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江蘇省如東縣河口鎮政府在鄉道旁設置了水泥垃圾池,當地婦女沈某騎電動自行車路過此地時,與路邊行人繆某發生接觸后摔倒,沈某頭部撞上垃圾池的邊緣,經搶救無效死亡。死者家屬將當地鎮政府和行人繆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各項經濟損失31萬余元。
近日,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經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調解,被告如東縣河口鎮人民政府一次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5萬元;被告繆某一次性補償原告經濟損失1.5萬元。
2011年8月27日晨,沈某騎一輛無牌電動自行車,快速行駛至如東縣河口鎮某路段時,與行人繆某接觸后摔倒,二人均受傷。沈某頭部撞在水泥垃圾池的邊緣,導致顱腦重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由于事發路段較為偏僻且無目擊者,同年9月28日,當地交巡警部門以此交通事故部分成因無法查清為由,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沈某家屬認為,當地政府違法設置垃圾池且怠于管理是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多次要求鎮政府賠償未果,沈某家屬將鎮政府和行人繆某一起告上如東縣法院。
繆某辯稱,他被撞倒受傷,也是受害者,且當時沒有實施任何妨礙道路通行的行為,與受害人摔倒沒有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另查明,事故路段為鄉道,管護主體為河口鎮政府。2011年,河口鎮政府在開展“垃圾設施暨環境長效管理達標村”創建活動中,在事故路段南側設置垃圾池,其邊緣與水泥路面相距僅23厘米。
如東縣法院審理認為,沈某駕駛無牌電動自行車,未能靠右側通行,速度較快,其過錯是造成本起事故損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河口鎮政府在設置垃圾池具體位置時,違反了我國《公路管理條例》中對公路以及公路用地上設置構筑設施的禁止性規定,其過錯是造成本起事故損害后果的次要原因,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實繆某在事故中具有過錯,因而原告要求繆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酌情認定,河口鎮政府對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15%的賠償責任,即賠償53102.12元,駁回原告對繆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向南通市中院提起上訴。二審中,承辦法官多次與雙方溝通,同時深入案發現場,詳細了解案情。經承辦法官耐心細致地釋法析理,雙方都同意作出一定的讓步,被告繆某則愿意作出一定的經濟補償,最終達成上述調解協議。
(張小百)
■法官提醒■
健全農村公路管理體制
該案一審承辦法官王小榮說,近年來,隨著中央新農村建設政策的穩步推進,以道路硬化為標志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正熱火朝天地全面鋪開。一條條、一座座通往外界的“致富路”、“民心橋”在帶給鄉村群眾方便和快捷的同時,因管護主體缺位、配套設施缺乏、建設標準混亂等原因也導致事故頻發,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我國公路法規定,公路的路肩屬于公路的范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路兩側邊構外緣不少于1米的范圍為公路用地,其中鄉道不少于5米。同時,《江蘇省農村公路管理辦法》規定,村道從公路邊構外緣,沒有邊構的,從公路破角線外緣,沒有破角線的,從公路硬化路面邊緣1米外起不少于3米的范圍內為村道建筑控制區。在建筑控制區內,禁止修建建筑物或構筑物。”王小榮法官介紹,公共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未盡管理義務,導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鎮政府在設置垃圾池的具體位置時,違反了我國對公路以及公路用地上設置構筑設施的禁止性規定,故對沈某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事發時,沈某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行駛過程中未能靠右側通行,且速度較快,是造成事故損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故可以減輕鎮政府的民事責任。
“去年,如東法院共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687件,其中農村道路事故占75%以上,鄉村道路安全隱患已到了不得不令人重視的程度。”王小榮法官建議,農村道路建設要建立健全養護管理機制,保證一支穩定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隊伍,地方政府應保證必要的管護資金,逐步解決農村公路養護的散、差、亂現象,盡快推進農村公路養護真正走向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真正讓廣大農村群眾走上“平安路”、“安心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