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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全文逐條解讀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2/9/14 13:43:41

《社會保險法》全文逐條解讀

《社會保險法》于2010年10月28日通過,并定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標志著中國在保持對經濟發展高度關注的同時,對民生的關注已經提高到更高的立法層面。因存在不少籠統和原則性的條款,導致《社會保險法》的操作性不足,但仍不能抹煞其在社會保障法治進程中的重要意義。其實《社會保險法》的出臺更像是一種宣誓,其未來的實施效果,仍需大量的后續配套法治建設。本文內容更多的是作者在《社會保險法》的學習過程中形成的學習筆記,主要源于中國法制出版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解讀》一書,該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編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會保險法》立法宗旨的規定。
    我國《憲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優撫和社會救助等。而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本法對于規范社會保險關系,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解讀】本條系關于國家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
    1、社會保險的特點
    (1)社會共濟。社會保險在全社會范圍內統一籌集資金,建立保險基金,實行互助共濟,集合多數人的力量來均衡分擔少數人遭遇的社會風險。
    (2)責任分擔。社會風險應由全體社會成員共同承擔,個人、用人單位、國家都應承擔社會保險責任。
    (3)國家干預和主導。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通過立法強制單位和個人參加,政府參與組織社會保險的組織和運作。
    2、社會保險的功能
    (1)防范風險,包括人身風險與工作風險。人身風險又包括年老、疾病、工傷、生育風險,工作風險包括失業風險。社會保險將個人風險轉化為社會風險,讓社會為個人風險買單,避免個人遭遇風險時因獨木難支而陷于困境甚至絕境,保障其生存尊嚴。
    (2)維穩功能。社會保險是社會穩定的“調節器”,不僅可以使社會成員產生安全感,還能緩解社會矛盾。
    (3)利于實現社會公平。社會保險可以通過強制征收保險費,設立保險基金,對收入較低或失去收入來源的社會成員給予物質幫助,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社會的公平分配。
    (4)利于勞動力的再生產。對于那些暫時退出勞動崗位的社會成員,社會保險可以確保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勞動力的供給和再生產成為可能。
    3、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指繳費達到法定期限且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以保證年老者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的社會保險制度,其目標是實現“老有所養”;攫B老保險制度由三部分組成,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4、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繳納一定比例的醫療保險費,在參保人因患病和意外傷害而發生醫療費用后,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其醫療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制度,其目標是實現“病有所醫”。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由三部分組成,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5、工傷保險制度,是指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對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者職業病,從而造成死亡、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職工及其相關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6、失業保險制度,是指國家為失業而暫時失去工資收入的社會成員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為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創造條件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7、生育保險制度,是指由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其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保制度的方針和社保水平應與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規定。
    1、社保制度的方針
    (1)廣覆蓋,即擴大社保的覆蓋面,使盡可能多的社會成員納入到社保制度中來。
    (2)保基本,即社保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需要為主,這是由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后所決定的,社會保險待遇應與經濟發展水平保持“水漲船高”的正相關關系。
    (3)多層次,即除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外,還有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以及補充性的商業保險。
    (4)可持續,主要是社保基金收支能夠平衡,自身能夠良性運作,在人口老齡化來臨時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持續,不給財政造成過大的壓力,不給企業和個人造成太大的繳費壓力。
    2、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和經濟社會發展之間是相互依存、相互協調、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關系。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解讀】本條系關于用人單位和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
    1、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
    (1)權利:免費向社保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記錄,要求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社保咨詢等相關服務。
    (2)義務:一是繳費義務,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承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二是登記義務;三是申報和代扣代繳義務,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勞動者本人。
    2、個人的權利義務
    (1)權利:一是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二是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三是免費向社保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社保咨詢等相關服務。
    (2)義務:一是繳費義務;二是登記義務,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辦社會保險登記,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救濟權利
    (1)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2)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前行政訴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解讀】本條系關于將社保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社保財政保障的規定。
    1、社會保險事業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綱要,是具有戰略意義的指導性文件!秶窠洕蜕鐣l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指出,“十一五”十七要努力實現的目標之一是:社會保障覆蓋面擴大,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覆蓋人數達到2.23億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率提高到80%以上。
    2、國家對社會保險的財政保障
    (1)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社;鸬幕I資主渠道包括:社會保險費、財政補助、投資收益、滯納金和其他渠道。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失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h級以上政府在社保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應給予補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社保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和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3)稅收優惠:一是用人單位和個人社會保險繳費部分在所得稅稅前列支;二是個人賬戶資金免收利息稅;三是社會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鸨O督的規定。
    1、人大監督
    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鸬氖罩、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2、行政監督
    (1)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社;鸬氖罩、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3)其他行政機關對社;鸬谋O督。
    3、社會監督
    (1)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監督。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
    (2)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有關社;鸬倪`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保行政管理職責分工的規定。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綜合管理職責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其主要職責是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h級以上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要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
    2、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衛生行政部門等各自的職責
    財政部門的職責是負責各項社;鸩蛔銜r給予補貼,負責核定和撥付各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費,負責社保基金存入的財政專戶的管理,負責審核全國社;痤A算、決算草案,負責對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財政監督。審計機關的職責是對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保經辦機構職責的規定。
    1、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保登記,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辦社保登記。未辦理社保登記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建檔,即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保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3、個人權益記錄,即應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的情況,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個人。
    4、咨詢服務,即應免費為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5、社保待遇支付,即應按時足額支付社保待遇。
    6、公布和匯報社;鹎闆r,即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鸬氖杖、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
    7、社會保險稽核,稽核是指社保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
    8、受理舉報、投訴,對于屬于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依法處理;對于職責范圍以外的,應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9、加強內部管理,即應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
    第九條  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解讀】本條系關于工會在社會保險事業中責任的規定。
    1、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
    (1)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提取工會意見。
    (2)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有關社會保險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3)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2、參與社會保險的監督
    (1)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進行監督。
    (2)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
    (3)對侵犯職工社會保險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
    (4)法律救濟協助。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解讀】本條系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規定。
    1、企業職工
    企業職工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主力,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籌集資金,采取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
    2、靈活就業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就業的人員,包括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律師、會計師、自由撰稿人、演員等自由職業者等等。靈活就業人員可以自愿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險費也由個人全部承擔。
    3、事業單位職工
    事業單位有管理類、公益類、經營類等類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退休養老制度,費用由國家或者單位負擔,個人不繳費,養老金標準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照工齡長短計發。目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在山西、浙江、廣東、上海、重慶地區正在配套推行,現有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執行公務員的養老保險制度,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執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公益性事業單位實行單獨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制度模式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樣。
    4、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目前,我國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實行退休養老,費用由國家負擔,個人不繳費,養老金標準以個人工資為基數,按工齡長短計發。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解讀】本條系關于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和籌資方式的規定。
    1、制度模式
    (1)現收現付制,即基本養老保險費由雇主和雇員共同承擔,保險費收入全部用于當期養老金的支付,以支定收,實現現收現付。
    (2)積累制,即建立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進入個人賬戶,資金用于投資取得收益,個人退休后養老金的多少取決于其個人賬戶的積累額。
   (3)部分積累制,即現收現付制度和部分積累相結合,在現收現付基礎上,建立個人賬戶,實行部分積累,我國目前采取該模式。
    2、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模式
    我國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待遇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入基本養老統籌基金,用于支付職工退休時社會統籌部分養老金,統籌基金用于均衡用人單位的負擔,實行現收現付,體現社會互助共濟。另一部分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入個人賬戶,用于負擔退休后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支付,體現個人責任。
    3、籌資方式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組成,此外國家和統籌地區政府也給予一定的補貼。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解讀】本條系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的規定。
    1、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關于繳費基數,有的地方以企業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如遼寧、吉林、河南、浙江等多數省、市;有的地方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為基數,如北京、天津、深圳等部分省、市。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目前,遼寧省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為21%。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計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用于當期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付,實行現收現付。
    2、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職工個人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繳費工資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形成個人賬戶基金,用于退休后個人賬戶養老金的發放。目前,個人賬戶實際上是“空賬”運行,每年按照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收益,遼寧自2001年開始試點做實個人賬戶。
    3、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解讀】本條系關于政府財政對社保基金進行補貼的規定。
    1、視同繳費期間
    視同繳費期間是指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工齡。
    2、視同繳費年限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負擔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但由于視同繳費期間,作為用人單位的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并沒有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個人也沒有繳費,但職工退休時養老保險基金要支付統籌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這部分費用屬于轉制成本應由政府承擔。
