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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糾紛  
最高院關于借款擔保合同糾紛60個重要司法觀點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4/11/2 21:46:32

最高院關于借款擔保合同糾紛60個重要司法觀點


  1、對委托和借款兩個不同法律關系的區分

  重慶超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重慶市港渝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雙方當事人間形成委托和借款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作為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一方當事人,對自己享有的財產權益有權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返還義務。

  2、債務重組協議、銀企合作協議的效力問題并不必然導致所涉借款合同無效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與中國上海外經(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斯菲科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當事人之間形成互有聯系的債務重組協議、銀企合作協議及借款合同,但債務重組協議、銀企合作協議的效力問題并不必然導致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無效。債權人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請求債務人履行返還借款的義務,應當予以支持。

  3、銀行違反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對借款合同的影響

  海南發展銀行與海南泛華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泛華實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國務院《借款合同條例》中,有關不得向關系人提供貸款以及對借款方借款申請條件等規定,均為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的管理性規定,并非判斷民事行為效力的依據規定。銀行違反上述規定發放貸款的,借款合同應當認定有效。借款合同所涉擔保基于借款人系擔保人股東的關系,因違反公司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應為無效,借款人與擔保人對此均有過錯的,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判定擔保人對債權人損失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債務人將股權證交與債權人,債權人出具收據證明收到上述股權證的行為,尚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形成了質押法律關系。在現有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債權人與擔保人之間存在質押關系時,擔保人未提出反訴的,其關于債權人應當賠償其股權證貶值損失和以此沖抵債務并退賠剩余部分的抗辯,法院不予支持。

  4、協議約定條款的變更必須通過書面形式完成的,無論雙方是否存在口頭協議,均不能改變協議的約定內容

  中鹽皓龍鹽化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中國鹽業總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任何對協議條款的變更必須通過書面形式完成。因此,無論雙方是否存在口頭協議,均不能改變協議的約定內容。

  5、債權人與債務人合一后,受讓人行使債權不應僅限于其受讓債權實際支付的對價;非金融機構無權享有收取貸款利息的權利

  佳木斯市升平煤礦與黑龍江省地方煤炭工業(集團)總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因債權轉讓導致債權人與債務人合一后,受讓人有權向實際債務人行使債權。而實際債務人關于受讓人行使債權應僅限于其受讓債權實際支付的對價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收取銀行貸款利息的權利只能由金融機構行使。企業法人即非金融機構,其無權享有金融機構享有的收取貸款利息的權利。而且企業以打包的形式受讓不良債權,根據國家關于處置不良金融債權的相關政策,其所支付的對價遠低于所購買的不良金融債權。因此,企業在受讓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后,向債務人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張,人民法院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6、企業債務方式整體兼并的債務承接

  重慶索特(集團)郵箱責任公司與忠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忠縣國營鹽廠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國辦發明電(1994)12號文件規定,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交易,要經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其中有中央投資的,要事先征得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同意,屬中央投資部分的產權收入歸中央。因此,一般而言,無中央投資的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兼并,應經地市級政府審批。

  (二)盡管《兼并合同書》不具備約定的公證這一形式生效要件,但當事人已通過實際履行認可該合同的效力,故未經公證并不影響兼并合同的效力。

  (三)由于被兼并方系本案借款人,其雖被吊銷營業執照,但尚未被注銷,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仍有用以償債的可期待財產,故其應對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兼并方以承接債務方式整體兼并忠縣鹽廠,兼并協議有效且已實際履行,其與被兼并方雖名為不同法人主體但實為同一民事主體,故其應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7、債務轉讓給第三人時未就債務履行期內的利息有明確約定的,債權人要求第三人支付債務履行期內的利息缺乏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與成都滌綸工業集團公司、成都市國有資產投資經營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原債務人通過債務承擔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但在債務承擔協議未就債務履行期內的利息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債權人要求第三人支付債務履行期內的利息,缺乏合理依據,不應支持。

  8、股權收購中出資人收回在公司債權的行為的具體理解

  長春市商業銀行北國支行與新產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商務廳、吉林新產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股權收購是企業兼并的一種形式,股權收購的價格取決于企業資產的價值,即使是股權收購也應該對公司的整體資產和負債進行評估。在凈資產評估結果為負值的情況下,股權的價值當然為負值,對零價格收購而言,評估資產或評估股權價值并無實質的差異。公司的出資人在不能證明除注冊資金之外還有其他形式資金投入的情況下,對出資人收回在公司債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該債權系公司資產的組成部分,出資人收回該部分債權,屬于抽逃公司資產的行為,該行為損害了公司以及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公司系獨立的民事主體,其對外所負債務首先應以其自有財產清償,如果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出資人應就其抽逃資產的行為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9、對“逾期利息”的理解

