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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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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果等八人強奸婦女、強制侮辱婦女、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案 |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8/18 14:10:00 |
小果等八人強奸婦女、強制侮辱婦女、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案 【分類】 刑事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8年02月18日
孫小果等八人強奸婦女、強制侮辱婦女、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案
被告人孫小果,曾用名陳果,男,21歲,云南省昆明市人,原系武警昆明邊防學校戰(zhàn)士。1994年10月28日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在監(jiān)外執(zhí)行)。1997年11月12日,因強奸等犯罪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黨俊宏,男,23歲,云南省昆明市人,無業(yè)。1997年11月13日因強奸等犯罪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楊平,男,19歲,云南省昆明市人,無業(yè)。1997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陳思明,男,24歲,云南省昆明市人,無業(yè)。1997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金吉,男,22歲,云南省昆明市人,無業(yè)。1997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蘇源,男,17歲,云南省普寧縣人,學生。1997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趙俊暉,男,18歲,云南省羅平縣人,學生。1997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崔凱,男,19歲,云南省昆明市人,無業(yè)。1997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
此案經(jīng)昆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后,移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1998年1月29日,昆明市人民檢察院以孫小果等被告人犯有強奸罪、故意傷害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尋釁滋事罪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
1.1997年6月1日,被告人孫小果、黨俊宏等人在大明星太空城玩時,與女青年張某某、趙某某相遇,孫小果硬拉張、趙二人一起去吃宵夜,后又強行將張、趙二人帶至茶苑樓賓館906號房。在該房內(nèi)還有其他人情況下,孫小果不顧張的反抗,強行奸污了張某某。
2.1997年6月5日,被告人孫小果將女學生菠某某、史某叫到昆明市茶苑樓賓館906號房,強行奸污了菠某某。
3.1997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孫小果在茶苑樓賓館908號房,強奸了16歲少女宋某。
4.1997年6月17日晚,被告人孫小果在昆明市興紹飯店301號房,欲強行與幼女張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張不從,孫便指使被告人崔凱、冉智(另案處理)對張毒打威脅,并強行留張在房內(nèi)不準回家。
5.1997年11月7日21時許,被告人孫小果為讓17歲的少女張某某說出其表妹張玉萍和男友汪貴慶的下落,便糾集指使被告人黨俊宏、楊平、陳思明、金吉、蘇源、趙俊暉等人,將張某某及其女友楊某某扣留于昆明市月光城夜總會,讓被告人趙俊暉看守楊某某。孫小果及其他被告人將張某某帶到夜總會“溫州KTV”包房內(nèi),孫小果等人即對張進行毆打、侮辱,輪番對張進行拳打腳踢,并用孫小果叫蘇源買來的竹筷和牙簽刺張的乳房,用煙頭烙燙張的手臂,還逼迫張用牙齒咬住大理石茶幾并用肘猛擊張的頭部。次日凌晨,孫小果等人又將張某某、楊某某挾持到昆明市本豪勝娛樂城啤酒屋二樓,在公共場所又對張、楊進行毒打,再一次逼張用牙咬住大理石茶幾邊緣,用手肘擊打張的頭部。凌晨4時許,孫小果等人將張、楊二人帶至昆明飯店大門口,孫小果一伙輪番對張進行拳打腳踢,致張昏迷。被告人黨俊宏及楊琨鵬(另案處理)還解開褲子,將尿沖在張某某的臉上。被害人的傷情經(jīng)法醫(yī)鑒定為重傷。
6.1997年7月13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孫小果、黨俊宏、崔凱、趙俊暉以及楊琨鵬等人,與鄺光興、王德等4人在昆明市博佩娛樂城因要小姐發(fā)生爭執(zhí),孫小果等人便駕車追至東風路市中醫(yī)院門口,孫小果開車將鄺光興等人乘坐的五菱面包車逼撞在路邊燈桿基座上,后孫小果等人用刀、磚頭將鄺光興、王德等人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鄺、王的傷情為輕傷偏重。
7.1997年10月22日19時許,被告人孫小果、黨俊宏、楊平等人在昆明市祥云街一火鍋店吃飯。其間,孫小果等人無故尋釁,沖到隔壁牛菜館內(nèi),將飯菜傾倒在該店就餐的楊靜秋頭部、臉上,并拿起桌子上的碗、盤子、玻璃杯等物砸打楊靜秋的頭部和身上,致楊左手中指被打斷,頭部兩處被打破,縫合6針。
8.1997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黨俊宏在昆明市茶苑賓館906號房與13歲少女史某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于1998年2月18日,依照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二、三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以及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十二條、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九條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孫小果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犯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加原因強奸罪所判余刑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二、被告人黨俊宏犯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奸淫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三、被告人楊平犯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
四、被告人陳思明犯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
五、被告人金吉犯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
六、被告人蘇源犯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
七、被告人趙俊暉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八、被告人崔凱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一審判決后,孫小果等人不服,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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