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副主任在協助政府對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中,非法侵占政府已給危房改造戶的補助款共計人民幣30500元。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侵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程某某于2006年7月任富川瑤族自治縣新華鄉某村委副主任至今。從2009年至2010年間,在協助政府對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中,非法侵占政府已給危房改造戶的補助款共計30500元。
2009年,程某某幫譚某聰、程某玉、譚某榮申報危房改造指標,但縣危改辦只審批了譚某聰、程某玉兩戶,每戶13000元,共26000元。危房改造補助金下撥發放到譚某聰、程某玉兩戶帳戶存折后,被告人程某某分三次從譚某聰、程某玉的存折中將補助款共計26000元全部取出,分別給了譚某聰、程某玉、譚某榮各現金3000元,向譚某聰、程某玉、譚某榮各借欠2000元,另給了程某玉弟弟程某龍500元,隱瞞其余的10500元非法占為己有。案發后,被告人程某某分別給譚某聰、程某玉、譚某榮各3500元。
2010年,程某某分別為譚某良、譚某華(均為低保戶,按規定每戶可得到18000元的補助)申請到危房改造的指標。二譚于當年建好房屋,程某某欺騙譚某華說其建的是瓦房,上級未批,而對譚某良則一直隱瞞。在危房改造的第一筆補助金下撥到譚某良、譚某華的帳戶存折后,程某忠從新華鄉民政辦將譚某良、譚某華補助金的存折領回,但未將存折交給譚某良和譚某華,也未告知譚某良和譚某華兩人。2011年1月7日程某某到新華信用社從譚某良、譚某華的賬戶中各支取10000元,這20000元取出來后程某某非法占為己有。直至案發后程某某才將存折及各10000元返還給譚某良和譚某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程某某身為村委會副主任,在代為危房改造戶領取政府補助給危房改造戶的補助金個人存折過程中,未經該存折所有人同意,擅自支取存折中的現金,占為己有,非法侵占他人私有財產,數額較大,隱瞞真象,拒不退還,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侵占罪。鑒于被告人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其他犯罪,并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紤]被告人程某某已全部退贓,犯罪情節較輕,悔罪表現較好,無再犯罪危險,適用緩刑對其所在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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