  黑龍江天馬房地產綜合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住房支行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7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計算標準高于一般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設定表現了逾期利息的懲罰性,支付逾期利息即具有承擔因違約逾期還貸而應支付違約金的性質。

  10、金融機構與法人之間的借款,貸款逾期后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規定債權轉讓的民法通則第91條與合同法第80條的具體適用

  中國農業銀行岳陽直屬支行、岳陽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總公司與岳陽湘城置業有限公司、岳陽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電力公司岳陽電業局、岳陽市財政局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本案的爭議長達十余年,其背景是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時期,訟爭當事人的行為表面是民事法律行為,實際上政府發揮了主導作用。因此,在確定本案的民事責任承擔時,既要依據相應的民事法律,又要尊重歷史,合理確定相關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二、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該規定,無論合同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均應經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從法律規定來看,如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導致轉讓無效。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該規定未將債務人的同意作為權利轉讓的有效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

  11、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的后果由債務人承受;為追回貸款支付的律師費可以約定由借款人承擔

  蘇州易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干將支行、蘇州陽澄湖華慶房地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為追回貸款提起訴訟,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約定律師代理費,即使當事人尚未實際支付該筆費用,在律師事務所為其提供相應法律服務后,亦應當依照約定向該律師事務所支付。

  12、銀行轉帳進帳單只能證明款項進入了收款人帳戶,不能證明是債務人的還款

  四川華海實業公司與成都市南郊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主體向債權人支付款項,有轉帳進帳單為證。但是,銀行轉帳進帳單反映的僅是特定付款人與收款人之間發生的付、收款關系,具有相對性,只能證明上述款項進入了收款人帳戶,不能證明是債務人的還款。

  二、債務人承諾承接債務的《債務轉移協議》訂立之時,債務人并未主張此前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主體向債權人的轉帳款項系用于償還部分欠款從而對債務總額提出異議,此后債權人多次催收時,債務人亦未就此提出過異議,而且,債務人不能提供上述款項系代其還款的直接證據。債務人主張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主體向債權人的轉賬款項為債務人的還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企業之間可以通過具有辦理貸款業務資格的信托投資公司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信托貸款、委托貸款等方式而形成

  天津國貿中心有限公司與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天津歐加華大廈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企業之間通過具有辦理貸款業務資格的信托投資公司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信托貸款、委托貸款等方式而形成的借貸關系,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應予保護。

  14、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浮動幅度內確定執行的貸款利率

  撫州東臨公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樂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在辦理存款、貸款和結算等業務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中國人民銀行在公布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同時為不同的金融機構規定了不同的浮動幅度,允許金融機構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確定執行的貸款利率,但不得超出該幅度隨意制定貸款利率。

  15、債權人的撤銷權

  國家開發銀行與沈陽高壓開關有限責任公司、新東北電氣(沈陽)高壓隔離開關有限公司、沈陽北富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沈陽東利物流有限公司、東北電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陽變壓器有限責任公司、東北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借款合同、撤銷權糾紛案

  【裁判摘要】

  債務人將其價值13000萬元的資產與他人價值約2787.88萬元的資產相置換,該交易行為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根據《合同法》第74條關于“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之規定以及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債務人與他人簽訂的股權交易合同應當依法撤銷。

  1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以發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訴訟時效中斷

  中國長城鋁業公司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河南長城鋁業鑫旺有限公司、河南鑫旺鋁業有限公司其他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債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長城鋁業公司主張過權利,取決于2005年10月22日河南工行與長城公司鄭州辦事處在《河南商報》發布的債權轉讓和債務催收聯合公告中是否公告了本案爭議債權。

  首先,關于貸款行名稱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22條第2款之規定:“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商業銀行實行一級法人體制。其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之間的合并屬于法人內部行為,最終承受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沒有發生變化。其次,關于保證方式問題。僅以公告中兩個保證人名稱的排列方式不能推定其為連帶共同保證。再次,關于幣種問題。長城鋁業公司對提供擔保的事實及保證數額并無異議,也承認其未履行保證責任,而河南工行與長城公司鄭州辦事處在《河南商報》發布聯合公告的行為,是積極追討欠款的措施。長城鋁業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還為長城鑫旺公司在河南工行營業部或紫荊工行提供有其他借款的擔保。

