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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  
山海關開發區電站輔機廠與馬成群、姜廣奎、白云鋼,鄭星、李忠偉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一案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9/1 12:33:00

山海關開發區電站輔機廠與馬成群、姜廣奎、白云鋼,鄭星、李忠偉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7-28 17:03:56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0)冀民三終字第3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山海關開發區電站輔機廠,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區上海道24號。
            法定代表人:牛喜華,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張海鴻,秦皇島渤海明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成群,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原審被告):姜廣奎,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原審被告):白云鋼,男,1965年5月8日出生,回族,原秦皇島云力液壓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經理。
            上述三方共同委托代理人:趙麗娜,河北世紀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鄭星,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忠偉,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鄭星,住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正大環路1號。
            上訴人山海關開發區電站輔機廠(以下簡稱輔機廠)與上訴人馬成群、姜廣奎、白云鋼,鄭星、李忠偉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一案,均不服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秦民二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受理該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6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輔機廠法定代表人牛喜華、委托代理人張海鴻,白云鋼及馬成群、姜廣奎、白云鋼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趙麗娜,鄭星本人并作為李忠偉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輔機廠自主研發的彎管機和水噴淋冷卻裝置產品已行銷市場多年,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為了保護本企業的利益,輔機廠制定了保密規定,并與員工簽訂了保密協議。鄭星、李忠偉原系輔機廠的職工,掌握了解輔機廠的技術信息及市場信息,于2005年10月竊取輔機廠的技術資料并提供給白云鋼及秦皇島云力液壓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力公司)使用,致后者利用輔機廠的技術秘密生產制造出與輔機廠產品相同的水噴淋冷卻裝置。白云鋼、云力公司與山西省延煉實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延煉公司)于2005年12月12日簽訂金額為320萬元的合同后,已收對方預付款128萬元(其中李忠偉取走48萬元),向對方交貨價值105.08萬元,后續產品于2006年3月10日被公安機關扣押。經北京九州世初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輔機廠的相關圖紙及技術不為公眾所知悉,云力公司生產的產品與輔機廠的產品具有同一性,侵犯了輔機廠的商業秘密,給輔機廠造成經濟損失177.579萬元。輔機廠為調查各被告的侵權行為,先行支付鑒定費用13.5萬元、調查取證費用1.33783萬元、律師費5.4983萬元。
            2006年4月10日,云力公司與延煉公司、輔機廠達成轉讓協議,約定云力公司將已生產加工的半成品轉讓給輔機廠,由輔機廠將其再加工及檢驗合格后交付延煉公司。因云力公司加工生產的部分產品已被公安機關扣押,上述三方轉讓協議未能履行。該轉讓協議已被延安仲裁委員會(2007)延仲重裁字第001號裁決書確認有效。
            云力公司在2007年4月12日接到一審法院送達的輔機廠起訴狀與訴訟材料后,于2007年7月18日經工商部門核準注銷。輔機廠追加該公司的股東馬成群、姜廣奎為被告參加訴訟。云力公司注冊資金50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輔機廠自主研發的彎管機和水噴淋冷卻裝置的圖紙均存在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這種技術信息明顯具有實用性,并且輔機廠對此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應屬于輔機廠所有的商業秘密。鄭星、李忠偉作為輔機廠的職工,有掌握、了解輔機廠商業秘密的條件,鄭星向云力公司提供了輔機廠的制造彎管機中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和生產水噴淋冷卻裝置圖、噴頭圖。李忠偉為云力公司聯系業務進行投標,參與了云力公司經營的有關活動,上述二被告的行為均違反了輔機廠制定的保密約定和規定,對輔機廠的商業秘密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云力公司明知李忠偉、鄭星是輔機廠的工作人員,而與白云鋼一起利用鄭星提供的輔機廠的商業秘密制造彎管機并生產了水噴淋冷卻裝置產品,該公司與白云鋼的行為對輔機廠的商業秘密構成侵權,鑒于云力公司已注銷,其公司的股東馬成群、姜廣奎應與白云鋼共同承擔民事責任。