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有不少婚內債務糾紛起訴至法院。在這些債務糾紛中,有在維持婚姻關系的前提下,一方提起單純的婚內債務糾紛;有在離婚案件中要求另一方歸還婚內債務的糾紛;有在離婚后,要求另一方歸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婚內債務糾紛。法官提醒,夫妻要謹慎對待婚內的債務,別拿婚姻內的“債”不當回事。
她
亡夫借的錢想賴賬
2009年5月28日,劉某之夫因做生意需要向常某借款5000元,并約定了借款期限為一年。今年5月10日,劉某之夫因病亡故。借款到期后,常某向劉某催要借款,劉某認為此筆借款并非其本人所借,也非自己出具借條,與自己無關,不同意償還。常某多次索要均遭拒絕,遂起訴到包河區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劉某之夫在其生前向常某借款,并且當時是在其與劉某婚續期間,應屬夫妻共同債務,其二人應為債務人,常某為債權人。劉某的丈夫雖然亡故,借貸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仍未改變,被告劉某作為債務人應償還原告常某借款5000元及利息。
他
婚內打借條不想還
沈某和薛某曾是夫妻,現已離婚一年多。在婚姻存續期間,沈某通過訂立協議的形式共向薛某借款34538.72元。2007年5月22日,雙方在民政局簽訂了自愿離婚協議書,對有關財產進行了重新分割。離婚后,薛某多次向沈某催要該筆借款,均被沈某以各種理由推脫。薛某一氣之下,到合肥市包河區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沈某償還借款34538.72元及利息。
法院認為,當事人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書,其實際內容是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意見。協議書是當事人雙方自愿簽訂,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故法院判決沈某償還薛某借款34538.72元及利息。
她
離婚有約定不愿還
2008年4月,吳某向鄒某借款10萬元做生意,吳某向鄒某出具借條并約定半年內還清借款,之后吳某一直沒有還款。同年10月,經法院判決,吳某與妻子方某解除婚姻關系,法院判決對夫妻財產作出分配。2009年7月,仍未討回欠款的鄒某將吳某及其前妻方某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對此方某提出,法院在兩人離婚時就判決各自的債務由各自承擔,吳某做生意期間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吳某個人承擔,與其無關。
瑤海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吳某的借款行為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盡管法院在離婚判決中對夫妻財產作出分配,但不影響債權人向夫妻雙方請求償還債務。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分配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法院判決,由吳某和方某共同承擔償還借款本息共計11萬元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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