  二、根據本院法函〔2002〕3號《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之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以發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根據本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4條第2款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本案保證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該日開始計算。

  17、企業之間以項目投資協議等為名、收取固定利潤的合同,其實質為企業間的借貸合同

  首都機場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與三能達置業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

  【裁判摘要】

  企業之間以項目投資協議等為名、收取固定利潤的合同,其實質為企業間的借貸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但企業間因處理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而簽訂的合同并不因此而當然無效,對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律依法予以保護,當事人應當依約履行。

  18、屬于一級法人的銀行是支行分行的上級機構,可以處分支行分行的債權

  黑龍江商業高級技工學校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哈爾濱辦事處、哈爾濱技師學院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中國工商銀行屬于一級法人,支行分行都是根據法人授權來經營的。黑龍江分行作為中山支行、安埠辦事處的,上級機構,可以處分中山銀行、安埠辦事處的債權,有權將其債權轉讓給長城公司,長城公司是合法債權人。

  香坊區經貿局向自行車公司下發了《關于同意哈爾濱市自行車工業公司改制的批復》,巳批準商業學校兼并原自行車公司。哈市社保局對商業學校與自行車公司的兼并協議是知悉且同意的。上訴人商業學校關于兼并協議沒有經過雙方當事人主管部門批準而沒有生效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

  原自行車公司雖然是本案原始的借款人,但已被商業學校兼并,而商業學校已與其他學校共同組建技師學院,在商業學校沒有注銷的情況下,長城公司可以直接起訴作為兼并方的商業學校和技師學院。

  技師學院是以商業學校為依托組建的,在技師學院沒有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情況下,商業學校可以對技師學院的法律文書予以簽收,商業學校在開庭傳票送達回證的簽字應視為對技師學院的合法送達。

  19、企業轉制后債權債務關系的具體分析與處理

  交通銀行昆明分行與云南省供銷合作社企業集團總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在借款合同糾紛中,貸款人是否實際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是認定借款人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的基礎。本案雙方當事人在這一問題上產生爭議,且雙方均不能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借款發放與否的事實,從證明效力上看,此時一方當事人作出的簽字、蓋章等確認行為應高于另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間接書證。

  二、在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很多供銷社等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經營主體轉為公司制企業,轉制時往往伴隨著人、財、物混同的情況,主體難以區分,由此引發了大量的民事糾紛和訴訟案件。對于涉及這類情況的案件,往往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結合案件事實判斷轉制前后的主體是否存在混同、財產是否具有承接關系及承接過程中是否對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進行了處理,綜合全案事實以認定是否應由轉制前后的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20、借款人以原判還款期限過短為由上訴的,不予支持

  廣東風華高新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進出口銀行、廣東肇慶風華發展有限公司、肇慶市肇工國有資產發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對于借款人提起上訴的唯一理由是原判還款期限過短,希望法院考慮其財務現狀,適當延長其還款期限的案件。盡管借款人在一、二審中提供了大量證據材料,以證明其正面臨著財務危機以及其積極還款的誠意。上述證據材料確實反映了該企業目前正處的困境,表明其請求延長還款期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延長還款期限并非無限期延長。事實上,從借款到期日至二審審理已有一段期間,二審期間,法庭考慮其所面臨的困境,又給予其一定的還款時間,還款期限已經得到延長。可借款人仍然不能償還全部借款。債權人要求其償還借款及其利息,是行使債權人的合法權利,理應受到法律保護。何況,當事人是否具有還款能力,也應是在執行中考慮的問題。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21、借款人以原判還款期限過短為由上訴的,不予支持

