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愛建證券的罪與非罪
昨日,愛建股份發布公告稱,原上海愛建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劉順新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2005年4月25日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如下:被告人劉順新等人以愛建證券名義,采用國債買賣、客戶保證金等形式,先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5億余元;被告人劉順新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該判決于2005年6月20日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生效。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正在積極采取措施,對有關資產進行追索。
但劉順新等三名被告的辯護人均認為,本案的相關協議都由愛建證券蓋章確認,相關款項都進入愛建證券帳戶,而非進入三名被告人的個人小金庫,相關錢款的拆借和使用都系用于愛建證券的經營活動,故起訴書指控的行為應系愛建證券的單位行為,而非被告人的個人行為。
法院的判決顯示,愛建證券的確難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罪責。而愛建證券將是業內首個擔此罪名的券商。而劉順新等三名被告的行為確屬單位行為。
法院認定的非法吸存事實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4】滬二中刑初字第202號)顯示,被告人為原愛建股份副總經理、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愛建證券)董事長劉順新;原愛建股份總經理助理、上海愛建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證券總部(愛建證券前身,以下簡稱“愛建信托”)總經理、愛建證券董事陳輝;愛建信托財務主管、上海方達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財務部經理彭偉軍。
法院認定的事實是,被告以國債買賣為名非法吸存3.012億元。
其中包括非法吸收上海強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強生集團”)存款2億元。2003年初,時任愛建證券董事長的劉順新決定由彭偉軍以愛建證券的名義與強生集團約定,由強生集團以國債投資的名義在愛建證券存款,年回報率為8%。強生集團分三次匯入資金共計2億元,錢款存入愛建證券后,由彭偉軍出具虛列的證券交易成交報告單,實際用于拆借給永多利公司等單位。至案發,強生集團已收回本金5,000萬元及利息200萬元,尚有2.5億元本金未收回。
非法吸收中國糧食貿易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糧貿”)存款6,000萬元。2002年9月,彭偉軍與中國糧貿約定,由中國糧貿以國債買賣方式至愛建證券存款,年回報率為9%。中國糧貿于2002年9月5日至2003年7月25日先后2次匯款共計6,000萬元。彭偉軍開具虛列的證券交易成交報告單,但資金實際用于拆借或償還債務。中國糧貿已收回本金3,000萬元及回報393.75萬元,尚有本金3,000萬元未收回。
此外,還以委托國債買賣的名義非法吸收林琴等三名個人存款4,120萬元。
以收取客戶保證金為名非法吸存2.32億元。其中包括非法吸收上海通達房地產有限公司存款2.2億元;非法吸收浙江省興合集團公司存款1,000萬元;非法吸收陳健瑜存款200萬元。
愛建證券的罪與非罪
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定性以及本案是單位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是爭議的焦點。
法院認為,從行為方式來看,愛建證券采用國債買賣、客戶保證金等形式,吸收四家單位和四名個人資金,并按期限支付固定利率的手法,符合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變相吸存的界定。
從息差回報看,所支付的回報遠高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分別為6%至9%,是同期銀行存款利率1.98%的數倍。相關單位和個人來愛建證券存款的目的就是取得高息。
從客戶保證金的性質來看,相關客戶保證金依法具有不可轉移性,完全是客戶自有資金,處于客戶的全權支配之下。但相關存款人為取得高額回報,承諾在約定期限不使用,以不再行使其客戶保證金的權利,默認愛建證券對其資金的使用。因此,所謂的存入客戶保證金僅是變相吸收存款的形式。
從國債是否真實買賣來看,相關國債買賣實際并沒有進行。經查中央證券登記中心相關交易記錄,從未有過相關的國債買賣記錄,所有的國債買賣交割單均系彭偉軍偽造。存款方也并沒有作過具體的國債買賣操作的指示,僅是按期取息而已。故所謂的國債買賣只是形式。
從資金的實際流向來看,資金的實際流向也證實并非客戶保證金或購國債資金,而是被愛建證券用于資金運作。
因此,法院認定愛建證券的行為符合變相吸存的特征。
法院最終還認定,雖然公訴機關未對愛建證券提起公訴,但被告人劉順新應按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認定,被告人陳輝、彭偉軍均應按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責任人員認定。三名被告人的辯護人關于本案系單位行為的辯護意見正確。
判決書引人注意之處還有,強生集團董事長張同恩和國中控股董事局主席張揚的名字赫然出現在證人的名單中。
顯然,判決書遠未給“劉順新事件”劃上句號:市場比較一致的看法是,從2000年起,愛建信托的受托資金通過證券部門陸續用于和張揚炒作香港上市公司柏寧頓(0202.H K ,后改名國中控股)的股票,金額在10億元以上。而此次查清非法吸收的5億余元存款顯然難填漏洞。其次,這5億多資金的去向也并未明示。
值得深思的還有,在證券界,愛建證券的做法并不罕見。如果愛建證券被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那么將來是否會有更多類似的案例被判違規?(高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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