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出具的還款承諾如何定性
公司被簽字或被承擔責任,基于法律法規將諸多法律行為的承擔者定為公司;譬如《民法通則》第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的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此種普遍認定的現象,多為針對第三方而言,攘外未能成功,安內往往也勢在必行,公司對外承擔責任后, 依然會劃分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行為損害程度,以選擇能否追究責任。
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往往視為公司行為,在對外時并不以合同向對方直接承擔責任,而對于債權人而言,見識過太多外強中干的公司,面臨著資產不明,貌似巨無霸實則色厲內荏,往往喜歡將股東等相關人員拖拉進去,共同承擔責任。關鍵在于,有無渠道。
債務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承諾函,是代表公司確認債務還是個人承諾承擔公司債務,是實踐中此類問題的常見爭議,特別是一些管理欠規范的小型公司、家族企業;一方面,他是能夠依據章程代表公司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公司對其行使職務的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應當承擔;另一方面,他又是獨立的自然人個體,也可能以個人身份從事相關民商事活動。
案例:對債務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還款承諾如何定性(結合2011年15期《調研與參考(民二庭)》)
偉群公司向猛發公司租賃鋼管、扣件,雙方簽訂合同后開始履行,因偉群公司拖欠租賃費和滯納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出具欠條:“今偉群公司周某欠猛發公司鋼管租賃費,至 2010年5月7日止計鋼管若干,扣件若干,租費85萬元,特立此欠條為證。具欠人:周某”。同日,周某又出具承諾書稱:“本人在工地的鋼管已經全部結算清楚,到2010年5月7日結欠猛發公司鋼管若干,扣件若干,本人承諾未還清之前繼續計算租金,5個月全部還清。承諾人:周某”。猛發公司起訴請求偉群公司、周某共同清償租金、滯納金,返還租賃物。
對周某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形成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周某是以偉群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確認債務、承諾清償,并非個人對于債權人的承諾,故其個人無須承擔清償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周某反復以“本人”名義確認債務,能夠證明其愿意與偉群公司共同承擔債務的真實意思,構成債務加入,應當共同承擔責任。
對于兩種意見,從法理上均能自圓其說;但實務個案中,一山不容兩虎,須從事實和證據中,剔除一方的適用土壤。譬如,要將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內容與公司的日常經營范圍核對,是否有明顯的偏離行為,或有類似關聯交易、自我交易行為。
關鍵在于承諾人是否存在以個人身份承擔債務的真實意思,案例中表述并不明顯;
A.若承諾內容與公司業務有關,且法定代表人明確表明愿意以個人身份承擔債務(如,自稱愿意與公司共同償債、自稱以個人財產向債權人清償等),可根據承諾函內容直接認定其個人需承擔的責任;
B.若承諾內容模棱兩可,或者存在一定歧義,但結合其它證據能夠判斷法定代表人具有個人承擔公司債務的真實意思的(如承諾函中特意添加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以個人財產履行了部分承諾等),可以結合承諾的表述與相關證據做出綜合判斷;
C.如果無法認定其具有個人承擔債務的真實意思,則可以考慮認定其系作為法定代表人履行職務的行為。
即便排除了C情形,認定承諾人具有對公司債務承擔一定個人責任的真實意思表示,確定法定代表人需要共同承擔責任,但依然有相當大的操作空間,如區分其承諾的責任承擔形式,是代為履行或債務加入,還是債務轉移或債的擔保。每種形式背后,都有條曲折的路,但救濟思路和方式迥異。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