    3、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轉制成本的負擔
    目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正在改革,按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建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籌資方式為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原來由財政或者事業單位直接負擔的退休職工退休金,變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事業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繳費,不足部分由財政兜底。如果做實個人賬戶,職工視同繳費期間個人賬戶的資金由財政補貼。
    4、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的政府責任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形成,但在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要承擔兜底責任。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解讀】本條系關于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規定。
    1、個人賬戶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個人賬戶養老金是個人工作期間為退休后養老積蓄的資金,是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強制提取的,退休前個人不得提前支取。
    2、個人賬戶記賬利率
    個人賬戶養老金從繳費到退休后支取長達數十年,通貨膨脹的風險無法避免。若個人賬戶養老金不能實現保值增值,通貨膨脹會降低其購買力,造成個人賬戶資金的貶值。目前個人賬戶資金按照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息,但仍低于通貨膨脹率,不能實現保值增值。
    3、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于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解讀】本條系關于基本養老金構成的規定。
    1、社會統籌養老金
    社會統籌養老金來自于由用人單位繳費和財政補貼等構成的社會統籌基金,根據個人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確定。社會統籌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和本人退休年齡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解讀】本條系關于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規定。
    1、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1)必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累計最低繳費滿十五年。
    2、法定退休年齡
    (1)男職工退休年齡為年滿60周歲,女干部為55周歲,女工人為50歲;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工致殘,經醫療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最低繳費年限
    繳費滿十五年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門檻”,但并不代表繳滿十五年就可以不繳費,只要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按規定繳費。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繳費至滿十五年(一次性補繳或者繼續繳費均可)后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可以采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辦法,解決其養老保障問題。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解讀】本條系關于因病或非因公致殘、死亡時應享社保待遇的規定。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待遇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后安葬和處理后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準。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后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準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的社保待遇
    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病殘津貼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前述特殊參保人員給予的經濟補償。病殘津貼屬于新制度,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津貼標準,需要出臺相應的配套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解讀】本條系關于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的規定。
    1、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僅取決于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還取決于退休養老期間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基本養老金標準應當隨著經濟發展逐步提高,讓退休人員也能享受經濟發展成果。
    2、基本養老金調整參考的因素
    (1)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情況;攫B老保險是養老責任的代際轉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的目的,就是讓退休人員與在職職工一樣參與社會財富的分配,分享經濟發展成果,因此,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情況是調整基本養老金標準的重要指標。
    (2)物價上漲情況。物價上漲尤其是居民生活消費品的價格上漲直接影響養老金的購買力,進而影響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因此,應根據物價上漲情況及時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標準。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解讀】本條系關于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的規定。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難是我國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之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能轉移接續,繳費年限不能累計計算,嚴重影響職工尤其是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
    2、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繳費年限對于參保人員享受權利至關重要,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應累計計算。
    3、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由于各統籌地區收入水平差距較大,繳費基數差距也較大,如果不分段計算,可能導致不公平或者會導致勞動者選擇收入較高的地區退休,故有必要實行分段計算。
    所謂分段計算,是指參保人員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取得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保險金。為方便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本法規定了統一支付原則,即無論參保人員在哪里退休,退休地社保經辦機構應將各統籌地區的繳費年限和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分段計算出來,將養老金統一支付給參保人員。
    4、《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1)2009年12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聯合出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辦發〔2009〕66號)
    (2)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參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解讀】本條系關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資方式的規定。
    1、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在基本模式上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在籌資方式上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9月,國務院出臺《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
    2、籌資方式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原來的農村養老保險最主要的區別就是籌資方式上增加了政府補貼。
    (1)個人繳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3)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A養老金。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解讀】本條系關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
    1、保險待遇的組成
    (1)基礎養老金。目前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如北京市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280元。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參考央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2、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
    【解讀】本條系關于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些地方探索建立的由城鎮非就業居民參加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制度模式上也是實行個人賬戶與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籌資方式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目前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還不是一項成熟的社會保險制度,沒有全國統一的制度安排。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解讀】本條系關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和繳費的規定。
    1、覆蓋范圍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2、籌資方式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用人單位繳費比例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比例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在大連,單位為7%,個人為2%。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
    3、靈活就業人員參保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其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解讀】本條系關于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規定。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按時足額繳納合作醫療經費。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解讀】本條系關于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
    1、參保范圍
    城鎮中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2、籌資方式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貼。對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重度殘疾的未成年人參保所需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解讀】本條系關于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
    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
    (1)個人賬戶,用于支付門診費用、住院費用中個人自付部分以及在定點藥店購物費用。
    (2)統籌基金,用于支付住院醫療和部分門診大病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有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賬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標準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主要補助參合農民的大額醫療費用或者住院醫療費用。各縣(市)根據籌資總額,結合當地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支付范圍、支付標準和額度。
    3、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只建立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基金主要用于住院醫療和部分門診大病費用;鹬Ц侗壤瓌t上低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高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一般可以達到50%至60%左右。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解讀】本條系關于參保職工退休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規定。
    1、繳費年限
    參保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仍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但無需再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目前,國家對最低繳費年限尚無統一規定,由各統籌地區根據本地情況自行確定,一般為男職工三十年,女職工二十五年。經濟較發達統籌地區規定的繳費年限比較短,如北京,男職工為二十五年,女職工為二十年。
    2、參保職工退休時未達到國家規定的繳費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補繳費用包括其實際繳費年限與國家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相差的期間內,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全部醫療保險費用。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解讀】本條系關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制度的規定。
    1、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進行管理。納入《藥品目錄》的藥品,應是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場能夠保證的藥品,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現行版)收載的藥品;(2)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標準的藥品;(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正式進口的藥品。
    以下藥品不能納入基本醫保用藥范圍:(1)主要起營養滋補作用的藥品;(2)部分可以入藥的動物及動物臟器,干(水)果類;(3)用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泡制的各類酒制劑;(4)各類藥品中的果味制劑、口服泡騰劑;(5)血液制品、蛋白類制品(特殊適應癥與急救、搶救除外);(6)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藥品。
    《藥品目錄》分“甲類目錄”和“乙類目錄”!凹最惸夸洝钡乃幤肥桥R床治療必需,使用廣泛,療效好,同類藥品中價格低的藥品,“甲類目錄”由國家統一制定,各地不得調整!耙翌惸夸洝钡乃幤肥强晒┡R床治療選擇使用,療效好,同類藥品中比“甲類目錄”藥品價格略高的藥品,“乙類目錄”由國家制定,各統籌地區可適當進行調整,增加和減少的品種數之和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乙類目錄”藥品總數的15%。
    《藥品目錄》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藥品目錄》也進行相應調整。
    2、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
    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1)臨床診療必須、安全有效、費用適宜;(2)由物價部門制定了收費標準;(3)由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的定點醫療服務范圍內。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確定。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診療項目目錄以內的,先由參保人員按規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3、基本醫療服務設施標準
    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是指由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參保人員在接受診斷、治療和護理過程中所必須的生活服務設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費或門(急)診留觀床位費。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1)就(轉)診交通費、急救車費;(2)空調費、電視費、電話費、嬰兒保溫箱費、食品保溫箱費;(3)陪護費、護工費、洗理費、門診煎藥費;(4)膳食費;(5)文娛活動費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務費用。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解讀】本條系關于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制度的規定。
    1、直接結算制度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此謂“直接結算”。該制度的確立,改變了過去先由參保人支付全部醫療費用,然后再就其中應由醫;鹬Ц兜牟糠,到社保經辦機構報銷的做法,極大方便了參保人員。
2、異地就醫
異地就業,是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自己所在的統籌地區意外的中國境內地區就醫的情況。異地就醫以職工退休后到異地居住的情況為主。目前,異地就醫報銷醫療費難是亟待解決的一個主要問題。本條明確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異地就醫結算
(1)參保人員短期出差、學習培訓或度假等期間,在異地發生疾病并就地緊急診治發生的醫療費用,一般由參保地按參保地規定報銷。
(2)參保人員因當地醫療條件所限需異地轉診的,醫療費用結算按照參保地有關規定執行。參保地負責審核、報銷醫療費用。有條件的地區可經地區間協商,訂立協議,委托就醫地審核。
(3)異地長期居住的退休人員在居住地就醫,常駐異地工作的人員在工作地就醫,原則上執行參保地政策。參保地經辦機構可采用郵寄報銷、在參保人員較集中的地區設立代辦點、委托就醫地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代管報銷等方式,改進服務,方便參保人員。
(4)對經國家組織動員支援邊疆等地建設,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后,已按戶籍管理規定異地安置的參保退休人員,要探索與當地醫療保障體系相銜接的辦法。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踞t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解讀】本條系關于不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的規定。