輔機廠發現各被告的上述侵權行為后,有權尋求司法救濟,其訴訟請求中合理部分應予支持。鑒于輔機廠于2006年4月10日與云力公司、延煉公司簽訂《合同轉讓協議》,屬于對原工業品買賣合同權利義務的變更與轉讓,故輔機廠無權對192萬元未履行合同部分再提出索賠。本案各被告應就128萬元標的對輔機廠予以賠償,按北京九州世初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及北京同力和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報告書測算的損失為177.579萬元,被告只收40%的預付款128萬元,輔機廠經濟損失應為損失的40%即71.0316萬元。被告李忠偉、鄭星應承擔37.5%即26.63685萬元的賠償額,并互負連帶責任;被告馬成群、姜廣奎、白云鋼應承擔62.5%即44.39475萬元的賠償額,馬成群、姜廣奎、白云鋼之間互負連帶責任。輔機廠為維權所支出的費用合計20.33613萬元,按輔機廠獲得賠償的總額比例來確定,由輔機廠負擔12.21678萬元,被告李忠偉、鄭星負擔3.05042萬元,馬成群、姜廣奎、白云鋼負擔5.084032萬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馬成群、姜廣奎、白云鋼賠償原告輔機廠經濟損失494787.82元,三被告互負連帶責任;二、被告李忠偉、鄭星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96872.70元,二被告互負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輔機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輔機廠及馬成群、姜廣奎、白云鋼,鄭星、李忠偉均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
            輔機廠上訴的主要理由是:一、上訴人對原審法院認定的與延煉公司簽訂的《合同轉讓協議》屬于對原工業品買賣合同權利義務的變更與轉讓,上訴人無權對192萬元未履行合同部分再提出索賠的認定有異議。因為合同涉及的半成品被公安機關扣押,這份合同并未實際履行。被上訴人的侵權行為導致上訴人未能中標,產生177.579萬元的損失,且已被判決書認定。二、原審已認定上訴人的維權費用合計20.33615萬元,卻按照獲得賠償的比例來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應全額賠償,包括案件的訴訟費用也應由其全額賠償。輔機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1、北京九洲世初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四份鑒定報告,證明輔機廠擁有商業秘密及損失數額;2、2006年6月29日當地公安機關訊問李忠偉的筆錄,證明涉案人員竊取并使用了商業秘密;3、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法院制作的(2007)山刑初字第22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輔機廠擁有商業秘密;4、與李忠偉、鄭星簽訂的勞動合同,證明輔機廠有保密措施;5、差旅費發票,律師收費發票,鑒定報告費用等材料,證明維權費用等。
            馬成群、姜廣奎、白云鋼上訴的主要理由是:一、輔機廠的產品不是商業秘密,云力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輔機廠起訴商業秘密被侵犯的產品,但該產品兩年未在秦皇島市山海關區技術監督局復審。李忠偉私刻公章與云力公司簽訂合同,又向云力公司提供產品圖紙供云力公司生產產品,云力公司對圖紙來源并不知情。二、三上訴人作為原云力公司的股東沒有任何過錯,不該承擔任何責任。白云鋼作為云力公司負責人承擔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但這并不代表云力公司應承擔民事責任。三上訴人作為云力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成立時足額出資,云力公司未有抽逃資金行為,原審判決由股東在注冊資金50萬元范圍內連帶賠償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三、云力公司因侵犯商業秘密造成的民事責任問題,在刑事案件審查起訴前,已由2006年4月10日三方達成的《合同轉讓協議》解決,只因輔機廠未能及時行使其合法權利和合同權利,才造成了損失,這與云力公司無關。輔機廠也沒有分文損失,無權要求賠償。且讓原云力公司承擔由于輔機廠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顯然是極其不公平不公正的。四、公安機關委托的鑒定不具有客觀性,原審將其作為證據使用不公平。在刑事案件中,云力公司已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后在原審中再次提出異議。但原審未通知上訴人重新商定評估機構、共同核實送檢材料,也未采納上訴人關于輔機廠無損害后果的意見。作為原審法院定案的該評估報告,程序違法,不具有客觀科學性。五、輔機廠要求賠償鑒定費、調查費、律師費也是完全無依據的無理要求。在本院庭審中,他們又主張沒有獲利。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三方轉讓協議,證明與延煉公司的合同已由輔機廠承繼執行,是否履行與云力公司無關;2、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法院制作的(2007)山刑初字第22號刑事判決書,明確認定云力公司沒有盈利。
            鄭星、李忠偉的主要上訴理由是:一、原審認定輔機廠具有商業秘密,制定保密措施是錯誤的。輔機廠所稱的保密措施是無效的,是事后修改和編寫的。且單方面要求上訴人履行保密責任和義務,卻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未支付任何保密費用。二、輔機廠訴我方侵犯商業秘密,其執行的企業標準雖在山海關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備案,但過期未再審查備案,屬于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非法產品,上訴人不存在侵權。三、我方與云力公司、延煉公司三方簽訂了《合同轉讓協議》,該合同明確約定由輔機廠負責合同的履行,之前的128萬元標的的爭議,應由我方與云力公司、延煉公司之間解決,輔機廠無權要求我方賠償。四、我方對原審法院確認北京做出的評估報告及按比例賠償有異議。北京的兩家評估機構主體資格不合法,報告僅是理論上輔機廠應得的利潤數額,未考慮合同履行存在的變數,按照40%計算損失沒有依據。在檢材上避開了延煉公司提供的圖紙和技術協議,認定輔機廠具有商業秘密缺少對比和行業認證。五、我方對原審認定的輔機廠維權費用有異議。《合同轉讓協議》已將民事糾紛解決了,公安機關對輔機廠舉報侵權所扣押的貨物不予處理,置權利人的損失而不顧,損失與我方無關。山海關區法院的第22號刑事判決已對我方實際沒有獲利予以了認定。輔機廠違規行為造成的費用,由我方承擔無依據。
