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人權的跨學科審視
吳衛星
20世紀60年代以來人類文明進入了一個新的時代,伴隨著資本主義和工業化的發展,全球規模的生態危機籠罩著我們人類和地球。這場生態危機構成了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根本挑戰,迫使人類的倫理觀念與法律制度發生變遷甚至革命。在這個宏大的時空背景下,環境人權的主張應時而出,成為一個時髦而又聚訟紛紜的議題。國外研究環境人權的論著之多,可謂汗牛充棟,目前被翻譯成中文的專著只有英國曼徹斯特大學簡·漢考克所著的《環境人權:權力、倫理與法律》)(李隼譯,重慶出版社2007年版)。該書系統地闡述了環境與人權之間的政治、倫理與法律關系,是一本對環境人權進行跨學科審視的力作,值得我國學術界重視和研讀。
一、 環境保護的兩種路徑
面對全球性的生態危機,大致有兩種認識進路。一是“義務本位論”,認為應當放棄現代法律中的權利本位思想,為法律主體普遍設定義務才是解決環境問題的出路。例如我國學者徐祥民教授認為,環境問題是人類活動及其影響超出環境承受能力的極限所造成的后果,解決環境問題最根本的辦法是分配,即把有限的環境資源在人類廣泛的欲求之間做“相持而長”的分配。這種資源分配不同于收益分配,它體現的基本精神是義務,把體現義務精神的分配方法引入環境立法,必然導致環境法由傳統的權利本位轉變為義務本位。 [1]第二種觀點主張采用權利的路徑尤其是人權來保護環境,由Alan E.Boyle與 Michael R. Anderson編的論文集 Human Rights Approaches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Clarendon Press,1996)即是這方面的經典文獻。
簡·漢考克的《環境人權:權力、倫理與法律》實際上采用的就是第二種認識路徑,在引言中作者就開宗明義地表示:“當下世界所面臨的所有主要環境問題,都源自于現代社會的四種特征:(1)污染;(2)資源的過度使用或錯誤使用;(3)生物多樣性的降低;(4)棲息地的破壞。本研究認為通過對以下兩項普遍人權的尊重可以部分解決這些問題,這些人權包括:(1)使環境免受有毒污染的權利;(2)擁有自然資源的權利。” [2]作者認為環境保護的權利路徑要優于義務路徑,因為“權利在邏輯上優先于義務,遂被確定為首要的關注中心。權利比義務更加切實,權利的論證比后者更能夠獲得公眾的高度感知、高度理解和高度支持。”
運用人權的方法來保護環境主要有三種途徑和觀點:第一,運用現存的權利以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有些學者注意到已經得到國際條約和國內憲法保護的人權規范在環境保護中起著重要的作用。第二,重新解釋現存權利。這種主張認為,雖然現有的人權標準確實能夠為環境保護提供一些有用的武器,但只要對這些權利仍然遵循傳統的解釋和適用方法,這些武器就不足以發揮作用。現有的權利必須在關心環境的背景下,依據想像力和對法律的嚴格執行加以重新解釋。第三,創設獨立的新的環境人權。這種觀點認為,盡管現有的權利如果被完全利用起來,可以為全球和地方的環境保護提供許多有益的幫助,但仍有充分的理由懷疑它們是間接的,缺乏準確性,以笨拙的手段對待緊迫的環境任務。因此,需要制定一個直接的和環境利益相聯系的全面的規范。 [3]
簡·漢考克認為,本書中的兩項普遍的環境人權可以從現行的有關人權的國際法中解釋出來。在該書的第五章中,他從現有的關于人的生命、安全與健康的人權中推導出“擁有免遭有毒污染環境的人權”,在第六章中他從文化自決權和免于饑餓的權利中推導出“擁有自然資源的人權”。
二、 對待環境人權的兩種認識范式:生態理性VS.經濟理性
在本書第一章中,簡·漢考克深入分析和探討了生態理性與經濟理性在對待環境人權方面的不同認識和態度。之所以選擇這兩種特殊的理性表現,是因為經濟理性在資本主義政治經濟學中占據支配地位,而生態理性形成了可供選擇的認識論范式用以進行批判性的比較。
經濟理性是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占支配地位的認識范式,它假定了希臘/基督教的立場,即萬物歸根結底都僅為人類所用,并且,這個物種可以如其所愿,自由地把環境商品化。在經濟理性的視野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價值應該而且只能用經濟、貨幣來衡量,大自然生態的、宗教的、文化的、審美的價值蕩然無存。生態理性則是一種基于關注所有生命形式的理性。在集中于尊重生命的廣泛的宇宙哲學范疇下,這種理性將所有生命系統的互相連接假定為統一的基本原則。