    1、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范圍,即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但并不意味著前述費用均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一些已經由其他方面支付的醫療費用不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范圍。
    2、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包括
    (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工傷保險是社保體系中立法最完善、制度最成熟、模式最統一的一項制度。工傷保險待遇大體可分為四類,即工傷醫療康復待遇、輔助器具配置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在工傷醫療康復待遇中,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醫療康復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對于該部分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這主要是指由于第三人侵權,導致參保人員的人身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前述醫療費用應由侵權人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公共衛生是指政府組織全社會共同努力,改善社會衛生條件,預防控制傳染病和其他疾病流行,培養良好衛生習慣和文明生活方式,達到預防疾病、促進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公共衛生主要由政府提供,主要包括計劃免疫、婦幼保健、應急救治、采供血以及傳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的預防控制等。凡是現階段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能向公眾免費提供的項目,不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范圍。
    (4)在境外就醫的。公民因旅游、探親、學習培訓、從事商務活動等出境,其在境外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可以通過參加所在國的醫療保險或者購買商業保險的方式解決。此處的“境外”,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
    3、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與第三人侵權責任的銜接
    因侵權人不支付參保人員的醫療費,或者因侵權人逃逸等無法確定侵權人是誰的,為了保證受害的參保人員能夠獲得及時的醫療救治,本法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該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踞t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醫保經辦機構取得代位追償權,有權向侵權人追償醫療費用。所謂的“第三人不支付”,既包括第三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也包括第三人沒有能力或者暫時沒有能力而不能支付或者不能立即支付的。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保經辦機構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的規定。
    1、定點醫療機構
    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查,并經社保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除急診和急救外,參保人員在非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參保人員在不同等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比例可有所差別,以鼓勵參保人員到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2、定點藥店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查,并經社保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藥店。
    3、服務協議
    社保經辦機構可以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簽訂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醫療費用(藥費)結算辦法、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以及醫療費用(藥費)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一年。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解讀】本條系關于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的規定。
    2009年12月人保部、衛生部、財政部聯合發布了《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對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問題作了規定。
    已經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醫療保險關系隨同轉移,由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通知原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參保人員不再享受原就業地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但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解讀】本條系關于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和繳費的規定。
  1、參保范圍
 。1)企業,包括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是本法的主要調整對象。
 。2)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即雇傭二至七名學徒或者幫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自然人。
 。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4)靈活就業人員。由于工傷保險實行雇主責任制,由用人單位單方繳費,個人不繳費,因此未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
  2、保險費承擔主體
  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單方繳費制度,用人單位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在受到工傷事故傷害時由工傷保險基金為其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解讀】本條系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如何確定的規定。
  1、行業差別費率
  由于各行業在產業結構、生產類型、生產技術條件、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異,表現出不同的職業傷害風險,為了體現保險費用公平負擔,促使事故多的行業改進生產條件、提高生產技術、搞好安全生產,有必要實行差別費率制度。
  按照《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我國國民經濟行業分為三類,分別確定不同的費率,平均繳費率原則上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左右。一類行業屬于風險較小行業,如金融保險、商業、餐飲業、郵電、廣播等,基準費率為0.5%左右;二類行業為中等風險行業,如農林水利、一般制造業,基準費率為1%;三類行業為風險較大行業,如石油開采加工、礦山開采加工等,基準費率為2%左右。
  2、用人單位內部浮動費率
  在三類行業中,一類行業不浮動,二類和三類行業的用人單位可實行浮動費率,參考因素是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動一次。具體浮動辦法是,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上下各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第二檔為150%;下浮第一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第二檔為50%。
  3、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的確定
  由社保經辦機構首先確定用人單位所屬行業種類和基準費率,再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的情況確定用人單位內部的浮動費率檔次,計算得出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
工傷發生率是指用人單位在某一段時間內,本單位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者職業病的比例。工傷發生率越高、工傷保險基金使用越多,用人單位繳費就越多;工傷發生率越低、工傷保險基金使用越少,用人單位繳費越少。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解讀】本條系關于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和費率的規定。
  1、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應當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來繳納工傷保險費!氨締挝宦毠すべY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有兩點需要強調:一是支付的對象是全部職工,包括農民工、臨時工等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所有勞動者;二是工資的構成是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繳費費率
  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來確定。全國各行業工傷保險的費率幅度為0.5%—2.0%,原則上控制在1%左右。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解讀】本條系關于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
  1、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1)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是指職工為履行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而受到事故傷害,這是最為普遍的工傷情形。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工作原因是工傷認定的三個基本要素,即“三工原則”。
 。2)事故傷害,一般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災害等各種形式的事故。如果是職工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況,很難確定職工已死亡還是暫時失去聯系,本著盡量維護職工權益的基本精神,這種情況也應認定為工傷。
 。3)患職業病。職業病是指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職業性疾病。職工經診斷或鑒定確患職業病,并經過工傷認定屬于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程序
 。1)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受到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情形是否屬于工傷或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是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工傷認定的結果包括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非工傷和不視同工傷。工傷認定的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核、調查核實、作出認定等,并有嚴格的時限規定。
 。2)勞動能力鑒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職工享受傷殘待遇的重要前提。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有三個條件:一是應在經過治療,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后進行;二是必須存在殘疾,主要表現在身體上的殘疾;三是必須對工作、生活產生了直接的影響,傷殘程度已經影響到職工本人的勞動能力。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分別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以便于工傷職工及時就醫,接受治療,享受相應待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ㄒ唬┕室夥缸铮
  (二)醉酒或者吸毒;
 。ㄈ┳詺埢蛘咦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讀】本條系關于不認定為工傷情形的規定。
  1、故意犯罪
 。1)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情形。職工因故意犯罪遭受事故傷害,僅指因職工本人實施故意犯罪導致的傷害,不包括侵權第三人實施故意犯罪導致職工受到傷害的情形。
  在工傷認定的過程中,犯罪職工的主觀動機,也就是故意或者過失,對職工受傷性質的定性起著決定性作用。對于故意犯罪,將其排除在工傷保險制度之外,不予認定工傷、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對于職工究竟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應當依據司法機關的判決來判斷,而不是由工傷認定機構或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行判斷,否則將有越權定罪的嫌疑。
 。2)過失犯罪,即當事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不利后果。職工因自己過失犯罪遭受事故傷害,不應剝奪其基本的社會保險權利,仍應認定為工傷。舉重以明輕,對于違反治安管理秩序,尚不構成犯罪的情形,更不應排除在工傷保險制度之外。
  2、醉酒或者吸毒
 。1)醉酒。通過對行為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檢測,如果發現行為人體內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標準,就應認定為醉酒,由于醉酒導致行為失去控制而引發的各種事故不能作為工傷處理。
 。2)吸毒。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籠統地將“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情形排除在工傷認定范圍之外,沒有特別指出吸毒行為,吸毒行為包含在“違反治安管理”的情形中。由于本法縮小了排除工傷認定的范圍,刪去了“違反治安管理”的情形,但吸毒仍應排除在工傷認定的范圍之外。吸毒是通俗說法,在醫學上多稱藥物依賴和藥物濫用,是指不以醫療為目的,采取各種方式濫用麻醉藥品與精神藥品。相對于醉酒,吸毒在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社會危害性等方面,有過之而無不及,因此應將其排除在工傷保險制度之外。
  3、自殘或者自殺
  自殘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法傷害自己的身體,并造成傷害結果的行為,自殘的最極端情況就是自殺。自殘和自殺均與工作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系,職工本人對自己的傷亡存在著主觀故意,應當對傷亡自行承擔后果,不應認定為工傷。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是對不認定為工傷情形的兜底性規定,授權法律、行政法規可以對工傷認定的排除作出規定。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ㄒ唬┲委煿尼t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ㄈ┑浇y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ㄋ模┌惭b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淮涡詡麣堁a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ò耍┮蚬に劳龅,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解讀】本條系關于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
  1、工傷醫療康復類待遇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包括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醫療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和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但應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其次,治療工傷的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最后,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處理。
 。2)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職工治療工傷需要住院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
 。3)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4)勞動能力鑒定費。勞動能力鑒定是職工配置輔助器具、享受生活護理費、延長停工留薪期、享受傷殘待遇等的重要前提和必經程序,因此產生的勞動能力鑒定費也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豆kU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勞動能力鑒定費的負擔問題,各省規定也不盡相同。
  2、輔助器具配置待遇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矯形器、義肢、義眼、義齒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傷殘待遇
  (1)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該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按照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本法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列入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增加了工傷保險制度對用人單位的吸引力。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的,按照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向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數額為規定月數的本人工資(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并且是一次性支付。按照最新政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傷殘級別不同,分別為7-27個月的本人工資,一級傷殘為27個月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三級傷殘為23個月,四級傷殘為21個月,五級傷殘為18個月,六級為16個月,七級為13個月,八級為11個月,九級為9個月,十級為7個月。前述標準高于《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一級至四級傷殘的高出3個月,五級、六級高出2個月,七至十級高出1個月。
  (3)傷殘津貼。工傷保險基金需要負擔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傷殘又稱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對該類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具體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為80%,四級為75%。傷殘津貼實際數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關于傷殘津貼和養老保險的關系,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關于傷殘津貼和醫療保險的關系,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4、死亡待遇