            就輔機廠的上訴,馬成群、姜廣奎、白云鋼答辯稱:一、輔機廠提出原審法院認定的對云力公司承擔責任沒有異議是毫無道理的。云力公司三個股東在公司注冊、注銷過程中完成了應盡的義務,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二、我方不認可關于評估報告的合法性,北京九洲世初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等鑒定機構沒有鑒定資質。北京同力公司的兩個鑒定人員的資格已過期。這二個鑒定都是無效的。三、維權費用支出沒有法律依據,與本案無關聯性。
            鄭星、李忠偉答辯稱:一、我們與輔機廠之間無保密約定,輔機廠也未給我相應的保密費用,不能證明我們違反了保密義務。二、三方協議與我方無關,不應該承擔128萬元的責任。三、輔機廠未能中標不能歸責我方。四、兩家評估機構的評估無效。五、維權費用是三方協議期間、公安機關辦案期間產生的,與本案無關。
            輔機廠就馬成群、姜廣奎、白云鋼及鄭星、李忠偉的上訴答辯稱:鄭星是我廠經營部長,李忠偉是我廠銷售員。我廠發現他們竊取了商業秘密后,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委托北京相關鑒定機構進行了鑒定。當時我們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鑒于案情復雜,要求我方在刑事判決后再進行民事訴訟,所以當時沒有就民事損失問題起訴。
            本院經審理查明:鄭星、李忠偉原系輔機廠工作人員,鄭星系該廠經營部長,李忠偉系該廠銷售員。2005年10月,他們與云力公司的白云鋼一起商議多聯系活兒的事情。11月,鄭星變造了云力公司營業執照,擴大了注冊資本數額及經營范圍等內容,交給李忠偉辦理延煉公司的投標事宜。12月,在延煉公司的招標過程中,李忠偉代表輔機廠參與競標,期間卻委托他人代表云力公司參與競標,并向其交待了投標報價等相關信息,云力公司在延煉公司的招標中中標。12月12日,云力公司與延煉公司簽訂了《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由云力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前向延煉公司交付6個型號共35套、總價款320萬元的油罐固定噴淋冷卻裝置,延煉公司向云力公司支付了128萬元預付款。2月25日,云力公司向延煉公司交付了9套冷卻裝置,價值105.08萬元。3月10日,因輔機廠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稱云力公司侵犯其商業秘密,公安機關將云力公司剩余產品扣押。4月10日,延煉公司、云力公司、輔機廠三方就上述《工業品買賣合同》達成《合同轉讓協議》,主要內容為:“2005年12月12日,延煉公司、云力公司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延煉公司已付128萬元,現由于云力公司與輔機廠知識產權糾紛,云力公司制作的半成品被當地有關部門扣押,為了不影響延煉公司工程進度,云力公司將其已生產加工的半成品轉讓給輔機廠,由輔機廠將其加工及檢驗合格后直接交付延煉公司。此協議簽訂之日起,延煉公司、云力公司簽訂的合同由延煉公司、輔機廠執行。2006年4月20日前,輔機廠將全部余貨送達延煉公司現場”。5月18日,因輔機廠未能履行三方轉讓合同,延煉公司通知輔機廠、云力公司解除《合同轉讓協議》,并向延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云力公司、輔機廠連帶返還128萬元預付款及賠償違約金25.6萬元。6月,白云鋼、鄭星、李忠偉被當地公安機關以涉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公文罪刑事拘留。當地檢察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公文罪,云力公司及白云鋼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等將其訴至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法院。該院認定鄭星用U盤拷取了輔機廠的涉案商業秘密圖紙,修改、拆解、畫出分圖等提供給云力公司。鄭星、李忠偉數次去云力公司查看生產進度和質量情況,鄭星向云力公司提示對絲扣的保護措施。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將輔機廠的涉案技術,委托北京九洲世初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為構成商業秘密。同時,判決還認定,《合同轉讓協議》根本無法履行,未能履行完畢并非云力公司和被告人(指鄭星、李忠偉白云鋼)之本意。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云力公司和被告未能實際分得利潤的情況可作為對其從輕量刑情節考慮。該院據此判決云力公司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罰金20萬元,上述各方自然人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被判處緩刑,被告均沒上訴,該判決生效。2006年11月20日,延安仲裁委員會作出(2006)延仲裁字第020號裁決書。輔機廠向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裁決。該院于2007年4月11日通知延安仲裁委員會重新仲裁。延安仲裁委員會于2007年5月10日重新作出(2007)延仲重裁字第001號裁決,裁決三方簽訂的買賣合同轉讓協議有效,輔機廠返還延煉公司預付款22.92萬元、承擔違約金8.32萬元,云力公司承擔違約金12.8萬元。2007年3月30日,輔機廠就本案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輔機廠是否擁有商業秘密?二、被控侵權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三、賠償數額應如何確定?