這種經濟理性與生態理性的差別類似于日本學者巖佐茂分析的“資本的邏輯”與“生活的邏輯”的對立。巖佐茂深刻地指出:“大量消費、大量廢棄只是由大量生產的體制帶來的東西,只要不研究大量生產的方式本身,就不能真正解決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問題。” [4]巖佐先生進而論述了在環境問題上資本的邏輯與生活的邏輯的對立。他指出,資本主義社會是資本的邏輯所貫穿的社會,大量生產的體制從根本上講是與資本的邏輯最適應的生產體制。所謂資本的邏輯是指追求利潤、讓自身增殖的資本的本性,它把包含人格在內的一切東西貶低為追求利潤的手段,同時在生產過程中又盡量削減費用。對資本的邏輯來說,無償接受來自環境、大氣、水等的環境資源,如果沒有法律規定,在生產過程中把污染的大氣、水排放到環境中,這是理所當然的事。其結果是環境被破壞,對此資本的邏輯是毫不關心的。所謂生活的邏輯,是指在人的生存或“更好的生存”中發現價值,在勞動生活與消費生活的各個方面重視人的生活的態度、方法。對人的生存來說,好的環境是不可缺少的。因此,生活的邏輯也就必不可少地包含環境保護之義。 [5]
因此,生態理性要求保護環境,主張環境人權。而經濟理性總是站在資本的邏輯上對待環境,竭力通過對勞工的剝削和對自然的剝削榨取剩余價值和利潤。經濟理性反對環境人權的主張,可以說環境污染與破壞、對環境人權的侵犯是資本主義經濟理性的內在邏輯。簡·漢考克指出,印度博帕爾事件中聯合碳化公司對事件的反應證明了對經濟理性的注重是如何侵犯環境人權的:這個企業拒絕公布泄露的有毒氣體的確切化學成分,由于無法得到有關泄露的有毒氣體的確切成分的具體數據,無法研制治療受害者的有效方法,暴露于有毒氣體中的人的健康損害因此而加劇。 [6]
今年剛剛判決的厄瓜多爾石油污染案也凸顯了經濟理性對環境人權的侵害。2011年2月14日美國能源業巨頭雪佛龍公司被厄瓜多爾一家法院宣判將支付95億美元,以修復和賠償其收購的德士古公司(Texaco)曾對該國亞馬遜地區的石油污染。據原告指控,德士古公司于1972年~1990年間在厄瓜多爾北部亞馬遜河源地帶的鉆探活動給當地地下水、河流、沼澤地帶造成嚴重污染,導致當地癌癥發病率高出厄瓜多爾平均水平一倍,1000多人死于與污染有關的癌癥,數萬人因污染患病。面對著約95億美元的判罰,雪佛龍公司提出了強烈的異議,稱將上訴且不會履行賠償,同時希望說服美國法院和海牙法院相信這是原告律師和厄瓜多爾陪審團聯手制造的一起勒索事件,而雪佛龍公司只是勒索案中的無辜受害者。
三、環境人權的類型化
在本書中,簡·漢考克論述了兩項普遍性的環境人權:“擁有免遭有毒污染環境的人權”和 “擁有自然資源的人權”。他指出,“免于環境受到有毒污染的人權”是私人生活、自主性(不受干涉)、個人安全和生命權得以實現的前提。
基于生命權與環境人權的關聯,通過對生命權的闡釋來保護環境權已經為許多國家司法實踐所采用。以印度為例,生命權已經被擴展到包括自由權、生計權和健康環境權。1950年印度憲法第21條規定了生命權:“保護生命和人身自由——除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外,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和個人自由。”印度最高法院在兩個方面擴展了這項消極權利。第一,任何影響到人身自由的法律都應當是合理、公正的。第二,法院承認了被21條所隱含的權利。運用第二種方法,最高法院通過解釋使得生命權包括了一項清潔環境的權利。環境質量與生命權的關聯最早在最高法院憲法法庭審理的Charan Lal Sahu v. Union of India一案中得以確認。1991年,在審理Subhash Kumar v. State of Bihar一案時,印度最高法院認為,為了充分享受生活,憲法第21條所保障的生命權包括了享受免于污染的水和大氣的權利,從而承認了健康環境權作為生命權的內容之一。在“《博帕爾毒氣泄露災難(求償處理)法》效力案”(Bhopal Gas Leak Disaster(Processing of Claims) Act Validity case)中,法院認為,“根據我國人權的范圍,自由權、對于不受污染的空氣和水的權利受到憲法第21條、第48-A條、第51-A(g)條的保障。” [7]
所謂“擁有自然資源的人權”,是一項群體的權利而不是個人或國家的權利。 簡·漢考克首先區分六種自然資源的所有權體系(資源的開放使用、資源不開放、國家控制、公共物品系統、私有產權和公共資源所有權);其次,他批判了哈丁的“公地悲劇”(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理論,他認為哈丁假定所有個體做決定的時候都會使用經濟理性的邏輯是有問題的,因為這種假定常常在非資本主義社會中是看不到的,哈丁把經濟理性的個人主義和唯物主義價值觀普遍化了。再次,簡·漢考克結合事例論述了公共資源所有權與環境保護的相容性,他認為,自然資源的公共所有權與市場模式相比更有利于環境保護,因為前者在使用資源上是從長期的環境保護來考慮而不是出于獲利的動機,公共資源權利制度的分散性質和在公共資源權利制度中關于當地環境的地方性知識,可以有效地防御對環境干擾,減少環境大規模崩潰的可能性。 [8]
四、余論:我們為什么需要環境人權?