  (1)喪葬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的,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導致死亡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是安葬工亡職工、處理后事的必需費用。喪葬補助金按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發,計發對象是工亡職工的近親屬,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因公死亡職工生前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計發對象是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具體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工亡職工生前的工資。該項待遇為長期待遇,一旦供養親屬具備、恢復能力或者死亡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即停止發放。
 。3)因工死亡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最新政策,因公死亡補助金的標準改為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
發放對象為工亡職工的近親屬,當有數個近親屬時,對于工傷職工生前對其盡了較多照顧義務的近親屬,應當予以照顧。
  關于幾種死亡待遇之間的關系需明確以下事項:首先,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僅享受喪葬補助金;其次,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最后,職工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擇一領取,不能同時享受。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ㄒ唬┲委煿陂g的工資福利;
 。ǘ┪寮、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解讀】本條系關于由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
  1、工資福利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除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應當根據傷情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的長短,由已簽訂服務協議的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長治療期限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有的工資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2、傷殘津貼
  該項工傷保險待遇僅針對五級、六級傷殘職工。五級、六級傷殘,一般稱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對于該類工傷職工,保留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具體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為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工傷職工本人月工資計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其中五級為28個月,六級為24個月,七級為20個月,八級為16個月,九級為12個月,十級為8個月。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解讀】本條系關于傷殘津貼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銜接的規定。
  1、傷殘津貼與養老保險待遇的銜接,是對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和五、六級傷殘職工中用人單位難以為其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而言的。從功能區分來說,工傷保險保障的是工傷職工退休前的生活,而養老保險則保障他們退休后的生活。
  2、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后,只需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故繳費年限一般較短,對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3、對于五、六級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工傷職工繼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其中也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因此,這部分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后理應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停發傷殘津貼。由于該部分工傷職工以傷殘津貼為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一般比較少,相應養老保險待遇較低,若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則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解讀】本條系關于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其職工發生工傷時如何支付待遇的規定。
  1、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
  職工發生工傷后,若因用人單位未參保導致不能從工傷保險基金中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則由用人單位向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
  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是指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或者無力支付未參保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時,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保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追償的制度。該制度是本法的亮點之一,最大限度保障了工傷職工的基本權益。
  3、工傷保險待遇的追償
  社保經辦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償還工傷保險待遇,除需補繳欠繳數額外,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未償還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社保經辦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應償還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償數額的,社保經辦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償還協議。用人單位不償還且未提供擔保的,社保經辦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價值相當于應償數額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二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解讀】本條系關于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競合的規定。
  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的關系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傷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傷害的,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述規定可以理解為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侵權賠償二者可兼得。實踐中,很多地方法院都是依據該司法解釋執行的,但不少法院也有其他不同的做法。
  由于對這一問題分歧較大,本法對此亦未作出明確規定,工傷職工可以分別按照侵權責任法和社會保險法要求侵權賠償和享受工傷待遇,但是,由于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數額明確,且費用憑據只有一份,因此職工只能享受一份。因此,本法規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其中,“第三人不支付”既包括拒不支付,也包括不能支付。
  第四十三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ㄒ唬﹩适硎艽鰲l件的;
 。ǘ┚懿唤邮軇趧幽芰﹁b定的;
 。ㄈ┚芙^治療的。
  【解讀】本條系關于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形的規定。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工傷職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期間情況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如勞動能力得以完全恢復的、生活已能夠完全自理的、傷殘等級有所變化的,即應當停止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此外,工亡職工的親屬,在某些情形下,也會喪失享受有關待遇的條件,如享受撫恤金的工亡職工的子女達到了一定的年齡或就業的,受供養親屬死亡的,就會導致其喪失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確定不同程度的補償、合理調換工作崗位和恢復工作等的科學依據。如果工傷職工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一方面工傷保險待遇無法確定,另一方面也表明這些工傷職工并不愿意接受工傷保險制度提供的幫助,鑒于此,就不應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拒絕治療的
  工傷職工有積極配合醫療救治的義務,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治療,就有悖于工傷保險促進職業康復的宗旨,拒絕治療的不得再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解讀】本條系關于失業保險參保范圍和失業保險費負擔的規定。
  1、失業保險的特點
 。1)普遍性。參保單位不分行業、所有制性質,不分城鎮職工還是農民工,所有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只要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2)強制性。失業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職工有參加失業保險并繳費的義務。
 。3)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面向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共同負擔,籌集的失業保險資金,全部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2、失業保險的參保范圍
  《失業保險條例》將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納入了失業保險的范圍,并且規定各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可否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目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未納入失業保險范圍。
  3、失業保險費負擔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1)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2)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3)財政補貼;(4)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ㄒ唬┦I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ǘ┓且虮救艘庠钢袛嗑蜆I的;
 。ㄈ┮呀涍M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解讀】本條系關于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規定。
  1、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內(16至60歲)有勞動能力,目前無工作但正以某種方式在尋找工作的人員,包括就業轉失業的人員和新生勞動力中未實現就業的人員。本法所指失業人員只限定為就業轉失業的人員。
  2、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資金,主要用于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支出,包括支付失業保險金,支付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支付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等。
  3、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失業人員,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的資金,是最主要的失業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應具備如下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一般是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以及因用人單位用工不當而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已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進入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程序的重要標志。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還須有求職要求。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一般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并參加再就業活動為衡量的標準。
  4、失業保險金的發放
  失業保險金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失業人員憑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解讀】本條系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規定。
  1、領取期限
  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期限,本條規定了三檔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分別為12個月、18個月和24個月。這三檔期限為最長期限,并非實際領取期限,實際期限根據失業人員的重新就業情況確定,可以少于或等于最長期限。
  2、累計繳費期限
  累計計算繳費期限有利于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促進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的積極性。
  3、再次失業情況下失業保險金的領取
  職工失業后,按照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在此期間,職工如果重新就業,則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重新開始繳納失業保險費,重新計算繳費時間。這樣,失業人員實際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有可能會少于可以領取的最長期限,即會存在一個剩余期限。如果職工重新就業后又再次失業,可以根據重新計算的繳費時間來領取失業保險金。除此之外,如果再次失業人員還有前次失業期間剩余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則可根據本條規定,將再次失業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合并后的期限最長也不能超過24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解讀】本條系關于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規定。
  1、確定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原則
 。1)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
  (2)低于失業人員原來工資水平。
 。3)權利義務相統一。不同參保人員所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不同的,相應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也應有所差別。
  2、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級政府確定
  目前,各省級人民政府大多采用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比來確定失業保險金的具體數額。遼寧省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發放,滿 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發放。
  3、失業保險金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解讀】本條系關于失業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
  1、失業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申領醫療補助金,如大連地區每月的門診醫療補助金為40元,但不足以保障大病、重病。職工在就業期間,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了醫療保險費,因暫時失業就無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盡合理。本法對現行做法作了改變,將申領醫療補助金改為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是本法的又一大亮點。
  2、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
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失業人員無需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所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和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部分,統籌地區可以對繳費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解讀】本條系關于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保險待遇和待遇競合處理的規定。
  1、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是指對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給其遺屬一定數額的,用以安排喪葬事宜的資金。撫恤金是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由失業保險基金發給其親屬的費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按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待遇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2、喪葬補助金競合
  除失業保險規定了喪葬補助金外,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也規定了喪葬補助金,如果死亡失業人員的遺屬同時符合領取多個險種的喪葬補助金的條件時,只能自主選擇一項保險基金的喪葬補助金。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解讀】本條系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程序的規定。
  1、用人單位出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
  2、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
  辦理失業登記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重要條件,失業登記的主要內容有失業人員的個人情況,原就業情況,失業時間、原因等失業情況。辦理失業登記后,失業人員一般可以接受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服務;參加適應市場需求的職業培訓并按規定減免培訓費用;按規定享受各項就業扶持政策;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和其他的失業保險待遇。
