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訴寶潔字庫侵權案塵埃落定 |
法院終審認為:用戶使用字庫系經默示許可 |
本報北京7月14日訊 (記者 劉曉燕 通訊員 常 鳴)廣受業界關注的方正倩體字庫侵權案塵埃落定。今天上午,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終審認定寶潔公司在其洗發水等產品上使用方正倩體字庫中“飄柔”二字的行為不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而是獲得了方正公司的默示許可。
只購買了計算機字庫軟件不行,使用計算機字庫的里面每個字還要另收錢,北大方正公司以這種觀點將日化巨頭的寶潔公司訴至法院,認為寶潔在其產品外包裝上使用的“飄柔”二字,系方正公司倩體字庫中的美術作品,寶潔公司未經許可使用二字,構成對方正公司著作權的侵犯,應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2萬元。
寶潔公司庭審中提交的證據顯示,專業廣告設計公司NICE公司在購買方正倩體字庫產品后,為寶潔公司設計的24款產品標識使用了該字庫中的“飄柔”二字。
北大方正公司認為,因為倩體字庫產品中的每個字都構成美術作品,故寶潔公司的上述生產銷售行為應當取得方正公司的許可。NICE公司雖然購買了正版的倩體字庫產品,但因北大方正公司在銷售倩體字庫軟件時,僅僅是銷售軟件產品,并未對作為美術作品的字庫中具體單字作出讓渡和授權。NICE公司僅有權對其中具體單字進行“屏幕顯示”和“打印輸出”,無權對其使用字庫設計的成果進行商業性再利用。相應的,寶潔公司如使用“飄柔”二字作為標識亦仍需要取得北大方正公司的許可。
2010年年底,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倩體字庫產品作為具有審美意義的字體集合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符合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的特征,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如果認為其中的每一個單字都確認具有獨創性,享有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則依據不足,因此寶潔公司使用倩體字庫產品中“飄柔”二字的行為未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北大方正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一中院。
二審法院在判決中給出了與一審法院不同的理由。二審法院認為,寶潔公司使用倩體字庫產品中“飄柔”二字的行為屬于經過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許可的行為,而不是方正公司提出的“未經許可”。
二審法院認為,漢字字庫產品的購買者既有廣告公司這樣為了商業目的使用的購買者,也有僅僅是為了屏幕顯示或者打印的家庭使用購買者。在北大方正公司并未將涉案倩體字庫產品區分為個人版(或家庭版)與企業版銷售的情況下,這一銷售模式足以使廣告公司這樣的商業性購買者合理認為,北大方正公司未對其商業性使用具體單字加以禁止。而對于廣告設計公司這類購買者而言,其購買產品的主要目的在于使用該產品中的具體單字進行設計,并將其設計成果提供給客戶進行后續使用,這一使用方式是商業經營的主要模式,亦是其獲得商業利益的主要渠道。如果禁止其實施上述行為,或要求其客戶在后續使用其設計成果時仍要取得北大方正公司許可,則對于此類購買者而言,其很難以此作為工具進行商業經營,該產品對其將不具有實質價值,購買該軟件也不會給此類購買者帶來合理預期的利益。
另外,北大方正公司雖在其許可協議中對上述使用行為進行了限制,但一方面該許可協議并非安裝時必須點擊,另一方面該限制條款不合理地排除了購買者的主要權利,因此,許可協議無法限制NICE公司實施上述行為,NICE公司有權許可其廣告客戶復制、發行其使用字庫產品獲得的設計成果。因為寶潔公司的復制及發行行為屬于對NICE公司的設計成果的復制、發行,因此,寶潔公司的行為亦當然應被視為經過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許可的行為。
據此,法院終審判決寶潔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犯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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