  廣東風華高新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進出口銀行、廣東肇慶風華發展有限公司、肇慶市肇工國有資產發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對于借款人提起上訴的唯一理由是原判還款期限過短,希望法院考慮其財務現狀,適當延長其還款期限的案件。盡管借款人在一、二審中提供了大量證據材料,以證明其正面臨著財務危機以及其積極還款的誠意。上述證據材料確實反映了該企業目前正處的困境,表明其請求延長還款期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延長還款期限并非無限期延長。事實上,從借款到期日至二審審理已有一段期間,二審期間,法庭考慮其所面臨的困境,又給予其一定的還款時間,還款期限已經得到延長。可借款人仍然不能償還全部借款。債權人要求其償還借款及其利息,是行使債權人的合法權利,理應受到法律保護。何況,當事人是否具有還款能力,也應是在執行中考慮的問題。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22、合同約定以一方內部因素為生效條件的效力問題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蘭州辦事處與甘肅亞盛鹽化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合同約定以一方內部因素為生效條件的,負有促使協議生效義務的一方未履行約定義務,在合同約定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損害他人利益并經雙方簽字蓋章成立的前提下,則應當認定合同已經生效。信達蘭州辦關于《不良貸款債權轉讓協議》僅為一份意向性草簽協議且未經過信達總公司批準,沒有發生分裂效力的上訴主張,因與事實和其應承擔的義務要求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23、債務加入自加入人出具承諾書之時起,無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杭州迪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迪佛電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同方建設有限公司借款糾紛案

  【裁判摘要】

  債務加入的承諾無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自承諾書出具之時起,承諾人即因債務的加入而成為債務人之一。

  因同方建設與迪佛房產為共同債務人,故原債務人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應及于債務加入人。

  24、對公司是否具有人民幣貸款經營權的認定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與海口市房地產總公司、海口鐘誠房地產開發中心、廣州鵬城房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金融機構許可證均載明其具有人民幣和外幣信托業務的,根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信托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貸款業務,該企業法人依法具有人民幣的貸款經營權,其與債務人簽訂的相關貸款合同應為有效。債權人以非直接債務主體多次承諾對債務本利和以其有關資產為作抵押、擔保或者償還其關聯公司所欠中創公司的債務為由,主張該非直接債務主體應當對債務承擔相應責任,但債權人據以主張的有關證據上所載權利義務主體、合同簽訂時間、債務金額等主要內容均無法證明與此債務系同一筆債務的,債權人要求其基于上述承諾承擔責任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25、股東超出認繳出資的部分出資性質的認定

  洛陽LYC軸承有限公司與國家開發銀行、洛陽軸承集團有限公司、洛陽銅加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對公司股東的出資額,公司的全體股東予以確認,并同時確認該股東超出認繳出資的部分作為公司對該股東的負債,在公司和股東均未提供雙方對超出出資部分進行了實質性處理證據的情況下,即股東并未因此獲得相應的股權,應當認定公司對股東股東超出投資部分財產的取得、占有沒有法律依據,直接導致股東對外償債能力的相應降低,有義務在占有該部分資產的范圍內就股東所負還款義務及賠償責任,向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26、在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資產置換行為中,如果有證據證明債權人事先對資產置換行為即為明知且未提出異議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與寶雞市勞動就業服務處、寶雞市人民政府第二招待所、寶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0條的規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設定抵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7條規定:“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本案系以在建房屋設定抵押,但未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故抵押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二、在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資產置換行為中,債權人如認為該置換系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侵害其債權實現,可以在資產置換之初要求債務人提供新的擔保;亦可在資產置換之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4條、第75條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撤銷權之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資產置換行為。如果有證據證明債權人事先即為明知且未提出異議,則視為債權人同意該資產置換行為,其要求接收財產的第三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企業之間的資產置換行為是平等市場主體間的民事行為,不屬于在企業產權制度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即使資產置換行為因涉及國有資產,需經地方政府的協調或批準同意,但上述政府行為應當認為是履行國有資產的監管職責,不是對國有資產的調整劃轉,不影響資產置換的民事行為性質。

  27、借款協議系為社會公共利益所訂立,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宜認定為無效

  長春華興建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與長春市人民政府、長春市引松入長工程建設辦公室債務糾紛案

  【裁判摘要】

  為解決引松入長過程利用世界銀行貸款所需地方配套資金問題,引松辦與華興公司簽訂美元借款《協議書》。該協議系為社會公共利益所訂立,客觀上有利于“引松入長”這一民生工程的盡早竣工,非為經營金融業務的性質,亦沒有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系雙方當事人其實的意思表示,不宜認定為無效。

  28、中國華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杭州華溥實業有限公司、上海新華聞投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借款合同應當包含金額、期限和利率等主要內容,僅有電匯憑證,不能證明本案當事人之間形成了借款民事法律關系,故本案不能按照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來確定管轄。