            在認定上述問題之前,首先應當確認云力公司的股東馬成群、姜廣奎、白云鋼在本案中的主體地位。云力公司雖稱其解散是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但在清算過程中該公司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通知債權人輔機廠。且云力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確有不涉及本案的法定解散事由,在原審過程中將公司予以注銷,明顯有規避法律責任之嫌疑。應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即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云力公司的股東馬成群、姜廣奎、白云鋼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原審將其列為本案被告并無不當。
            關于輔機廠是否擁有商業秘密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對方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判決的除外。本案中,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法院(2007)山刑初字第22號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認定輔機廠的涉案技術屬于商業秘密。馬成群、姜廣奎、白云鋼雖然認為原審涉及的鑒定結論,在鑒定程序、人員、結論等方面均存在錯誤,鄭星、李忠偉也不認可輔機廠有關保密規定的真實性。但這些異議,均屬于(2007)山刑初字第22號刑事判決審理中應當解決的問題,在無相反證據推翻該刑事判決的情況下,涉案技術屬于商業秘密的結論本院應予采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舉證責任方承擔不理后果。馬成群、姜廣奎、白云鋼,鄭星、李忠偉無證據證明輔機廠沒有商業秘密的主張,原審認定輔機廠擁有商業秘密并無不當。
            關于被控侵權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法院制作的(2007)山刑初字第22號刑事判決認定,鄭星用U盤拷取了輔機廠的涉案商業秘密圖紙,修改、拆解、畫出分圖等提供給云力公司使用,白云鋼對此是知情的。鄭星、李忠偉在云力公司生產過程中給予指導,云力公司使用了上述秘密并已生產出被控侵權產品。由此可以看出,鄭星、李忠偉與云力公司只是分工不同,但共同實施侵犯輔機廠商業秘密的行為是明確的,他們之間構成共同侵權,應當共同對輔機廠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輔機廠的損失及被控侵權人的獲利問題。其一,輔機廠是否有權要求《合同轉讓協議》的全部利潤問題。從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法院(2007)山刑初字第22號刑事判決可以看出,輔機廠擁有的商業秘密,僅限于技術范疇,不包含經營信息。因此,李忠偉在競標的過程中既便利用掌握的經營信息與他人串標,損害了本單位輔機廠的利益,可能涉及的也是競業禁止或云力公司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不正當競爭法律關系,與本案商業秘密侵權無關。延煉公司招標的產品,是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的通用產品,在有多家公司參加競標的情況下,競標可能產生多種結果,云力公司中標僅僅是其中一種情況而已,輔機廠沒有中標僅與招標主體延煉公司有關,與云力公司是否中標無關。
            在2006年4月10日,延煉公司、云力公司、輔機廠三方就《工業品買賣合同》達成《合同轉讓協議》后,輔機廠才成為與延煉公司有關系的合同主體。后期云力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原因,正如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法院(2007)山刑初字第22號刑事判決認定的那樣,《合同轉讓協議》根本無法履行,未能履行完畢并非云力公司和被告人之本意。輔機廠僅強調被公安機關扣押的半成品無法取回,導致三方合同不能履行的主張,規避了自身也應承擔的商業風險。更為重要的是,2006年5月18日,延煉公司通知輔機廠、云力公司解除了《合同轉讓協議》。至此,輔機廠再要求賠償《合同轉讓協議》全部利潤的主張,已沒有了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其二、云力公司已交付了105.08萬元的標的物,該批貨物屬于被控侵權產品,獲利的數額依據法律規定應當用于賠償輔機廠的損失。根據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法院(2007)山刑初字第22號刑事判決的認定,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云力公司和被告未能實際分得利潤,該認定本院予以采納。輔機廠以該判決中云力公司“生產了合同金額為320萬元的噴淋冷卻裝置產品,獲利170萬元”的認定來主張權利,本院不予采納。理由是該認定不但與其論述的“云力公司和被告未能實際分得利潤”自相矛盾,也明顯與本院庭審中查明的云力公司僅交付9套設備價值105.08萬元,余貨已被公安機關扣押,而延煉公司僅預付128萬元貨款的事實不符,不可能存在170萬元獲利的問題。