  3、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以下證明材料:本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經辦機構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后,應當及時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對審核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計算申領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數額和期限,在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并建立失業保險金領取臺賬,同時將審核結果告知失業人員,發給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證件。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也應告知失業人員,并說明原因。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可以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ㄒ唬┲匦戮蜆I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ㄈ┮凭泳惩獾;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ㄎ澹o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解讀】本條系關于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情形的規定。
  1、重新就業
  重新就業后,失業人員的身份便轉變為從業人員,不再屬于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不能再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應征服兵役
  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符合條件的,可以應征服兵役,根據有關軍事法律、法規、條令享受服役和生活保障,應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移居境外
  失業人員移居境外,表明其在國內沒有就業意愿,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條件,而且其在國外是否就業不好證明,故應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失業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繳費的,在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暫時中斷,其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可以存續,待重新就業后,應當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滿15年可以從享受失業保險直接過渡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按其繳費年限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
  失業保險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應主動接受政府和社會提供的就業崗位和培訓,實現盡快再就業。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政府和社會提供的就業崗位和培訓的,應停止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一般來講,無正當理由拒絕介紹的工作應與失業人員的年齡、身體狀況、受教育程度、工作經歷、工作能力及求職意愿基本相符的工作。
  6、與《失業保險條例》相比,本條不再規定“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失業人員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此為本法的一大亮點。
  第五十二條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解讀】本條系關于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規定。
  1、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
  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是指失業保險基金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實行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制度。目前,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為直轄市和地市級。
  2、失業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
  2002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和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時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或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的,失業保險關系應隨之轉遷。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在轉出前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在省、自治區內跨統籌地區的,是否轉移失業保險費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為轉出單位或職工開具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轉出單位或職工應在開具證明后60日內到轉入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并自在轉出地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當月起,按轉入地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轉出前后的繳費時間合并計算。轉入地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并提供相應服務。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解讀】本條系關于生育保險的參保范圍和繳費的規定。
  1、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
  目前,我國生育保險實行兩種制度并存:一是建國初期延續下來的傳統生育保險制度,其法律依據是1988年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覆蓋范圍包括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職工生育后,由所在單位負擔職工的生育津貼、報銷生育醫療費,生育保險的管理由職工所在單位負責;二是生育保險社會統籌制度,其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覆蓋范圍包括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應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實踐中,全國有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將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納入了生育保險覆蓋范圍。
  2、生育保險費的繳納
  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由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保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并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作為期間費用處理,列入企業管理費用。目前,大連地區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為企業職工月工資總額的0.5%。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解讀】本條系關于生育保險待遇的規定。
  1、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范圍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范圍包括參保的職工以及參保職工的未就業配偶。
  2、生育保險待遇的內容
 。1)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
 。2)生育津貼,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支付期限一般與產假期限相一致,不少于90天。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ǘ┯媱澤尼t療費用;
 。ㄈ┓、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解讀】本條系關于生育醫療費項目的規定。
  1、生育醫療費的特點
  (1)生育保險待遇從生育之前的孕期即開始支付,事先保障和事后保障相結合;
 。2)醫療服務范圍的確定性。生育保險的檢查項目、治療手段大都是基礎性服務項目,醫療服務項目相對比較固定、費用也比較低廉;
  (3)生育保險醫療服務保障水平高于醫療保險,沒有規定起付線和封頂線,門診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或者出現高危情況下的醫療費用均可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2、生育醫療費的項目
  (1)生育的醫療費用。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醫療費用,以及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在生育期間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2)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是指職工因實行計劃生育需要,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對于職工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經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其費用可以由相應的社會保險基金支付。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此系兜底條款。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ㄒ唬┡毠ど硎墚a假;
 。ǘ┫硎苡媱澤中g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解讀】本條系關于享受生育津貼情形的規定。
  1、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用以保障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目前,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支付期限一般與產假期限相一致,期限不少于90天;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期限一般不少于90天。本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2、產假津貼
  現法定正常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期15天,產后假期7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流產產假以4個月劃界,其中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15-30天的產假;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很多地區還采取了對晚婚、晚育職工給予獎勵政策,假期延長到180天。
  3、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津貼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按照衛生部、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轉發<節育手術常規>的通知》和《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4、其他津貼
  比如有的地區規定女職工在生育后,給予男職工一定假期,以照顧生育后的妻子,假期工資照發。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解讀】本條系關于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的規定。
  1、成立登記
  用人單位一經成立即應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執照(針對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營利性組織)、登記證書(針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非營利組織)或者單位印章(針對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等依法不屬于登記范圍內的組織),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發給社保登記證件。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主要包括:單位名稱、住所或地址、單位類型、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事項。
  2、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到原先辦理登記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社保變更登記的內容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內容,需更換社保登記證件的,社會經辦機構應當收回原登記證件,并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社保登記證件。
  3、注銷登記
  用人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時,應及時向原先辦理登記的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保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時,應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法律文書或其他有關注銷文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用人單位應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4、相關部門的協助義務
  按照職責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分別掌握著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營利性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非營利組織,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納入編制管理的機構的成立、終止情況,前述單位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通報這些情況,可以防止用人單位不依法辦理社保登記從而逃避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公安機關負責戶籍管理,掌握公民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這些情況有助于社保經辦機構在辦理社保登記、征繳社會保險費、支付社保待遇等業務時核實有關個人信息,避免出現差錯。有關部門切實履行通報義務,可以打破部門間的信息樊籬。
  5、相關規定
  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原勞動部《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解讀】本條系關于個人社會保險登記的規定。
  1、職工由用人單位代為辦理個人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未辦理社保登記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這是本法的新規定,對此,《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只規定了罰款。實踐中,社保經辦機構可以通過查閱用人單位職工名冊、工資表等資料,獲取該用人單位有關職工人數、工資總額等數據,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靈活就業人員自行辦理個人社會保險登記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自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3、個人社會保障號
  個人社會保障號即公民身份號碼,亦即身份證號碼,由18位數字組成,前6位為行政區域代碼,第7至14位為出生日期碼,第15至17位為順序碼,第18位為校驗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的規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所謂統一征收是指在一個統籌地區內,由一個機構負責全部五項社會保險費的征收。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解讀】本條系關于各參保主體如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
  1、用人單位繳費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工人數和繳費工資基數增減變化等情況,在每月規定日期前,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在完成自行申報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申報的數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所謂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災害、戰爭、經濟危機等用人單位不能避免和控制的造成用人單位無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客觀因素。如果用人單位因為經營不善、管理混亂等自身原因導致無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得緩繳、減免。
  2、職工繳費
  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代扣代繳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拒絕代扣代繳,也不得轉由職工自行繳納。同樣,繳納社會保險費也是職工的法定義務,職工不得拒絕用人單位依法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
  3、靈活就業人員繳費
  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根據自己的收入水平,量力而行,同樣需具備連續性、長期性。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義務的規定。
  1、依法征收義務
  征收機構的所有征收行為必須有法律、法規依據,并且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標準和程序進行,不得超越職權、多征、少征或者違法法定程序征收。
  2、按時征收義務
  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拖延,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征收。
  3、足額征收義務
  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既不能超過應繳數額,也不能少于應繳數額,而應嚴格按照依法確定的應繳數額征收。
  4、告知義務
  征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將繳費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或者隱瞞情況。繳費單位和個人也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社保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個人賬戶通知單,至少每半年向社會公告一次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解讀】本條系關于用人單位未依法申報時社會保險費繳納數額如何確定的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這一數額是在參照用人單位上月繳費額的基礎上,適當考慮到社會保險費的增長確定的,是一個推定數額,可能高于用人單位實際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也可能低于實際應繳數額。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數額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還應責令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補辦申報手續。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解讀】本條系關于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如何處理的規定。
  1、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首先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由用人單位自己改正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是社會成本最小的處理方式。征收機構不能隨意省略這一程序,剝奪用人單位自己改正的機會。
  2,、查詢存款賬戶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用人單位的存款賬戶。對于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進行的查詢,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及時提供用人單位存款賬戶信息,不得拒絕、拖延。
