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鴨王烤鴨店,因其料理精細、食物精美而深受廣大食客的好評。上海也有一家鴨王,曾獲得中國餐飲十大知名品牌等多項榮譽稱號。上海鴨王委托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鴨店有限公司申請注冊鴨王商標,并核準注冊。為此,北京鴨王烤鴨店有限公司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為被告,以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鴨店有限公司為第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商評委關于鴨王商標異議的復審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對鴨王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裁定。9月5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原告北京鴨王烤鴨店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2000年12月,北京鴨王曾申請注冊鴨王商標被商標局以直接表示了服務內容和特點為由駁回申請。第三人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鴨店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申請注冊鴨王商標,亦被以同樣理由駁回。
上海淮海全聚德于2003年1月向商評委申請復審,商評委經審查認為,申請商標鴨王雖對指定服務具有一定敘述性,但尚不屬行業的通用術語,且經過多年使用及宣傳,顯著性得以加強,故決定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北京鴨王對此提出異議,于2005年5月提出異議申請,理由是上海淮海全聚德的鴨王商標是對北京鴨王的模仿和抄襲,系以不正當手段搶注,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商標局于2006年5月作出異議裁定書,裁定北京鴨王異議理由成立,鴨王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上海淮海全聚德不服,于2006年6月向商評委申請復審。商評委認為,鴨王商標未侵犯北京鴨王的在先權利商號權,也未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遂裁定對上海淮海全聚德申請注冊的鴨王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北京鴨王不服該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鴨王原告北京鴨王烤鴨店有限公司稱,北京鴨王成立于1997年,上海淮海全聚德的關聯公司是上海鴨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鴨王一直將鴨王作為其公司的商號和商標持續使用,早于上海鴨王五年之久。而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鴨店有限公司雖注冊在上海,但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均來自北京,系北京全聚德的加盟商,而北京鴨王與全聚德是相同經營領域的競爭關系。上海鴨王在其開業之初故意進行模糊宣傳,誤導公眾,刻意使用與北京鴨王廣告相似的內容,突出使用與北京鴨王商標近似的字體,致使消費者誤認為其是北京鴨王的上海分店,純屬搭便車的行為。
上海淮海全聚德稱,其申請注冊的鴨王商標是受其關聯企業上海鴨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而申請注冊的。該商標的實際使用人為上海鴨王。上海鴨王成立于2002年,成立后即使用鴨王商標并進行了大量廣告宣傳,上海鴨王多次獲得中國餐飲十大知名品牌,中國餐飲行業十大影響力品牌,中國餐飲市場著名品牌,中國十佳酒家等榮譽,使得鴨王已經成為深入人心的餐飲品牌。北京鴨王雖然在先使用了鴨王標志,但不能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行為,且其使用的鴨王標志并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具有一定影響”的要求,在時間、方式、程度、地理范圍上的影響極為有限,尤其是在上海鴨王的所在地并未形成在相關公眾中的影響。商評委則認為,北京鴨王的宣傳使用范圍絕大部分限于北京地區,考慮到餐館服務行業具有較強的地域性,北京鴨王沒有能夠提供其使用鴨王作為商號的影響力及于第三人的有力證據,且亦未提供有力證據證明第三人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鴨王商標。
法庭未當庭做出判決。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