  29、貸方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向借方發放貸款并給借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借方主張可得利潤損失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墨玉縣玉河建材廠與中國農業銀行墨玉縣支行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借款合同中,如果貸方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向借方發放貸款并給借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借方對該損失有過錯的,應相應地減輕貸方的賠償責任。

  二、在貸方違約時,借方主張可得利潤損失的,應當證明和提供相應的事實和計算依據,否則法院不應支持。

  三、貸方以其在訴訟時效期間發出的催款通知書主張其向借方催收逾期貸款的,如果該催款通知書未經借方簽收,也未通過公證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向借方送達的,不能認定貸方向借方進行了催收,也不能據此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同樣的,如果借方在借款到期后也未作出具體還款內容承諾的,訴訟時效不中斷。

  30、檢察機關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凍結部分貸款的事實是否屬于借款合同的“履行中斷”

  西藏西域食品開發有限公司、蔣瓊以及綿陽市金海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拉薩市康昂東路支行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檢察機關在偵查涉嫌與本案貸款有關的刑事案件期間,還追回了蔣瓊購買的車輛、房產、首飾等物品,共計折價2214906.9元。因(2004)藏刑終字第00007號刑事判決以及本案原審判決均未確認將上述物品發還農行康昂支行,故對西域公司上訴提出應以上述物品折價款抵扣貸款本金的上訴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二、對檢察機關在本案《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凍結部分貸款的事實,原審判決基于該事實導致合同履行受阻的客觀后果認定本案合同構成“履行中斷”,該項認定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糾正。西域公司和蔣瓊在認可本案合同“履行中斷”的基礎上,認為合同“履行中斷”應按合同終止履行處理;金海公司則以時效中斷的規則,推論“履行中斷”后應重新計算合同履行期限,上述各方的上訴理由,均是對合同“履行中斷”這一無法律依據的概念所進行的推論,其結論顯然不當,對此法院均不予采信。

  三、本案中農行康昂支行仍有權選擇以西域公司的資金部分償還已經設立抵押擔保的債權,并且,就未實現債權部分,農行康昂支行仍然繼續享有就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金海公司關于本案債務人提供的抵押物足夠清償抵押擔保債務。

  31、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銀行利息隨著主物所有權轉移而同時轉移

  福州商貿大廈籌備處與福建佳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借款糾紛案

  【裁判摘要】

  銀行利息是主債權的收益,屬法定孳息,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取得孳息的權利隨著主物所有權轉移而同時轉移。本案債權雖經兩次轉讓,但合同當事人均未明確表示放棄債權轉讓之后的利息,故原審判決判令債務人籌備處償還債權人佳盛公司利息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32、長春市商業銀行北國支行與新產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商務廳以及吉林新產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出資人從公司收回資金,在其沒有證據證明除注冊資金外,另有其他形式資金投入公司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出資人收回的資金系公司資產的組成部分,出資人的行為屬于抽逃公司資產,對于公司對外所負債務,公司首先應以其自有財產清償,如果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出資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3、吳衛明訴上海花旗銀行儲蓄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外資金融機構向小額儲戶收取賬戶管理費的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不構成違法。

  34、中國某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杭州某實業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借款合同應當包含金額、期限和利率等主要內容,僅有電匯憑證,不能證明本案當事人之間形成了借款民事法律關系,故本案不能按照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來確定管轄。

  某公司與華某公司簽訂的《合資經營華某公司合同》雖然形成于《合作協議》之后,且約定了仲裁條款,但華某公司沒有參與簽訂該份合同,故華某公司提起的訴訟不能適用該份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

  35、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了擔保不免保證人責任

  信達公司石家莊辦事處與中阿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保證合同是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保證人的變更必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沒有形成消滅保證責任的合意,即使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債權人另外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債權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36、私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出具借據為公司借款,應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

  本案是名為民間借貸、實為私人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的糾紛,案由應定為企業借款合同糾紛。認定私人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借款屬于公司借款還是個人借款,應根據借據內容、借款用途和實際由誰支付借款來確定。借款用于單位的,由單位償還;借款用于個人的,由個人償還。債的主體是指向特定人的。本案中,公司人格與個人人格是混同的。雖然借據中載明的當事人為自然人,但雙方均為其所在私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知道實際出借方為甲公司、借款方為乙公司以及借款的用途,應認定雙方的行為屬于公司之間的借貸行為。

