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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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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萬霖、閆淑英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包庇案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8/18 13:56:00 |
謝萬霖、閆淑英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包庇案 【分類】 刑事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8年01月21日
謝萬霖、閆淑英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包庇案
被告人謝萬霖,男,53歲,漢族,原系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1996年10月25日被哈爾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3日經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被告人閆淑英,女,48歲,漢族,原系哈爾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處干部,被告人謝萬霖之妻。1996年10月26日被哈爾濱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11月5日經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被告人謝萬霖、閆淑英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包庇一案,由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依法報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其犯罪事實如下:
一、受賄犯罪
1.1995年春節前,被告人謝萬霖在任哈爾濱市政府副秘書長期間,為哈爾濱國源公共設施有限公司辦理了享受“免二減三”的稅收優惠政策。哈爾濱國源公共設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庭甫(另案處理)為感謝謝萬霖在國貿城地下商業街給被告人閆淑英購買貂皮大衣1件,價值人民幣3.5萬元,謝萬霖收下,據為己有。之后,張庭甫將大衣款在本公司“小金庫”帳目中核銷。
1995年3月,被告人謝萬霖與張庭甫通電話中,提到要去海南出差,張庭甫說:“出差要花錢,我給你補一些。”并讓謝萬霖到國貿城地下商業街找經理原濱香(另案處理)。原濱香在財務人員李玉霞(另案處理)處取出人民幣1萬元,謝萬霖將此款取走,據為己有。之后,李玉霞將此款在國貿城“小金庫”中核銷。
1995年8月,被告人謝萬霖與張庭甫通電話中提出要一部手機自己用,張庭甫表示同意,并讓原濱香去辦理此事。原濱香購買手機后(機號:9043779,價值人民幣1.39萬元),送至哈爾濱市經濟研究中心,交給謝萬霖。后來,手機款在國貿城“小金庫”中核銷。
2.1993年6月,被告人謝萬霖在任哈爾濱市政府副秘書長期間,沈陽電纜廠東北經銷處經理楊晶為在哈爾濱市將來的工作中得到謝萬霖的幫助,一天早晨到謝萬霖家送去500美元(折合人民幣2881.57元),謝萬霖收下,據為己有。
1995年6月,被告人謝萬霖在任哈爾濱市政府副秘書長、哈爾濱市政府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哈爾濱至韓國釜山民航首航式政府代表團副團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不符合出國條件,不應作為代表團成員的沈陽電纜廠東北經銷處經理楊晶、副經理夏輝辦理了出國手續,并在出國審批表主管單位一欄簽字蓋章。11月末,楊晶在韓國期間,為感謝謝萬霖,在韓國釜山賓館謝萬霖住的客房內,送給謝500美元(折合人民幣4164.50元)。謝萬霖收下,據為己有。
1996年9月,被告人謝萬霖分得新的住房后,楊晶先后送給謝萬霖空調機1部(價值人民幣6800元),健身器1部(價值人民幣4500元),謝萬霖收下,據為己有。
3.1994年,被告人謝萬霖在任哈爾濱市政府副秘書長期間,曾在哈爾濱瑪克威集團緩征稅的問題上給該單位以幫助。1995年9月某日,瑪克威集團董事長楊福臣為感謝謝萬霖,將2500美元(折合人民幣20834元)送到謝萬霖家,謝萬霖收下,據為己有。
1996年3月某日,被告人謝萬霖在哈爾濱市第一醫院住院期間,楊福臣為感謝謝萬霖在緩征稅一事上的幫助,在謝萬霖的病房送給其人民幣1萬元。
1996年9月某日,被告人謝萬霖與楊福臣在哈爾濱市動力區雙鶴酒店吃飯時,楊福臣以給謝萬霖買家俱為由送給其人民幣2萬元。
4.1996年3月,被告人謝萬霖在任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合作銀行籌建領導小組副組長期間,黑龍江省科技銀行副行長韓鵬,為能在成立合作銀行時,妥善解決省科技銀行領導班子安排等問題,找到正在市第一醫院住院的謝萬霖,請其幫助協調此事,謝萬霖表示同意。在韓鵬請謝萬霖到椰島酒店吃飯之后,以營養費和醫藥費的名義,送給謝萬霖人民幣2萬元。謝萬霖收下,據為己有。
