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發生客戶名單因員工跳槽而導致客戶流失時,應準確把握商業秘密中對客戶名單的構成要件,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近些年來,因員工跳槽而流失客戶的現象不斷突出,企業為了維護自身利益,通過提起商業秘密訴訟的案件也不斷增多,但是,由于對商業秘密案件中客戶名單是否構成商業秘密認識不足,因而,相當部分案件以原告敗訴而告終。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必須具備三個要件即秘密性、價值性及管理性,而客戶名單作為經營信息,當然也應具備上述三個特征,但客戶名單與技術秘密相比,相對簡短、零散,對客戶名單是否具有秘密性及價值性,其認定存在較大難度。
1、關于客戶名單的秘密性。
秘密性即不為公眾所知悉。對于技術秘密而言,只要找出其中的秘密點即可。如果在訴訟過程中,對秘密點有爭議,可以委托技術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因此,確定技術秘密的秘密性相對比較簡單。然而,客戶名單其信息量較少,很多人對客戶名單中哪些信息構成區別于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存有疑問。實際上,受商業秘密法保護的客戶名單當然不是公知的客戶名稱集合,因此,客戶名單若要受到商業秘密法的保護,必須具有區別于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這一特殊信息包括該客戶在特定時間對具體產品或服務的特定需求、交易習慣、價格、購買頻率、結算方式、具體交易內容等,這一特殊信息其他競爭企業無法獲得或很難獲得。客戶名單中只有具備上述特殊信息,才具備客戶名單的秘密性特征。
2、關于客戶名單的價值性。
價值性即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企業通過付出人力、財力、物力而開發出來的客戶,對其具有經濟利益并具有實用性是顯而易見的。筆者曾注意到一個案例,A公司受B公司委托從事銷售B公司開發的軟件,合同期限為三年,合同期限屆滿后,A公司員工在跳槽后將其客戶名單泄露給C公司,A公司發現后認為其商業秘密受到侵犯而訴至法院。一審認定客戶名單構成商業秘密,而在二審過程中,法院認為,A公司原先的客戶不能為A公司繼續帶來經濟利益,不具有實用性,因此,該客戶名單不構成商業秘密。該案例說明,并非企業的所有客戶都能構成商業秘密,筆者認為,除了上述案例中因業務變更原因外,以下情形的客戶不具有價值性。
(1)、一次性客戶。比如購買汽車的個人客戶,對于個人而言,一般只購買一部車,該客戶信息不能繼續為其帶來經濟利益,不具有實用性。
(2)、在客戶名單泄密前終止的客戶。在泄露客戶名單前,可能因合同到期或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矛盾而終止合作,那么,該客戶信息也不能給企業繼續帶來經濟利益,不具有實用性。
因此,客戶名單中的客戶一般是具有長期合作關系的穩定客戶,因為這樣的客戶會給企業帶來持續的經濟利益。 總之,企業在發生客戶名單因員工跳槽而導致客戶流失時,應準確把握商業秘密中對客戶名單的構成要件,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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