在本書中,簡·漢考克對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理性作了深刻的批判,也足以引發我們對經濟全球化的憂思。因為經濟全球化基本上就是資本主義經濟理性的全球化和“資本的邏輯”的全球化,各個地方層面的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制度安排和地方性知識常常受到全球化的擠壓和排斥。在這個全球化的時空背景下,環境人權的確認和保護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第一, 環境人權有利于培養人們的生態理性。
環境人權具有深刻的教育功能,可以喚醒人們自工業革命以來被遮蔽的生態理性,重新發現自然的各種非經濟價值,重新體悟自然之美與人的生命的清新。環境權的確立,側重于滿足人們的生態的、精神的、審美的、文化的需求,而不再像資本主義經濟理性那樣把人當作具有無限物質欲望的經濟動物。環境權的確立,有助于人們超越動物的本能,重塑人的主體性,保障人性尊嚴,實現人與自然的真正意義上的共生。
第二, 環境人權有利于消除環境保護中的“政府失靈”。
環境人權乃是針對政府的權利、迫使政府保護環境的權利,因此可以糾正政府短視或者環境污染方面政經一體化的局面。
一般而言,從經濟學角度而言環境污染就是一個負外部性問題,而負外部性得產生源于市場失靈,這為環境問題的政府規制提供了前提。然而無數的事實表明,政府的規制往往也是失靈的。因為,許多政府與企業一樣為經濟理性所主導,為GDP增長而無視環境利益。更有甚者,政府與企業聯手追逐利潤和經濟增長而破壞環境。簡·漢考克指出,對環境權的侵犯不光來自企業,還來自企業和政治、司法權力的聯合。例如,在厄瓜多爾的亞蘇尼國家公園,一個指定的世界生物圈保護區,很多跨國石油公司在此進行石油開采,律師團在最初階段,根據厄瓜多爾憲法提供的環境免受污染的權利以及保護區內禁止開發的法律,在阻止大陸石油公司生產中獲得了勝利。然而在向大陸石油公司發出禁令僅僅一個月后,憲法法院便推翻了自己的判決,用一個法官的話說,是因為來自政府和石油企業的強大壓力。 [9]2010年我國安徽固鎮縣環保局干部停職事件也凸顯了環境污染地方保護主義的問題。
第三,環境人權在中國具有“再啟蒙”的歷史意義。
五四新文化運動開始了現代中國的思想啟蒙,“民主”、“科學”成為知識精英的訴求。然而不幸的是,后來長期的“救亡圖存”壓倒與遮蔽了這種思想的啟蒙。我國欲成為現代文明國家,亟待進行“民主”、“科學”、“法治”、“人權”的再啟蒙。由此環境人權的提出在我國便具有超越環境保護的再啟蒙的歷史意義。
[作者系南京大學法學院暨南京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高級研究院副教授,環境法學博士,評論書目為簡·漢考克著:《環境人權:權力、倫理與法律》,李隼譯,重慶出版社2007年版]
*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09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環境權理論的新展開”( 09CFX051)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1] 參見徐祥民:《極限與分配——再論環境法的本位》,載《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03年第4期。
[2] 【英】簡·漢考克著:《環境人權:權力、倫理與法律》,李隼譯,重慶出版社2007年版,引言第1頁。
[3] 國際人權法教程項目組編寫:《國際人權法教程》第1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75—479頁。
[4] [日]巖佐茂著:《環境的思想》,韓立新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1997年版,第166頁。
[5] 參見[日]巖佐茂著:《環境的思想》,韓立新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1997年版,第169—170頁。
[6] 【英】簡·漢考克著:《環境人權:權力、倫理與法律》,李隼譯,重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頁。
[7] 參見吳衛星著:《環境權研究——公法學的視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9頁。
[8] 【英】簡·漢考克著:《環境人權:權力、倫理與法律》,李隼譯,重慶出版社2007年版,第169頁。
[9] 【英】簡·漢考克著:《環境人權:權力、倫理與法律》,李隼譯,重慶出版社2007年版,第97頁。
(本文原載《綠葉》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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