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環保稅法草案修改與企業污染治理之法律服務
作者:趙麗娜 單位:河北世紀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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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環保稅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見中,很多專家及業內人士給予了關注與贊譽。行政排污費由環保稅所取代,無疑將進一步推動排污企業創新,減少排污量。但污染問題治理應該是一個綜合性戰略布局,污染、霧霾等嚴重頑固的環境問題應該由法律、科學、政治、經濟學相結合聯動解決,是政府各部門協調合作綜合治理,企業、公民、媒體監督增強環保意識和環保責任感,共同防治環境污染和治理環境污染的。經濟快速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相平衡的問題,僅從法律層面講,也不是一部環保稅收方面單行法律就能解決。律師在環保稅法實施后無疑會新增一些與環保稅法有關的法律服務項目。
關鍵詞:費改稅 整治污染 律師業務
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的環保法2015年實施后,新的環保法律體系逐漸建立,國家頂層設計的宗旨是綜合預防和整治環境污染問題。從現行稅制體系看,在增值稅、消費稅、資源稅和企業所得稅等稅種中亦有關于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但并沒有形成體系化的政策目標和制度安排,以單行法的形式開征獨立的環保稅,充分彰顯運用稅收手段保護環境和生態的理念與政策導向。將現行排污收費改為征稅,可以避免現行排污費征收中的強制性差、規范性差等問題,為更好地發揮環境稅的調節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一、環保稅法出臺順應時代所需
【一】 對于嚴重污染問題現行征收排污費解決方式存在弊端
眾所周知,我國當前面臨的環境保護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大氣、水、土壤的污染狀況仍未得到有效緩解,工業污染重、生態及物種受損大、環境風險高等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障礙而環保稅法沒有出臺前,我國現行的制度是征收排污費,但是排污費有很多弊端:隨意性,地方保護主義,地方政府可能會出于降低當地企業成本的考慮,限制環保部門對排污費的收取:
【二】 環保稅法順應時代潮流
立稅清費,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具體體現,是中國稅收立法取得的重大進展。通過立法的形式開征獨立的環保稅,可以充分彰顯運用稅收手段保護環境和生態的理念與政策導向。將現行排污收費改為征稅,可以避免現行排污費征收中的不規范、不嚴格等問題,為更好地發揮環境稅的調節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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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主體 |
征收單位 |
繳納金額或基數 |
征收依據 |
優點 |
缺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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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費 |
排污企業 |
環保部門 |
依據排污量 |
行政處罰 |
在一定歷史時期起到了整治污染的作用 |
隨意性強、強制性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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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稅 |
排污企業 |
稅務部門征收
環保部門負責核定 |
提高稅率,高于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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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定原則 |
法定、強制征收,有利于企業治理污染,減少污染排放量 |
需要以點到面的體系化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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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環保稅收立法兼具生態保護立法與稅務立法雙重特性
環境污染問題本質是經濟問題,因為其根源是經濟的,污染伴隨著效益;同時又是法律問題,因為與權利義務責任的配置密不可分。必須同時借助法律和經濟的手段才能有效的加以解決。
【一】 環保法律體系獨立地位和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1、環保法律體系的獨立地位
