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侵犯經營秘密的認定
張樹旺與天津市利順達濾清器有限公司侵犯經營秘密糾紛案
案號:(2011)一中民五初字第53號 (2012)津高民三終字第37號 【案情摘要】利順達公司是生產和銷售汽車配件、濾清器等制造的企業。2009年9月1日張樹旺與利順達公司訂立勞動合同,約定:張樹旺離職后嚴禁泄露公司的銷售渠道及相關商業秘密,離職后一年內不得從事同行業工作。合同簽訂后,張樹旺在利順達公司負責銷售工作,直至2011年5月離開。期間,利順達公司曾向伊朗索菲亞貿易公司、南非CGI汽車零部件公司出口濾清器產品,迪拜DFT貿易公司曾向利順達公司詢問過價格。2011年7月15日,案外人天津浩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證明張樹旺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曾通過天津浩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代理向伊朗索菲亞貿易公司、南非CGI汽車零部件公司、迪拜DFT貿易公司出口銷售濾清器產品。利順達公司認為,張樹旺利用工作過程所掌握的客戶信息,在工作期間違反保密規定,從事同行業工作,私自截留訂單,向客戶銷售汽車空氣濾清器,侵害了利順達公司的商業秘密,故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張樹旺侵害了利順達公司的商業秘密,判決張樹旺立即停止侵犯利順達公司涉訴客戶信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直至該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時止,并賠償利順達公司經濟損失20000元。張樹旺不服一審判決,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判決】二審法院認為,張樹旺是否構成對利順達公司經營秘密的侵權,關鍵在于兩個問題:第一,被上訴人利順達公司關于涉案三個公司即伊朗索菲亞貿易公司、南非CGI汽車零部件公司、迪拜DFT貿易公司的客戶信息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的主張是否成立。首先,利順達公司付出勞動獲得了涉案三家公司的價格策略、交易習慣等信息,這些信息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不為公眾所知悉”。其次,張樹旺在職期間與利順達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約定,張樹旺在職及離職一年內均應遵守雙方的保密約定,故可以認定利順達公司對其商業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即相關客戶信息具有保密性。再次,涉案三個客戶信息具有商業價值,能為利順達公司帶來競爭優勢。綜上,利順達公司主張涉案客戶信息具備秘密性、保密性、價值性和實用性,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第二,關于上訴人張樹旺是否實施了侵害被上訴人利順達公司經營秘密的行為。根據案外人的證明和利順達提供的相關證據,可以佐證張樹旺在職期間曾通過天津浩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涉案三家公司出口銷售濾清器產品。據此,張樹旺違反了利順達公司的保密要求,使用了利順達公司的經營信息,實施了侵害利順達公司經營秘密的行為。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時,一般遵循以下思路:一、應當對原告是否有權就涉案信息主張權利、涉案信息是否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即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以及權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進行審查和認定;二、在商業秘密成立且原告有權主張權利的前提下,對被告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進行審查和認定;三、在認定被告構成侵權的情況下,確定被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本案是一起比較典型的侵犯商業秘密案件。商業秘密與專利、商標等權利不同,專利和商標在糾紛發生前均有一個統一的機構負責審查批準或者注冊,而權利人訴請保護的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則需要法院在每一個具體案件中分別認定。在確立和發展商業秘密保護規則上,司法審判發揮著重要作用。
來自:天津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典型案例,http://tj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124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