  37、貸款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貸款合同是金融機構作為出借方與借款人之間簽訂的合同。資金管理中心是政府為某一項目資金運轉而設立的自收自支的事業法人,其性質不屬于金融機構,無權對外發放貸款。資金管理中心的貸款行為違反國家商業銀行法及其他相關金融法規的規定。其對外簽訂的貸款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一審訴訟請求與二審上訴請求的關系本案主要涉及一審訴訟請求與二審訴訟請求的關系問題。一審的起訴侵權或反訴侵權確定了一個具體案件的審理范圍。如果當事人在上訴審理階段主張了權利,并沒有在一審的起訴請求或反請求中提出,實際上就是在二審中增加了訴訟請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4條的規定,在二審程序中增加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的,如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則應告知當亨人另行起訴。

  38、合同內容可對以前發生的事實進行確認、補充、完善和評價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與海南華山房地產開發總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糾紛

  【裁判摘要】

  當事人簽訂民事合同具有復雜的動機、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確定具體的交易關系外,還可以具有規范和指引作用,即當事人通過合同對以后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規范和指引;合同還可以具有確認和評價的作用,即當事人通過合同對雙方既往發生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目的和作用加以確認、補充、完善和評價。

  39、借款合同糾紛案中的表見代理

  興業銀行廣州分行與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過錯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規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對其高級管理人員監管不力,屬于單位具有明顯過錯的具體表現。

  二、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而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被代理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其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責任。但如果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則合同依法為無效合同,在此情況下不應適用合同法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

  40、借款合同糾紛案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貴陽辦事處與貴陽開磷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相區別的重要標志在于: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必須先行對主債務人主張權利,在經強制執行仍不能得到清償的情況下,方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在擔保債務已經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的情形下,不再適用有關保證期間的規定營銷協議糾紛案

  41、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中國農業銀行長沙市先鋒支行與湖南金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長沙金霞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導致合同當事人分別持有的合同文本內容有出入的原因復雜多樣,不能據此簡單地認定合同某一方當事人存在故意欺詐的情形。合同一方當事人如果據此主張對方當事人惡意欺詐,還應當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證明。

  42、西安市商業銀行與健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票市場的通知》屬于部門規章,不能作為確認合同效力的依據。

  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還款,擔保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均構成合同履行中的違約,本應承擔違約責任,而債務人、擔保人反以不正當理由主張合同無效的,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依法不應支持。

  43、萬通實業公司與蘭州商業銀行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借款合同中未履行的債務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債務人明知并且認可新合同中的一切內容,沒有證據證明新合同的訂立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新合同中關于債務數額的約定,應視為債務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只要該處分行為不損害公共利益,不違反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即應認定新合同中關于債務數額的約定合法有效。

  44、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信達公司合肥辦事處訴中國醫藥集團總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企業因全部資產被整體劃撥而變更產權關系后,無償接受企業的公司將所接受企業的全部經營性凈資產及相應的債務作為自己的出資組建其所屬的新公司的,應在接受原企業資產的范圍內對其原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5、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企業采取以部分財產和等額債務相抵的方式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對所出讓財產不持有相應股份的,未轉移債務的債權人有權要求新公司在其所接收原企業財產范圍內對原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6、瑕疵借條的認定

  原告提供的借條內容、落款日期的字跡、書寫時間不一致,對借條的瑕疵又無法作出合理解釋,被告對此借條亦不認可,應認定該借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47、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對支付利息的約定產生歧義,應按照約定所使用的詞句、借款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約定的真實意思。

  48、常州新區工行訴康美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根據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以出口退稅賬戶托營的方式貸款,構成出口退稅權利質押。貸款人在借款得不到清償時,有權在借款人的出口退稅款中優先受償。

  49、債務轉讓給第三人時未就債務履行期內的利息有明確約定的,債權人要求第三人支付債務履行期內的利息缺乏合理依據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與成都滌綸工業集團公司、成都市國有資產投資經營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終字第214號】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債務人逾期歸還貸款,原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計算方法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該約定有效。沒有約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計算利息和復息。”該規定系針對原借款合同債務人逾期還款的情形,并不直接拘束承擔繼受債務的新債務人。《債務承擔協議》已明確約定了債務承擔的范圍,則新債務人只對其承擔范圍內的債務負有清償責任。新債務人并非完全繼受原借款合同債務人的地位,故不存在前述司法解釋第七條之適用。《債務承擔協議》沒有對債務履行期內的利息作出明確約定的,新債務人對該部分利息不負償還義務,對新債務人提供擔保的保證人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50、無名合同法律效力的確認合同一方的違約行為與第三人侵權行為的競合

