實是否實際發生;另一方面,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對于數額較大的借貸,出借人應當對借貸金額、期限、利率以及款項的交付,借貸事實的發生承擔證明責任,對于出借人僅提供款項交付憑證,未提供借條的,借款人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或者其他關系的,出借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關系提供進一步證據,從而使法律真實更加接近于客觀真實,既防止惡意出借人利用司法程序獲取非法利益,又防止借款人惡意逃避債務侵害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