原審法院按照合同全部履行的假設條件來計算平均利潤,沒有考慮本合同前期巨大的成本投入及合同大部分余款未付的事實,僅依據比例計算105.08萬元應得利潤的認定應予糾正。輔機廠在沒有其它證據證明因履行該合同自身受到損失的具體數額及105.08萬元貨物應得到多少利潤的情況下,本院應依據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法院(2007)山刑初字第22號刑事判決,認定云力公司在履行《工業品買賣合同》、《合同轉讓協議》中沒有獲利。在本案中,馬成群、姜廣奎、白云鋼、鄭星、李忠偉作為共同侵權人,是以云力公司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為獲利的手段,云力公司無獲利時他們也就不存在獲利的可能。
            關于維權費用的問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合理的維權費用,應當由被控侵權人予以賠償。從輔機廠舉證情況看,包括鑒定費用13.5萬元、西安差旅費用8744.9元、北京等地差旅費用4633.4元、律師費用54983元,以上共計203361.3元。在鑒定費用里,應當包括京九鑒字第18718號、京九鑒字第18716號、京九鑒字第18719號、京九鑒字第18717號、京九鑒字第18720號五份評估報告的鑒定費用。但除了京九鑒字第18718號、京九鑒字第18716號涉及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的鑒定外,其它關于等同性鑒定及損失數額的鑒定與本案民事訴訟的商業秘密糾紛無關。在延煉公司已解除《合同轉讓協議》的情況下,再鑒定全部履行合同應當受到的損失沒有事實依據。等同性鑒定及損失數額的鑒定所產生的評估費用與本案無關,應由輔機廠自行承擔。關于差旅費用,庭審中被控侵權人對其中的購買白酒、過千元的飯費發票、去碑林等地的車票提出了異議,認為這些與案件無關,本院將酌情核減部分費用。關于律師費用,由于本案認定的標的與輔機廠的主張數額發生巨大的變化,律師費用應予核減。綜合考慮以上數額,并結合被控侵權人侵權的情節、侵權時間長短、上述費用中合理部分的數額等因素,本院酌定馬成群、姜廣奎、白云鋼,鄭星、李忠偉連帶賠償輔機廠20萬元為宜。
            綜上所述,輔機廠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馬成群、姜廣奎、白云鋼,鄭星、李忠偉的上訴理由,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秦民二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
            二、馬成群、姜廣奎、白云鋼,鄭星、李忠偉立即停止生產侵權產品,并連帶賠償山海關開發區電站輔機廠損失20萬元;
            三、駁回山海關開發區電站輔機廠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共27612元,由輔機廠負擔16000元,其余由馬成群、姜廣奎、白云鋼,鄭星、李忠偉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2612元,由輔機廠負擔16000元,其余由馬成群、姜廣奎、白云鋼,鄭星、李忠偉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守軍
                                                              審  判  員  馮勝杰
                                                              代理審判員  張曉梅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  天

 

            公 告

              一、本裁判文書庫公布的裁判文書由相關法院錄入和審核,并依據法律與審判公開的原則予以公開。若有關當事人對相關信息內容有異議的,可向公布法院書面申請更正或者下鏡。

              二、本裁判文書庫提供的信息僅供查詢人參考,內容以正式文本為準。非法使用裁判文書庫信息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擔法律責任。
              三、本裁判文書庫信息查詢免費,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本裁判文書庫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經許可,任何商業性網站不得建立與裁判文書庫及其內容的鏈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書庫的鏡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鏡像),不得拷貝或傳播本裁判文書庫信息。

            河北法院網       
            二○○九年一月七日 

http://www.hbcourt.org/public/paperview.php?id=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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