  國家開發銀行與新東北電氣(沈陽)高壓開關有限公司、沈陽新泰高壓電氣有限公司、沈陽誠泰能源動力有限公司、沈陽新泰倉儲物流有限公司、東北電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沈陽高壓開關有限責任公司、沈陽變壓器有限責任公司、東北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合同相對性原則是認定違約責任等合同法律關系項下的權利義務承擔的一個基本原則,但合同一方的違約行為有時與侵權行為相競合,且第三人因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而應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本案國家開發銀行雖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但其所提出的事實與理由均涉及合同一方沈陽高壓開關有限責任公司與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新東北電氣(沈陽)高壓開關有限公司等企業之間的投資及股權置換關系,且國家開發銀行起訴認為上述各方的一系列行為系其本案合同項下債權遭受侵害,從而引起本案借款合同糾紛的主要事由。當此情形之下,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主張已經超出了違約責任的范疇,受理案件的法院不應以合同相對性原則駁回國家開發銀行對合同第三人的訴訟請求。

  二、當事人提起訴訟時涉及到兩個以上當事人的,人民法院是否應在一個案件中予以處理,其標準并不僅限于同一法律關系,而是要綜合考慮訴訟的經濟原則、便利當事人訴訟和案件的統一處理,對于涉及關聯法律關系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51、貸新還舊的理解

  天津迎賓廣場有限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市河北支行及天津市萬力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祥和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飛龍汽車客運有限公司、天津國際游樂港客運有限公司、天津市盛發商廈有限公司、魏立明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所謂貸新還舊,應當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貸款合同,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部分或者全部舊的貸款。當事人提出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剛還完舊貸款,又向該債權人借款并且借款數額與舊貸款的借款數額相同,便稱為“貸新還舊”,這屬于對貸新還舊概念的理解錯誤,沒有事實依據,人民法院將依法不予支持。

  52、合同系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的,解除條件成立時,債權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河北寶豐線纜有限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新華路支行及河北惠豐塑料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神力電工機械有限公司、河北振海鋁業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對于訴訟主體相同,且合同目的、解除條件上均有一定關聯性的多份合同,合并審理并不妨礙債務人行使訴權,同時減少了相關當事人的訴累,提高了訴訟效率。

  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即當債務人未履行對債權人的其他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債務人償還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的債務的本金、利息和費用。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的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無論是將當事人在原審庭審中的意思表示認定為其訴訟請求的進一步明確,還是認定為新增加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在原審期間提出行使抵押權利的主張都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53、政策性破產企業的債務作為擬核銷的呆壞賬由債權銀行予以核銷的,擔保法律關系并不因此而消滅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烏魯木齊辦事處與新疆昆侖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債權人向已列入國務院批準的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總體規劃并擬實施關閉破產的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將依法不予受理。但并不排除債權人對相關擔保人提起訴訟的情形。同時,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亦不因主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而當然免除。政策性破產企業的債務作為擬核銷的呆壞賬由債權銀行予以核銷,系金融企業對呆壞賬按照國家政策性破產所實施的特殊財務處理方式,并不因此導致從債務即擔保法律關系的消滅,擔保人對擔保債務仍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54、作為追償權糾紛和反擔保合同糾紛兩個不同訴訟合并審理的當事人,在確定案件的管轄問題上沒有先后順序之分

  北京北大青鳥有限責任公司與遼寧華錦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沈陽公用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沈陽江勝金融大廈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擔保追償權糾紛案

  【裁判摘要】

  在多個人民法院對案件均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有權向任何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作為追償權糾紛呢和反擔保合同糾紛兩個不同訴訟合并審理的四個當事人,在確定案件的管轄問題上沒有先后順序之分。當事人以其為案件第一被告,要求將該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5、銀行分支機構基于法人授權代行主張其他分支機構的債權,并未發生債權轉讓的法律事實,不屬于最高額抵押