  3、申請有關部門劃撥社會保險費
  經查詢,用人單位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有余額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目前,只有稅務機關、海關等有權采取劃撥的強制執行方式。行使劃撥權必須依法進行,首先由征收機構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
  經查詢,用人單位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余額少于應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就該賬戶余額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對剩余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在延期繳費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的,征收機構可以根據延期繳費協議的規定,對用人單位用于擔保的財產依法進行處置,以處置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5、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啟動強制執行程序。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做出扣押、查封決定,將用人單位相當于應繳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予以扣押、查封,并可以將扣押、查封的財產依法進行拍賣,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顚S茫魏谓M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會保險基金類別、管理原則和統籌層次的規定。
  1、社會保險基金的類別
  按照一個社會保險險種設立一個獨立基金的原則,分別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2、社;鸬呢攧找巹t
 。1)分別建賬、分賬核算
  各項社會保險在保險目的、覆蓋人群、籌資模式、運行模式、支付項目等方面不盡相同,應彼此保持相對獨立性,分別建立賬戶,分別設置會計科目和編制會計報表,原則上不允許各社;鹬g調劑使用。
  (2)執行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痍P系到巨額資金,必須規范財務行為,執行統一的會計制度,規范基金收支行為,才能使社;鸬倪\行情況讓人一目了然,更好的接受監督和檢查,也能切實加強對社;鸬墓芾,維護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3)?顚S
  社保經辦機構、社保行政主管部門乃至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都不得違反社保基金?顚S玫幕驹瓌t。社;鹬饕糜谏鐣kU待遇支出,除了有關國家規定的支持項目外,一律不得支出。除了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作一定的投資運行外,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侵占。
  3、社;鸬慕y籌層次
  社保基金的統籌層次越高,基金的規模和調劑使用的范圍就越大。社;鸾y籌層次低是我國社保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之一。目前,除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多數地方做到省級統籌外,其他四項社;鸬慕y籌層次很多還處于縣市一級,全國共有一萬多個相對獨立的社保基金,背離了社會共濟的社;驹瓌t。
  提高統籌層次,可以整合機構,發揮整體優勢,降低運行成本。但提高統籌層次不是要實行一個待遇標準,在一個省內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地區之間的待遇標準可以有所差異。提高社;鸬慕y籌層次存在客觀障礙,最大的障礙來自財政分灶吃飯問題,一旦提高統籌層次,必然會上收基金收入,形成“富幫窮”,一些基金結余較多的地方會有抵觸情緒。
  第六十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鹗罩胶夂驼a貼責任的規定。
  1、收支平衡
  社;鹗杖胫饕校荷鐣kU費繳納、國家財政補助和基金收益。支出主要是社會保險待遇支出。社保經辦機構的運行成本、管理成本由財政負擔,不屬于基金支出項目。為保證收支平衡目標的實現,應當通過預算手段,事先作出征繳計劃、財政補助及其他資金來源計劃,同時做出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計劃及其他法定支出計劃,使收支情況一目了然。
  (1)收支平衡是指每項社;鸬氖罩胶,進而實現整個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
 。2)收支平衡主要是對實行現收現付制的社;鹛岢龅摹N覈毠せ踞t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都實行現收現付制,當期收入用于當期支出,收支平衡是其應有之義。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部分積累制,統籌部分實行現收現付,需要做到收支平衡,而個人賬戶部分實行積累制度,不用于當期支付,而是儲蓄式積累,待參保人達到退休年齡后按月發放給參保人本人,個人賬戶的收支并非同步發生的,而是參保人年輕時繳費與年老時享受待遇之間的收支平衡。
  2、政府補貼
  社會保險制度是國家建立并強制繳費的制度,應當由國家信用來擔保社會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行,社會保險基金一旦發生支付不足,出現支付缺口時,應當由財政予以補貼。財政兜底責任,應當主要由統籌地區政府財政承擔。
  第六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保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的規定。
  1、設立預算的意義
  國家預算是關于政府收支的基本計劃,國家預算的編制和確定需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具有強制性特點,一經有關機關批準,必須執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2010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要求各地根據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編制2010年度社保基金預算。將社;鸺{入國家預算管理體系,通過對社;鸹I集和使用實行預算管理,有利于加強對社;鸬墓芾砗捅O督,有利于保證社;鸬陌踩欣谔岣呱绫;鸬倪\行效益,有利于促進社會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2、按統籌地區編制預算
  我國國家預算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體制,分別設立中央、省、市、縣、鄉五級預算。由于各項社;鸬慕y籌層次不一,在不同行政區域內形成大大小小的基金,有的是縣統籌,有的是地市統籌,有的是省內統籌,故社保基金的預算與財政預算層級不是一一對應的,而是由統籌地區設立社;痤A算,在預算中明確統籌地區內各級政府的責任。社保基金預算由統籌地區設立,體現了事權與財權的統一。
  3、按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預算
  各項社;鸢措U種規范收支內容、標準和范圍,分別編制預算。社;痤A算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并分別有相應的基金收入預算和基金支出預算項目。編制收入預算應當考慮的因素有:統籌地區上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本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預測以及社會保險工作計劃等因素,包括社會保險參保人數、繳費人數、繳費工資基數等。編制支出預算應當考慮的因素有:統籌地區本年度享受社保待遇人數變動、近期社會發展狀況、社會保險政策調整、社會保險待遇標準變動等。
  第六十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準,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痤A算制定程序的規定。
  在預算中,主要涉及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批準等環節及相應權限。根據預算法的規定,預算草案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查和批準的政府年度收支計劃,編制由具體實施收支計劃的部門承擔,主要是根據本部門或者本機構的實際情況,擬訂本部門或者本機構的年度收支計劃。預算草案審核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承擔,主要是依法對各部門預算初步草案進行審查和匯總,統一編制出本級政府的預算草案。預算草案的批準主要由各級人大負責,使預算草案成為正式預算。決算草案是對本年度預算收支情況的最終反映,一般由財政部門負責編制本級政府決算草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同級人大批準。
  依據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的規定,統籌地區的社;痤A算草案由社保經辦機構編制,在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由社保經辦機構與稅務機關編制,本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為主管部門,對各險種預算草案進行審核匯總。財政部門負責審核。最后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鹭斦䦟舻囊幎ā
  財政專戶,是指各級財政部門在指定商業銀行開設的,用于對預算外資金收支進行統一核算和集中管理的專門賬戶。社;鸫嫒胴斦䦟舻木唧w做法是:實行由社保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可以在商業銀行中開設收入戶,并定期將收入戶中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繳存財政專戶,收入戶只收不支,月末無余額。實行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不在商業銀行中設收入戶,直接繳入國庫,再由國庫轉入財政專戶。
  在立法過程中,對社保基金應存入財政專戶還是國庫有不同認識。一種意見認為現行財政專戶管理模式有三個方面存在安全漏洞:一是中間環節多,信息不透明,基金容易被部門截留、挪用;二是財政專戶開設在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是市場經營主體,有可能會因經營不善而倒閉、破產;三是商業銀行在支付環節沒有義務和責任予以審核,為了拉存款,存在“尋租”的可能。因此,社;饝敶嫒雵鴰觳⒂蓢鴰爝M行支付。另一種意見認為,目前社;鸫嫒胴斦䦟魴C制運行得較好,建立了較為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征繳管理制度、支付操作流程、監督控制機制等,財政專戶模式可以有效確保社保基金安全。
  從科學、合理、規范、效率角度看,將社;鸫嫒雵鴰斓睦碛奢^為充足,這應該是發展的趨勢。但由于意見分歧較大,本法特授權由國務院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確定。
  第六十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于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鸨V翟鲋档囊幎。
  1、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
  投資運營必然存在市場風險,甚至虧損風險,因此為了保證基金安全,最大限度降低市場風險,國家對社;鹉軌蛲顿Y運營以及如何投資運營有一個發展的過程。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積極研究起草個人賬戶其他部分的投資運營管理辦法,通過規范和建立投資運營機制,促進基金的保值增值。
  2、禁止性規定
 。1)不得違規投資運營
  國家對于投資運營的資金、運營方式、運營主體、投資渠道和結構等都有嚴格要求,為最大限度降低投資風險,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通過穩健渠道投資運營,不得以任何形式違規投資運營。
  (2)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
  社;鹗菍m椯Y金,?顚S茫瑔为毢怂,不能與財政資金混同。政府預算中有政府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以及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各級政府不得將社;鹩糜谄胶馄渌A算。
 。3)不得用于興建辦公場所和支付經辦機構運營費用
  辦公場所的修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其資金來源應當是財政專項資金。經辦社會保險有一定的費用支出,包括辦公場所、人員經費、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等,為了保證基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也體現政府辦社會保險制度的特點,我國多個文件明確社保經辦機構的運行費用和管理費用由財政承擔。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鹦畔⒐_的規定。
  1、信息公開機構
  社;鹦畔⒐_主體是社保經辦機構,《關于建立社會保險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社會保險信息披露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審批本級所披露的社會保險信息,社保經辦機構具體向社會披露。
  2、信息公開內容
 。1)各項社會保險的參保單位數、參保人數、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人數、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情況;
  (2)各項社保基金本年度收入、支出及累計結余情況;
 。3)統籌地區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積累和記賬利率;
  (4)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參保人員人均繳納社會保險基數等。
  3、信息公開的時間和方式
  對于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以及基金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等基本情況,本條規定要作為一項制度定期公開,這是剛性要求。實踐中,有的為一季度公開一次,有的是一年公開一次。對于公開的方式,本條未作明確規定,具體包括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及報刊、雜志、廣播、電視及咨詢電話等。
  第七十一條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于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解讀】本條系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規定。
  1、基本情況
  社會保障基金是由國家設立的主要用于應對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社會保障需要的專項資金。2000年8月,我國建立社會保障基金,同時設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到2009年底已達到7000億元。
  2、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性質、資金來源和主要用途
  (1)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定位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戰略儲備性資金,主要用于應對老齡化高峰時期的社會保障缺口,用于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不用于解決社會保險一般收支平衡問題,也不是專門用于彌補社保基金支付缺口。
 。2)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籌資方式。目前,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籌資方式有:彩票公益金、國有股減持或者轉持劃入資金或股權資產。
  3、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機構,受國務院委托,管理中央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范圍限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資,這些金融工具有五類,包括固定收益資產、境內股票、境外股票、實業投資、現金及等價物,并明確了各自比例。
  4、信息公開和加強監督
  為了促進和規范基金的管理運營,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情況,理事會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基金的資產、收益、現金流量等財務狀況。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保經辦機構的設置及經費保障的規定。
  1、社保經辦機構的設置
  我國對社會保險工作機構實行政事分開原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要負責社會保險有關法規、政策的制定;社保經辦機構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委托,負責貫徹實施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法規、政策,承辦具體業務管理服務工作。目前,我國的社保經辦機構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分為中央、省、市、縣四級。社保經辦機構在各地區一般以“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名目出現。社保經辦機構的設立,由統籌地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不按照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2、社保經辦機構的職能
  社保經辦機構是提供社會保險服務的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參保人員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提供社會保險咨詢服務等工作。此外,在一些省還承擔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
  3、社保經辦機構的經費保障
  我國社;饘嵭惺罩蓷l線管理,社保經辦機構不得從社;鹬刑崛∪魏钨M用,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撥付。
  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保經辦機構的管理制度和保險待遇支付職責的規定。
  1、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
  1997年,勞動部印發了《社會保險業務管理程序》,這是第一個社會保險經辦規程。之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陸續頒布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工傷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等規定,社會保險業務管理制度日趨健全。
  (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1999年6月15日,財政部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了《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對社;鸬幕矩攧罩贫茸鞒隽艘幎ǎ缡罩蓷l線、?顚S玫戎贫。同年6月21日,財政部頒布了《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規定社;鸬臅嫼怂銘斦_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會計處理方法前后期應當一致,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各社;饝謩e設置會計科目,編制會計報表。
  (3)建立健全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2007年1月17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所謂“內部控制”,是指各社保經辦機構對系統內部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工作及業務行為進行規范、監控和評價的方法、程序、措施的總稱。內部控制由組織機構控制、業務運行控制、基金財務控制、信息系統控制等組成!皟炔靠刂啤钡哪繕耸窃谌到y內建立一個運作規范、管理科學、監控有效、考評嚴格的內部控制體系,對社會保險機構各項業務、各個環節進行全程監督,提高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力,保證社;鸬陌踩暾,維護參保者的合法權益。
  2、支付社保待遇的職責
  社保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包括按規定分別形成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和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和其他費用)、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包括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等九項費用)和生育保險待遇支出(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不按時、按規定標準支付社保待遇的有關款項,屬于違紀或違法行為。個人對社保經辦機構不支付社保待遇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保經辦機構獲取社保數據、建立檔案和權益記錄的規定。
