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的41個法律風險
一、借條、欠條的認定與借貸關系的成立
1.【借條中的姓名】原告持有借條而借條上所載出借人姓名與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認定原告系實際出借人
2.【孤證存疑的借據】原告起訴還款的依據僅有借據且借據存在多處疑點,其訴訟請求難獲法院支持
3.【多張借條與總條】債務人出具多張借條而最后一張借條含有“共”字等表合計意思的,可將其認定為總條性質
4.【脅迫下的欠條】債務人主張欠條系因脅迫而出具但未能舉證證實,則其仍應負償還責任
5.【借用他人信用卡】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費并承諾還款的,形成借貸關系,并需支付怠于還款造成的滯納金損失
6.【轉賬憑條作為證據】債權人僅以轉賬憑條為據主張系借款并要求償還,債務人主張并非借款但未能舉證證明,則應認定轉賬憑條所記載數額的借款成立
二、借貸責任主體的認定
7.【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條】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條時未明確其身份,法院可認定系其個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8.【空白收據與借款責任】單位有關人員基于損害國家利益的意圖向外提供蓋有單位財務印章的空白收據是無效行為,但不能因此免除該單位對第三人應承擔的返還借款的民事責任
9.【夫妻個人借款的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舉債數額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債權人未能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該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
10.【借款債權的繼承】出借人去世后,其繼承人有權向借款人主張債權
三、借款合同項下款項的交付
11.【本金預扣利息之一】借款人雖主張出借人從借款本金中當頭抽取了部分利息但未能舉證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12.【本金預扣利息之二】為從本金中預先扣除部分放貸收益而讓借款人出具的現金收條,法院不予認可
13.【借條與款項交付】巨額現金僅憑借條難以認定已經實際交付
14.【收條與款項交付】可依據借款人對巨額借款出具的收條綜合認定出借義務已經履行
四、借款合同的利率與利息
15.【復利的認定】雙方當事人在借款到期后將未償還本息累加后重新簽訂借款合同的,有別于復利約定
16.【逾期利息的計算】當事人借款時未約定利息的可視為無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參照銀行同類逾期還款利率計算
17.【逾期利率的認定】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合同期內利率超過了四倍利率且未約定逾期利率的情形下,法院如何在判決中確定合同期內利率及逾期利率
18.【逾期計息基數】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可根據當事人合同約定以到期逾期的本息合計作為計息基數
19.【超四倍利率已付利息】按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率已付之利息,法院可不再于預
20.【違約金的認定】借款期內未約定利息、但約定違約金計算方式的借款合同比照適用四倍利率的限制
五、借款的償還及債權的轉讓
21.【償還的證明責任】債務人承認借入款項并主張已償還但未能舉證證明,則其應對所借款項負清償責任
22.【ATM機還款】債務人主張債權人賬戶新收款項系其通過自動存款機償還借款,債權人否認但未能舉證證明,則法院可支持債務人的主張
23.【還款抵充順序】還款時未明確系還本或還息的,應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
24.【還款條的認定】還款條所記載事項與借款合同不具有充分一致性,則難以認定該借款合同所涉款項已經清償
25.【錄音證明還款】債權人雖持有借條,法院仍可根據債務人提供的錄音資料認定債務已經清償
26.【債權轉讓的通知】債權受讓人向債務人為債權轉讓通知亦生債權轉讓之法律效力
六、時效、管轄與證據
27.【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起訴時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其債權難獲法院支持
28.【錄音證明催款】出借人提供的具有催款內容的錄音可作為認定訴訟時效中斷的依據
29.【暫住證明與管轄】可根據債務人暫住證明上的暫住地址確定其經常居住地,從而確定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法院
30.【合同履行地與管轄】糾紛雙方在借款合同中對履行地無約定的,貸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
31.【測謊的效力】主債權數額存在爭議時,依法進行測謊的結果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七、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
32.【企業間借貸的效力】企業間借款若不屬于生產經營性企業間正常借貸行為,則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33.【企業自有資金的借貸】企業問自有資金的借貸合同若未違反金融法規強制性規定和國家政策要求,則不宜認定為無效
34.【政府投資公司的借貸】地方政府為針對中小企業融資困難設立的投資公司簽訂的企業間借款合同可認定為有效
35.【企業借貸無效的占用費】企業間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之后,可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
36.【企業借貸無效的利息】企業問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之后,資金占用損失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計付
八、民間借貸與刑事犯罪
37.【刑事立案與駁回起訴】債務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已被立案偵查,則債權人的起訴可予駁回
38.【集資詐騙與駁回起訴】集資詐騙罪中所涉款項并非真實的借貸關系,不屬于民事糾紛
39.【刑事犯罪與合同效力】民間借貸涉嫌或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并不當然影響借貸合同及其擔保合同的效力
40.【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籌措企業經營、購買設備等資金,在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情況下,許以給付高額利息,向不特定多數人非法或變相吸收存款,數額巨大,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1.【集資詐騙罪之一】虛構集資用途、以高額利潤作為誘餌來騙取被害人集資款構成集資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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