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日前,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飲酒后猝死引發的賠償糾紛案。6名被告因勸酒未盡注意義務,被判承擔三成責任。
2011年4月6日下午7點左右,原告李清潔的丈夫王強給被告陳坤修完四輪車,陳坤邀請王強及吳風等6人去食堂吃飯。當晚9點左右,王強回家睡覺。稍后李清潔聽見王強出氣很粗,忙將王強扶起,并連忙喊來村醫田香等人搶救,值班醫生稱王已死亡。
王強的突然死亡給其一家老少三代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和痛苦。王強的5名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6被告承擔民事責任,請求判令6被告賠償撫養費、贍養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1476元。
6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陳坤修車請吳風、劉一吃飯,順便喊上王強,到食堂又碰到吳信、張峰及王小好,7個人喝了2瓶白酒,一件啤酒。席間,王強稱自己有病,醫生不讓喝酒,只喝了不到一兩白酒、三碗啤酒,沒有人勸他喝酒。飯后王回家時沒有異常,得知王強死亡,被告都非常同情,但認為與喝酒無關。原告起訴被告承擔責任,既沒有事實根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因此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死者王強作為成年人,應當預見到過量飲酒的危害,特別是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壓病不能喝酒卻仍然喝酒,對于自己酒后猝死的后果,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6被告與王強同桌喝酒,在明確得知王有病不能喝酒情況下卻未盡到注意義務。6被告的倒酒、勸酒行為與王強死亡之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6被告應當對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考慮到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法院判令6被告賠償原告喪葬費、撫養費、贍養費等各項損失的30%,計款9328.82元,加上酌定的精神撫慰金5000元,6被告賠償5原告14328.82元。
法院同時認為,被告陳坤作為酒宴召集人,應對參與酒宴的每個人的健康安全盡到較大的注意義務,并且陳坤作為修車的受益人,酒宴上具有勸酒行為,應承擔較大責任。另二被告吳風、張峰在酒宴上也有勸酒行為,應承擔次要責任,其余3被告對王強的死亡未盡到注意義務,也應承擔一定責任,基于上述判斷,法院對6被告的賠償責任做了如下劃分:被告陳坤承擔1/3,被告吳風、張峰平均承擔1/3各賠償2388.13元,另外3被告共承擔1/3賠償責任。6被告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負連帶責任。(宋 豫)
■法官說法■
四種情況下共飲人需承擔責任
新野縣人民法院法官王舒說,近年來,隨著人們的頻繁交往,因共同飲酒行為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大量增加。這類糾紛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因為個人酒量的大小只有自己最清楚,而且每個人的酒量還會隨著心情、環境等因素發生一定程度的改變,即使是熟悉的人也是很難準確判斷的。因此,對于因喝酒產生的人身損害等后果,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但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發醉酒人心臟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發作,導致傷殘、死亡等損害后果的情況下,是否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成為“酒友”應否承擔過錯責任的前提。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勸了少量酒的情況下,對方誘發疾病,此時酒友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依據民法通則中的公平責任原則(此時非過錯責任),“酒友”應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如果在不知道的情況下勸了大量的酒,應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無論“酒友”是否明知對方的身體狀況不能喝酒,都應承擔責任,只不過“明知”的情況下責任較大。
二、強迫性勸酒
作為酒友,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的勸酒行為,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不依不饒等,只要主觀上存在過錯,此時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酒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此種情況下,醉酒人也有一定的過錯,因為這種強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應當減輕酒友的賠償責任。
三、酒后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
我國法律并沒有對醉酒人酒后駕車、洗澡、劇烈運動等行為酒友是否有義務進行勸阻進行明文規定,但根據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在明知對方酒后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因為此時共同飲酒人應對醉酒的人負有加以阻止的義務。如果未履行此義務,造成醉酒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酒友是可以免責的。
四、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如果發生酒友未將醉酒人送回發生類似于“酒后凍死”的情況,酒友是否要承擔責任呢?對此,應結合飲酒者當時的神志狀況來加以判定。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此時酒友負有一定的監護義務,如果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時間內讓其達到有人照顧的情況(比如家中無人),此時若出現意外,酒友對此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