法理角度而言,環境法是第三法域和社會法,具有社會性和綜合性等獨特的個性。它維護的是社會整體環境利益,體現的是社會環境安全,不拘泥于傳統法律對于公權與私權、公益與私益分割、保障的劃分;從立法層面看,2015年起開始實施的新環保法及其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使得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從實體法和程序法上有了法律依據。司法實踐層面看,解決環境糾紛的困境方面有了機制創新,已經超越傳統訴訟機制理論涵栝的范圍。
2、生態保護補償的概念
中國政府在借鑒國際社會倡導的“生態服務付費“概念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自然資源歸全民所有的國情創造性提出的概念。是綜合考慮生態保護成本、發展機會成本、生態服務價值的基礎上,由中央政府運用行政和經濟手段平衡生態保護者與生態受益者之間以及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的制度與方法。
3、生態保護補償的資金機制
【1】專項轉移支付
【2】縱向財政轉移支付設計與生態補償有關的政府性基金;
【3】生態環境保護與資源稅費的安排
A、 收費:排污費、海域使用金;B稅收:環保稅、資源稅
構成生態補償機制的資金來源、科目與補償方式等比較混亂,應當逐步一致化、一體化、和科學化
【二】 財稅法律體系的獨特性
1、 稅法與社會學的關系密切,利用社會學的方法和思維,分析開征的稅種社會效果,使得稅法的價值追求與社會前進的步伐保持一致;
2、 在法學學科內部,稅法與很多法學都有交集:憲法、經濟法、行政法、訴訟法等;
3、 稅法與政治的關系,稅收改革的需要
【三】環保與稅法的結合的環保稅法的獨特性
治理污染需要政府和市場聯動、制度和權利協調,需要公眾的參與和社會的監督,是產業與精神文明共進的過程。
環保與稅收的結合,以環保稅法的形式出現在世人面前,使財稅法、環保法在生態文明建設的改革中發揮出應有的作用。環保稅的征收來源、使用、監督勢必得到全社會的關注。
三、草案個人修法建議
檢索互聯網上關于環保稅草案的修法建議,華稅的應為一大亮點,其建議以稅法為核心和出發點,指出了不少很有建設性的修法建議,筆者測重環境保護法律的角度,時間倉促中提出以下修法建議:
1、此次草案所稱環保稅法,其實質乃為污染稅法,因為只是針對企事業單位和組織的污染物排放。而環保稅法,應該不僅僅包括污染稅,資源稅、能源稅等都應該囊括進環保稅法律中。具體到條文,就是第二條的征收對象上絕不僅僅限于污染行為,一切損害環境的行為都應列為本法的征收對象。
2、關于第三條噪聲污染的問題,個人建議應明確為工業噪聲似乎更加準確。
3、關于第十二條免征環保稅的情形中機動車,個人建議類似水泥攪拌運輸用、礦產企業粉塵運輸車輛等工業企業機動車不宜免征環保稅,實踐中這些是類似工業企業排污很重要的路徑。
4、關于第十四條第二款環保部門的地位問題,“監測管理”職能其實不夠準確,對于污染的監測,除了環保部門,企業、社會公眾組織、其它環保公益組織都應有監測的權利,至于管理職能,環保部門發揮的似為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職責。建議改為“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5、關于第十四條第三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保與稅務機關的協作機制的規定,個人建議在本法中應該明確具體如何協作。是成立專門一個機構負責協調?還是由環保部門和稅務部門分別建立一個內部機構由政府直屬管理,分工協作?因為環保部門負責審核污染物即應稅基數,而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如果銜接不好,勢必導致該法實施上的困境。
6、關于第十五條第二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等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定期交送稅務機關。”建議修改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等環境保護相關信息,與稅務機關建立即時報送聯網機制,同步分享、交送稅務機關”。
與第十四條一脈相承的問題,環保部門與稅務部門的協作配合,應該更快捷,在互聯網時代,環保部門通過網絡將數據同步分享給稅務部門是可以做到的,也更便于稅務機關及時征收。
四、環保稅法時代,律師應有所作為
環保稅法如順利實施,對律師的復合性知識及專業化要求程度進一步加強。除了環保法律體系、稅收之外,環保工程學、理工科一些知識也應有所了解和掌握,只有成為環保、稅、法律方面的全才和通才,律師才更能在環保稅時代來臨后為國家企業做出更有益的貢獻,為環保事業增磚添瓦:
1、立法推動上:稅務及環保律師應積極參與與環保稅有關的立法建議,在《環保稅法》的基礎上積極推動、參與
一系列環保方面財稅法律的出臺。
2、法律宣傳上:向企業、政府機關及時貫徹宣傳環保稅法的頂層設計思路,及解讀具體法律條文。
3、代理企業稅收爭議案件復議或行政訴訟維護納稅人的權利。
4、代理政府部門的環保稅方面訴訟非訴訟業務。
相信隨著環保稅法的完善和實施,環保律師與稅務律師將不斷地升級改進法律服務的范圍和能力,以更加標準化、專業化的服務協助企業和政府創造持續發展的經濟,跟上乃至引領企業持續增長的法律需求,還世人綠水青山的美好環境!
參考文獻:
1、北京大學環境法教授汪勁在中華全國律協環境資源能源專業委員會2016年年會所做講座;
2、北京大學財稅法教授劉劍文《稅法基礎理論》;
3、北京大學財稅法教授劉劍文《稅醒了的法治》;
4、互聯網:華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的若干修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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