  武漢黃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武漢市江城支行、武漢黃鶴大洲商城有限公司、武漢華中商城借款抵押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我國各商業銀行實行一級法人制度,各分支機構均不具備法人資格,故分支機構作為出借方形成的債權應為其所屬的商業銀行所享有。按照商業銀行管理制度,上級行有權行使下級行的有關職能,屬法人的內部只能分工,不違反法律規定。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基于法人授權代行主張其他分支機構的債權,并未發生債權轉讓的法律事實,不屬于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轉讓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形。

  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關于“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規定,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和裁定法律效力而作出的強制性規定,故是否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不屬于當事人訴請的內容,只要被執行人未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在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即可在執行中對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進行強制執行。

  三、原審法院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將三個案件合并審理不符合法律規定。但鑒于上訴人并未主張二審法院將該案發回重審,且案件實體審理并無不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4)項關于“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規定,二審法院對此案件不再作發回重審的處理。

  56、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時由擔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的規定,并非專屬管轄

  重慶國際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首創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德隆國際戰略投資有限公司、新疆航空公司、武漢華策投資有限公司、新疆德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關于“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和本院法復[1993]10號《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關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之規定,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應為中國民生銀行所在地即北京市,案件可以由北京法院管轄。盡管本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9條第1款規定:“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但該規定并非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關于“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之規定,由于本案當事人關于管轄的約定并未違反法律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其訴訟管轄約定應為有效。

  57、承兌匯票的到期日超出授信額度使用期限并不影響保證責任的承擔

  唐山京華制管有限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河北灤河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授信額度使用期限是授信銀行向客戶授予辦理相關授信業務的期限,而不是授信業務項下債務履行的期限即承兌匯票的兌付期限,承兌匯票的到期日超出授信額度使用期限并不影響保證責任的承擔。最高額保證人以承兌匯票的期限超過授信額度使用期限為由提出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額保證人與債權人在最高額保證合同之外對擔保事項另有合法約定的,從其約定;最高額保證人以最終的擔保額超出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58、債權人部分放棄質押擔保的,擔保人在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中國農業銀行烏魯木齊市青年路支行與新疆大灣房產(集團)有限公司、烏魯木齊高頻鋼管廠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擔保人為債務人的新舊貸款提供擔保,在債權人存在部分放棄質押擔保的情形下,根據擔保法第28條第2款的規定,擔保人在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但對其他不具有法定免責事由的擔保債務,擔保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59、獨立擔保條款效力的認定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光大銀行長沙華順支行、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長沙新振升集團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合同是否生效與合同是否有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合同生效與合同不生效相對應,合同有效與合同無效相對應。合同是否生效,取決于合同是否符合當事人約定和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該合同是否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事由。因此,合同生效不等于合同有效,合同無效不等于合同不生效。本案訴爭股權質押合同在未被一審法院認定無效之前,已經符合本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第3款關于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

  二、約定“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條之規定,上述條款明顯屬于獨立擔保條款。本院的審判實務已明確表明:考慮到獨立擔保責任的異常嚴厲性,以及使用該制度可能產生欺詐和濫用權力的弊端,尤其是為了避免嚴重影響或動搖我國擔保法律制度體系的基礎,獨立擔保只能在國際商事交易中使用,不能在國內市場交易中運用。

  但應當看到,本院否定獨立擔保在國內交易市場中的運用之目的,在于維護擔保法第5條第1款所規定的我國擔保制度的從屬性規則,因此,不能在否定擔保的獨立性的同時,也否定了擔保的從屬性。

  60、質押人出具質押擔保并成就合同目的后,即反言以自己的行為違法導致合同無效為由以達到免除擔保責任的目的

  民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與廣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鄭汴路支行、河南花園集團有限公司質押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雙方簽訂的《權利質押合同》設定的質押物為3000萬元,該3000萬元就存在廣發銀行,廣發銀行已經實際控制了上述帳戶的資金,即已完成質物的移交,不存在再次交付的問題。

  民生證券出具董事會決議,同意提供存款質押,并由法定代表人簽署了授權書,授權李永剛簽訂質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并在上述合同上簽蓋法人印章,這些事實足以認定為民生證券法人行為,而非董事、經理的個人行為。質押擔保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民生證券作為質押人向廣發銀行出具了質押擔保,得到廣發銀行信任并成就合同目的后,即反言以自己的行為違法導致合同無效為由以達到免除擔保責任的目的。此行為有悖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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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家:楊學臣1868684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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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長沙單曉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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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專家頡彥華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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