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義絕不是可有可無的細節。實體正義不應依靠、也不可能依靠非正義的程序來獲得
曾引發廣泛爭議的李莊案再起波瀾。重慶市江北法院定于4月19日上午開庭審理李莊被訴妨害作證罪一案。在此案“第一季”,多位法學界人士曾質疑審判過程中的程序正義問題。在審判李莊“遺漏罪行”的“第二季”,公眾期待審判能依法辦事,獨立進行,程序正義得到應有尊重。否則,不僅此案被告受到傷害,中國法治亦將嚴重受損。
2010年2月9日,重慶市一中院終審宣判,60多天案件走完全部程序,李莊最終被認定犯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此案種種不同尋常之處曾引來法學界廣泛爭議。如果說李案之罪與非罪還可別論,其程序性硬傷則很難否認:在案件審判過程中,警方羈押下的七名辯方證人無一人出庭,辯護人亦無法接觸證人以證實證言;被告方關于庭審回避和異地審理的要求統統被駁回;律師的閱卷權、會見權、調查權等權利未能正常行使,這些都是顯著的程序不當。李莊的辯護律師之一陳有西近日公布的一些材料還顯示,重慶司法當局涉嫌與李莊做不對等的私下交易。至于有關方面要求辯護律師“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不糾纏細節”,更令人驚詫憂慮。法學界和社會公眾強烈表達了異議,遺憾的是重慶司法部門并沒有嚴肅對待。
此次李莊案“第二季”審理出現漏案同罪,且漏案之立案在原案二審結束之前,程序正義再受質疑。正如有法學家所言,不可排除律師悖德和瀆職的質疑,律師也應該自愛,但是,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手段不能違法,不能違背程序正義的原則。
須知,程序正義絕不是可有可無的細節。實質正義是重要的,要實現它卻很艱難。只有保證審判的每一個步驟公平正義,最后的結果才有可能公平正義。實體正義不應依靠、也不可能依靠非正義的程序來獲得。所謂程序正義原則,是指基于法官個人的獨立審判,以及訴訟雙方當事人實質公平與公開原則的法定程序實現具體司法過程,以防范因程序不公導致的實體不公,最大限度實現司法的結果正義。
脫胎于800年前英國《大憲章》的程序正義原則,是歷經英美、歐陸等大量民主國家司法實踐不斷增益的成果。“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之母”,已成為全球司法界的共識。
為實現程序正義,應滿足兩方面的要求:第一,司法權獨立,即經過合法程序任職的法官個人,基于良法和良心自由心證,獨立裁斷,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涉,包括權力、金錢、人情、民意等;第二,涉訟的民間糾紛,以及訴訟前或訴訟中的公民與國家糾紛,均應根據基于公平和正義的良法程序來尋求最終結果。
由于種種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大部分中國民眾對程序正義原則還相當陌生。忽視程序正義的人往往認為結果正義就足夠了,過程并不重要。程序正義觀念則認為,結果正義誠然重要,但如果沒有正義的過程,結果的正義是不可靠的,在通常情況下也是不可能的。以刑訊逼供這一中國司法中的頑疾為例,熱衷此道者往往認為破案最重要,如何破案則無所謂。辦案人員不擇手段,有可能不但難以實現正義的目的,反而制造出更多本應避免的罪惡。即使恰巧破了案,也是以千千萬萬的沉冤為代價。聶樹斌案等死刑冤案,可謂程序不正義導致結果不正義的典型案例。
單憑程序正義也不可能保證百分之百的正義,但是,正義的程序可以最大化地減少人為的錯誤。個體作惡被枉縱,較之于制度作惡冤枉無辜,前者為輕,故“兩害相權取其輕”。美國辛普森案審判中,辛氏殺人嫌疑極重,卻因警察刑偵程序違法無法獲得有效證據,最后法院只能宣判辛氏無罪。主審法官伊藤曾悲愴泣下,卻只能服從法律。這體現了司法正義至高無上的原則。
中國曾有“一篇《人民日報》社論比什么法律都頂用”的時代,也曾有使無數人死于非命的“公安六條”時期。但是,改革開放30余年來,中國已經走在法治建設的道路上,依法治國已成綱領。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宣告基本建成之時,獨立審判、尊重程序正義尤為急迫。
李莊案再度開庭在即。法治精神能否穿透層層霧霾,眾多國內外人士正在密切關注。毫無疑問,對于中國法治來說,此案是一方試金石,亦注定是一標志性事件,無論正反成敗,均將載入史冊。
來源:《新世紀》 2011年第15期 出版日期2011年0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