  1、獲取社保數據
  社會保險工作數據包括社會保險登記情況、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費記錄、參保人員享受待遇記錄、社;鸬氖罩闆r等。社保數據是經辦社會保險業務必須的基礎情況,社保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等手段,獲取這些數據。當社保經辦機構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如實提供。
  2、建立用人單位社保檔案
  社保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業務的原始資料以及辦理過程中涉及的相關資料,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及時留存、歸檔、立卷、保管,由此建立的檔案稱為“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社保檔案包括社保經辦機構在辦理社會保險業務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專業性文字材料、電子文檔、圖表、聲像等不同載體的歷史記錄。2009年7月23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了《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
  3、個人權益記錄
  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是參保人員繳費和享受社保待遇的證明,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正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保待遇等權益記錄,并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4、查詢、核對社保權益記錄
  對參保人員的權益進行記錄,并提供社會保險咨詢服務時社保經辦機構的服務內容之一,本條明確將權益記錄和咨詢服務定為社保經辦機構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是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法定權利。這里需要強調三點:一是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既能查詢權益記錄,也有權核對權益記錄;二是查詢和核對是免費的,社保經辦機構不得向用人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相應的成本作為運行成本由財政負擔;三是隨時都可以查詢和核對,只要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沒有特殊情況的,均可以查詢和核對。
  第七十五條 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保信息系統建設的規定。
  1、中辦發(2002)17號文件提出,我國有12個重點業務系統建設,其中包括勞動保障信息系統(金保工程)建設。金保工程是利用先進的信息技術,以中央——省——市三級網絡為依托,支持勞動和社會保障業務經辦、公共服務、基金監管和宏觀決策等核心應用,覆蓋全國的統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電子政務工程。金保工程包括社會保險和勞動力市場兩個子系統,由市、省、中央三層數據分布和管理結構組成,具備業務經辦、公共服務、基金監管和宏觀決策四大功能。
  2、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建設的目標是:完成城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建設,推進社會保險全國聯網。具體是:(1)城市網建設,即地級市建成統一的社保數據中心,建立標準統一的覆蓋全部參保人員和參保單位的資源數據庫,網絡終端延伸到各個經辦窗口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等相關服務機構,實現養老、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主要業務的全程信息化;(2)省級社保數據中心建設,即建立覆蓋全省的養老保險資源數據庫、各類社會保險統計監測數據庫和各項社;鸸芾頂祿䦷欤瑢缃y籌地區領取社保待遇的人員要建立社會保險省內異地交換數據庫,省級數據中心要下聯各城市數據中心;(3)全國社保數據中心建設,即建立覆蓋全國的統計監測數據庫、社會保險跨省異地交換數據庫,網絡下聯各省級數據中心,對各地社;疬M行監控,為宏觀決策和異地信息交換提供支持。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解讀】本條系關于各級人大常委會實施社會保險監督的規定。
  1、聽取政府專項工作報告
  聽取政府專項工作報告是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一種重要方式,是各級人大常委會加強監督工作,實施經常性監督的有效途徑。社;鸬氖罩、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由政府負責人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人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2、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法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人大常委會的一項法定職權,監督檢查由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常委會根據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組織執法檢查組。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從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并可要求本級人大代表參加。執法檢查結束后,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執法檢查報告的內容主要有:(1)對本法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提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2)對本法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3、其他監督方式
  除以上兩種方式外,各級人大常委會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如對有關社會保險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進行備案審查,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對有關社會保險的問題進行詢問和質詢等。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保行政部門實施社會保險監督的規定。
  1、行政監督的特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屬于行政監督,其特點包括:一是監督的主體是享有行政監督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二是監督的對象是作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三是監督的內容是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決定、命令的情況;四是監督的性質是一種依職權、單方的、相對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五是監督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和糾正行政相對方的違法行為,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和行政目標的實現。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監督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全國范圍內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法律、法規,除《社會保險法》外,還包括《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
  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職工是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2)用人單位是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3)是否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3、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配合義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是行政執法行為,代表國家行使權力,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檢查,應當按照要求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提供虛假資料,謊報或者隱瞞情況。
  第七十八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解讀】本條系關于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的規定。
  1、財政監督
  財政部門對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負責擬定社;鸬呢攧展芾碇贫,組織實施對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財政監督,具體工作包括:
 。1)通過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加強部門監督。社保基金存入財政專戶,?顚S,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2)通過制定財務制度,規范財務管理行為。依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規定,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鸬陌踩
 。3)通過審核基金預算和決算等,進行財務監督。統籌地區社;痤A算草案編制匯總后,經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本級政府審批。各級財政部門對本機社;饹Q算草案審核后發現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權予以糾正。
  2、審計監督
  審計監督是指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屬于行政機關內部監督中的一種專門監督形式。審計機關對審計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并提出審議報告。審計機關對社保基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即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社;饘嵭袝嫼怂愕母黜検杖牒椭С鲞M行審計。
  第七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ǘ┰儐柵c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ㄈ⿲﹄[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饘嵭斜O督的規定。
  1、監督內容
 。1)對社;鸬氖杖肭闆r進行監督,主要是監督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征收的保險費是否及時足額存入基金收入戶,有無不入賬,搞體外循環或被擠占挪用的情況,收入戶資金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轉入財政專戶等;
 。2)對基金支出情況進行監督,主要是監督社保經辦機構是否按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準支出基金,有無多支、少支或不支,有無挪用支出戶基金,以及有無騙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等;
  (3)對社保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主要是監督有無擠占挪用、動用基金的行為,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撥入支出戶等;
  (4)對社;鹜顿Y運營情況進行監督,主要是監督社;鸪匆幎A留必要的支付費用外,是否全部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等。
  2、監督檢查措施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通過下列措施,對社;饘嵤┍O督檢查:(1)查閱、記錄、復制與社;鹗罩、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發現有關資料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應當予以封存、保護;(2)向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詢問,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做出說明、提供證明材料;(3)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鸬男袨橛枰灾浦共⒇熈罡恼。
  被監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拒絕、阻撓監督人員進行監督,拒絕提供、拖延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資料,隱匿、偽造、變造、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社保基金管理有關資料,轉移、隱匿社;鹳Y產的,由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監督機構建議被監督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方式區別為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現場監督是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被監督單位社保基金管理情況實施的實地檢查。非現場監督是對被監督單位報送的社;鸸芾碛嘘P數據資料進行的檢查、分析。
  3、問題處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被監督單位存在問題并需要改進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對屬于其職權范圍的,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屬于其職權范圍的,向被監督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社保基金檢查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接受公眾的監督。
  第八十條 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發現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中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規定。
  1、組成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但不包括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代表,這樣有利于保障監督委員會的中立性和獨立性,更好地發揮社會保險工作監督的只能。
  2、職責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其職能是對社會保險實施監督,屬于社會監督,在具體職責上,與人大監督、行政監督不同,主要是掌握、分析社;鸬氖罩А⒐芾砗屯顿Y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
  3、監督方式
  (1)定期聽取社保經辦機構對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的回報。
 。2)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鸬氖罩А⒐芾砗屯顿Y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
  4、問題處理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在監督過程中發現問題的,有權向有關部門、機構提出改正建議;對社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依法提出處理建議。 
  第八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解讀】本條系關于信息保密的規定。
  這里的“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主要是指衛生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等有可能在其工作中獲取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法律規定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行為主要是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參保人員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八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會組織和個人舉報、投訴的規定。
  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是受《憲法》保護的公民權利。社會組織和個人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投訴是社會監督的重要內容。接受舉報、投訴的單位應按如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受理投訴后,應當對投訴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確屬不當的,應當在原公布范圍內予以更正,并告知投訴人,經核實沒有問題的,也應當告知投訴人;對舉報進行處理,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應當告知舉報人處理結果。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2、對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在接到其他部門移交的投訴、舉報后,應當受理,并立即進行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保權利救濟途徑的規定。
  1、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侵害用人單位或個人合法權益的救濟途徑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侵害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主要包括: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在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未按照規定結算的;違法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個人財產的;對用人單位、個人的處罰決定違法,侵害其合法權益等。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行政復議
  如果對稅務機構征收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如果是對社保經辦機構征收行為不服的,社保經辦機構作為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訴訟
  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社保經辦機構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救濟途徑
  社保經辦機構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1)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致使個人無法參加社會保險,影響個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2)不依法核定社會保險費;(3)不依法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4)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5)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個人對社保經辦機構侵害自己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救濟途徑
  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認為用人單位不給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的是行政法律規范,應當由勞動監察部門處理,不屬于勞動爭議,法院不予受理。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用人單位不為職工入社保,既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屬于勞動爭議的一種,法院應當受理。所以,本法明確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此外,個人還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本條系關于用人單位未依法辦理社保登記法律責任的規定。
