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男)和張某(女)非法同居期間,給張某出具一張欠條顯示借款30萬元。后雙方吵架,在張某要求下,劉某又出具了一張30萬元欠條,并約定了還款日期。現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按欠條所寫支付30萬元。庭審中,雙方對兩張欠條系同一筆現金沒有異議,但劉某辯稱寫欠條只是為了挽留張某的感情,實際并沒有借錢事實,現雙方感情不再,不愿付錢。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借條已經足以證明借貸關系存在,據此就可以判決被告還款;另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的關系違反婚姻倫理道德,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筆者認為,既不能將此類“情侶欠條”簡單地歸結為借款糾紛,也不能想當然的認為是感情之債。審理此類案件應該把握兩個原則:一是法官審理的是債權債務關系,而不是同居關系。法官應依據客觀事實依法判決,不能將當事人感情過錯程度作為衡量還款的懲罰尺度;二是通過判決書引導善良風俗。如果判決書背離了公眾的道德觀念,必然引起社會秩序的混亂。
司法實踐中,“情侶欠條”通常分為現金欠條和贈與欠條兩種。現金欠條是指原告訴稱出借了現金,被告否認。贈與欠條是指一方基于感情,承諾給另一方財物,但迫于經濟狀況等局限,沒有實際交付,寫一張欠條作為憑證。
本案是一個典型的“情侶現金欠條”。通常情況下,原告訴稱出借了貨幣;被告辯稱是因為感情糾紛寫的欠條,債權債務關系根本不存在。當事人特殊的感情背景,使得這種債權債務關系非常復雜,因此,在此類案件的審理中,法官除了倚重原告的訴稱及證據、重視被告的辯稱及反證外,還應主動審查借款交付的時間、地點、方式和能力等等,最終作出符合舉證規則、接近客觀事實的推理和判斷。若在詢問、調查后雙方爭議還是很大,被告亦不能對其異議提供相關證據,應由被告承擔舉證不利的敗訴后果。
另一種比較普遍的情侶欠條是“情侶贈與欠條”。它的效力認定有三種結果:一是違反公德無效。即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贈與婚外情侶財產,并以欠條形式表示,該行為侵犯婚姻法中規定的配偶財產權。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應認定無效,欠條不應支持;二是違反誠信撤銷。如果贈與人嚴重侵害了贈與人或者其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贈與人在財產發生變動后一年之內,可以申請撤銷贈與合同。贈與合同被撤銷,借款內容當然不被支持;三是認定有效。如果贈與不侵犯他人財產權,也不存在可撤銷的情形,應認定贈與通過欠條的出具,實現了贈與財產的觀念交付,贈與財產的自由撤銷權消滅,欠條所反映的債權債務關系認定有效,原告要求還款應予支持。
此類案件警示人們不要隨意行使自己的署名權,要遵守婚姻倫理和誠信道德,規范行為,從而構建和諧的社會秩序。
(作者單位: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