5.1995年初,被告人謝萬霖在任市政府副秘書長期間,哈爾濱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總公司經理吳乃耀,為使其下屬的哈爾濱亞太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承攬到哈爾濱市證券公司營業樓的建設工程而找到謝萬霖。謝萬霖同意就此事與市人民銀行溝通。6月,謝萬霖組織銀行、證券等有關部門的人員去哈爾濱經濟技術開發區,對市證券公司的地址進行考察。之后,決定該工程由哈爾濱亞太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承建。1996年3月,哈爾濱市亞太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高陽得知謝萬霖在哈爾濱市第一醫院住院,為感謝謝萬霖在承攬該工程上的幫助,從本單位以餐費名義提出人民幣1萬元,到市第一醫院謝萬霖的病房處將此款送給謝萬霖。謝萬霖收下,據為己有。
6.1994年夏天,被告人謝萬霖在任哈爾濱市政府副秘書長期間,哈爾濱海關的高建華找到謝萬霖,讓其給同事何群的兒子蘇洪軍安排工作,謝萬霖同意,并通過市財政局副局長王基隆將蘇洪軍安排到市產權交易所工作。事后,高建華受蘇洪軍家屬的委托,在哈爾濱市政府經濟研究中心謝萬霖的辦公室,將人民幣5000元送給謝萬霖。謝萬霖收下,據為己有。
7.1994年初,被告人謝萬霖在任哈爾濱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市體改委股票辦公室副主任期間,將為股票辦公室購買兩臺日本產“凌志”轎車的事宜,委托給市經濟研究中心下屬的北興貿易公司辦理,該公司經理羅培毅將車買回后,從公司營利的人民幣7萬元中拿出5000元支票,在哈爾濱新藝茶莊串出人民幣5000元,于1994年5月某日,送到謝萬霖的家中。謝萬霖收下,據為己有。
綜上,被告人謝萬霖受賄犯罪7起,受賄款物折合人民幣168080元。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996年10月25日,檢察機關在被告人謝萬霖的妻姐閆惠英的住處搜查扣押的謝萬霖涉嫌犯罪財產中,有人民幣420834.41元,美元16899.75元明顯超過謝萬霖的合法收入,差額巨大。在責令其說明來源時,被告人謝萬霖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
三、包庇犯罪
被告人閆淑英在得知哈爾濱國源公共設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庭甫等人被檢察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于1996年9月末,將其愛人被告人謝萬霖受賄所得的贓款轉移至其姐閆惠英家藏匿。1996年12月24日,檢察人員找被告人閆淑英核實其家中的財產情況,閆淑英在明知其家中的巨額財產中有謝萬霖受賄所得的情況下,卻出具虛假證言,予以隱瞞,并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企圖使謝萬霖逃脫法律制裁。
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謝萬霖身為國家干部,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拒不說明巨額財產的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閆淑英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1997年11月23日,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將該案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謝萬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后收受他人巨額賄賂款、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家中巨額財產,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閆淑英明知家中財產有謝萬霖犯罪所得的贓款,而將其予以隱瞞,又向司法機關出具假證,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考慮到二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本案贓款已全部追繳,可對二被告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于1998年1月21日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謝萬霖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被告人謝萬霖個人財產人民幣218898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被告人謝萬霖個人財產人民幣218898元。
二、被告人謝萬霖受賄犯罪贓款、贓物及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共計人民幣467284.41元、美元20399.75元及價值人民幣11300元的空調機、健身器各1臺,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三、被告人閆淑英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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