  1、社會保險登記是社會保險費征繳的前提,是整個社會保險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礎。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職工無從參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也無法進行監督。
  2、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包括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成立后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辦社保登記,否則即屬于違法。
  (2)用人單位不及時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用人單位應自社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或注銷社保登記,否則亦屬違法。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辦社保登記,否則即屬違法。
  3、根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保登記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其應當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改正不屬于行政處罰,是一種補救性的行政責任,是對違法者消除違法狀態、恢復合法狀態的要求。
 。2)罰款。經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用人單位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除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4、罰款注意事項
 。1)罰款是最常見的一種行政處罰,是一種財產罰;
 。2)給予罰款的主體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而非社保經辦機構;
 。3)處罰的對象包括兩類,一是用人單位,二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關于處罰的數額,用人單位以應繳社會保險費位基數,個人則確定了處罰的上下限。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解讀】本條系關于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法律責任的規定。
  1、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之一。實踐中,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有的用人單位刁難勞動者,不開具有關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扣押勞動者檔案,影響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賠償責任,主要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也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能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稅收優惠等損失。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解讀】本條系關于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法律責任的規定。
  1、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法律意識淡薄,對社會保險的重要性認識不夠,不愿承擔繳費義務,甚至惡意欠費;還有一些沒有生產能力、生產項目和效益收入的企業,因為沒有繳費能力,只申報不繳費,這會影響社;鸬陌踩陀行н\行,有可能間接損害參保人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2、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的主體是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給予罰款的主體是有關行政部門。如果是社保經辦機構征收的,由于其是事業單位,沒有行政處罰權,故應當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2)滯納金屬于間接強制執行,是一種敦促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手段,其征收標準應當適度、合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關于滯納金的起算時間點,應當是自欠繳之日起即加收滯納金。
  (3)經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助,用人單位逾期仍不繳納或者補足的,處以罰款。這里的“欠繳數額”是用人單位所欠的社會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滯納金。
 。4)本條的違法主體只有用人單位,不包括個人。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解讀】本條系關于騙取社;鹬С龇韶熑蔚囊幎。
  1、實踐中,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較多,以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為例,一般包括:
  (1)允許非參保人以參保人名義就醫的;
 。2)允許使用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應當由參保人自付、自費的醫療費用;
 。3)允許使用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購買保健品、化妝品及其他用品的;
  (4)提供虛假疾病診斷證明、病歷、處方和醫療費票據等資料的;
 。5)向參保人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和過度醫療服務的;
 。6)轉借醫療保險POS機(服務終端)給非定點單位使用或代非定點單位使用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進行結算等情況。
  2、本條針對騙保的情形,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包括:
  (1)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并處罰款。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發現社保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騙取社;鹬С龅模瑧斬熈钔嘶仳_取的社會保險金,同時應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秳趧颖U媳O察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對騙取社保基金的法律責任均有規定,但罰款數額為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本法實施之后,前述條例關于罰款幅度的規定即告失效。
  (2)解除服務協議。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對于騙取社;鸬尼t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除了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并處罰款外,還應當由社保經辦機構與其解除服務協議。
 。3)吊銷執業資格。吊銷執業資格是一種資格罰,即剝奪行政相對人的行為能力,行政相對人被吊銷執業資格后就不能從事某種特定行為。對于參與騙保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醫師的,應當吊銷其執業資格,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解讀】本條系關于騙取社保待遇法律責任的規定。
  1、騙取社保待遇主要是個人不符合享受社保待遇的條件,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保待遇的行為。
  2、實踐中,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社保待遇有多種形式:
  (1)在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環節,有的偽造身份證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有的偽造、變造檔案年齡、特殊工種年限和病歷等辦理提前退休;有的偽造、變造人事檔案,以增加視同繳費年限;有的偽造、變造用工關系、工資報表等證明材料補繳養老保險費;有的偽造、變造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證明文件等。
 。2)在醫療保險的支付環節,有的將本人身份證明及社會保障卡轉借他人就醫;有的冒用他人身份證明或社會保障卡就醫;有的偽造、變造病理、處方、疾病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票據;有的偽造、變造勞動關系、工資報表等證明材料參加醫療保險或補繳醫療保險費。
  3、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罰款金額高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中的規定,加大了處罰力度。
  第八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绰男猩鐣kU法定職責的;
 。ǘ┪磳⑸鐣kU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ㄋ模﹣G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ㄎ澹┯羞`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
  1、社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種類
  (1)未按照規定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社會保險法規定,社保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保人員、繳費等社保數據等。向用人單位免費提供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保待遇記錄等服務,提供社保咨詢服務,這些都是社保經辦機構的法定職責,若社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盡到前述職責,即構成違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未將社;鸫嫒胴斦䦟舻。未按規定存入財政專戶,有可能導致截留私分,損害社保基金運行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3)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保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保待遇,否則構成違法。
  (4)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保待遇記錄等社保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繳費記錄一般包括用人單位繳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繳費記錄等!皝G失”可能出于過失,“篡改”則出于故意,因此這里既包括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主觀上出于故意導致的行為,也包括由于過失導致的行為。
 。5)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此為兜底條款,目的是彌補法律的不周延性。
  2、法律責任
 。1)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即未按照規定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未按照規定將社;鸫嫒胴斦䦟舻,要求其存入財政專戶;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保待遇的,要求其按時足額發放;丟失或篡改社保數據的,要求其恢復繳費記錄原樣或通過其他方式查明繳費記錄、享受社保待遇的數據等。
  (2)社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因違法行為給社保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社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屬于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的規定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
  (4)如果社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觸犯了刑律,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相關罪名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受賄罪等。
  第九十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法律責任的規定。
  1、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費率決定了社;鸬氖杖,反映了國家社會保險費負擔水平,應當由國家做出規定,目前繳費基數和費率由國家做出原則規定,具體由統籌地區做出規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會損害社;鸬陌踩,多收則會加重用人單位的負擔,都屬違法行為。
  2、法律責任
 。1)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這里的“有關行政部門”是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
 。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解讀】本條系關于侵害社保基金或違規投資運營法律責任的規定。
  1、社保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社;鸩坏眠`規投資運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于興建、改建公共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2、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法律責任
 。1)責令追回。責令追回的目的是使被侵害被違規投資運營的社;鸹謴偷皆瓉淼臓顟B。有權責令追回的主體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
 。2)沒收違法所得,將違法投資運營所取得的收益歸基金所有。
  (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本條系關于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行政責任的規定。
  1、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事關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一旦泄露會影響企業經濟利益和個人的正常生活。在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征收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等過程中,社保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審計部門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掌握了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大量信息,前述機構和人員應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2、泄露信息的法律責任
 。1)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的前提是必須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無損失則無賠償。
  (3)工作人員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解讀】本條系關于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政責任的規定。
  1、相關概念
  (1)濫用職權,一般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濫用、超越職權的行為,如社保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拒絕向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支付社保待遇。
 。2)玩忽職守指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所賦予的職權,構成違法失職的行為,如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缺乏責任心,對工作馬馬虎虎,漫不經心,疏于管理,造成保險基金被挪用或者流失。
  (3)徇私舞弊指為了個人私利或親友私情,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事,給社;鹪斐蓳p失。
 。4)國家工作人員不僅指社保行政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還包括衛生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等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
  2、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照公務員法給予行政處分。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本條系關于違反本法的刑事責任的規定。
  1、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了挪用社保基金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罪。
  2、本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了泄露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3、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
  4、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也要根據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解讀】本條系關于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
  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村居民,即農民工。這些農村居民與城鎮職工沒有身份差別,應當與城鎮職工一樣參加社會保險,納入與職工相關聯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中。
  第九十六條 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
  【解讀】本條系關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的規定。
  被征地農民是指因征地影響當事人基本生活,大大降低當事人收入和生活來源的情形。國務院有關文件中曾規定是無地農民,即土地全部被征收的才是被征地農民。最近國務院文件中將被征地農民擴大為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的農業人口,具體對象由各地確定。
  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有條件的地區,可將其納入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參保范圍,通過現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體系解決。對城市規劃區以外的被征地農民,凡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要按規定將其納入相應的保障范圍。
  在征地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管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
  第九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解讀】本條系關于外國人參加我國社會保險的規定。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固定參加社會保險。所謂參照,是指原則依照本法執行,但允許有所變通。在沒有變通規定時,外國人應當依照本法參加社會保險。在有權機關作出變通規定時,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按照變通規定執行,這些變通規定包括《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有關社會保險的雙邊協定,變通的內容包括是否需要參加社會保險以及參加哪幾項社會保險。所謂外國人,是指依照國籍法規定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員,包括具有外國國籍人員和無國籍人員。
  按照《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是指沒有取得定居權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依法從事社會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行為,包括在中國企業和外資企業及其子公司、辦事機構就業的。臺灣居民、香港和澳門居民屬于中國公民,適用《臺灣香港澳民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讀】本條系關于實施日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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