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黃 明)大學生利用騰訊QQ相約自殺,騰訊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近日,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死者家屬對廣東省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的損害賠償請求。
自2010年6月初起,張某多次在騰訊公司經營的不同QQ群上向不特定的對象發出“浙江男 找一起自殺的 聯系我”等內容的自殺邀請。2010年6月23日,范某在QQ群上看到張某留下的信息后,與張某聯系并約定到麗水自殺。6月23日晚,范某到達麗水,并與張某在麗水市區一酒店實施了燒炭自殺。自殺過程中,由于疼痛難忍,張某用水澆滅了正在臉盆里燃燒的炭,終止自殺,并勸范某放棄自殺。6月24日下午5時左右,張某不理會范某“不要走,再來一次自殺”的要求,獨自一人離開了賓館。離開后直至晚上8時前,二人仍有手機通話和短信聯系。晚上11時左右,張某打電話給賓館總臺,告訴賓館工作人員502房間可能有人自殺,工作人員撞開房門發現范某死亡后報案。
范某父母將張某和騰訊公司告上法庭,認為張某通過網絡邀約范某進行自殺,最終導致其死亡;騰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對“相約自殺”的內容進行刪除或者屏蔽,致使其得以傳播,應對范某的死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麗水市蓮都區法院一審認為,張某多次在不同QQ群上向不特定對象長期公開告示自殺邀請,騰訊公司也一直未對這種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致使范某與張某相約并實施自殺。死者范某是一個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沒有強迫、威脅的情況下自主選擇以自殺方式來結束自己的生命,從預備到實施自殺的整個過程中,一直表現出積極追求死亡結果的主觀意志,對結果的發生有支配性的作用,應自負主要責任。張某和騰訊公司的行為間接結合發生損害后果,應當根據過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分別承擔20%和10%的賠償責任,判決張某賠償11萬余元、騰訊公司賠償5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騰訊公司和張某不服法院判決,提起上訴。
麗水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后作出改判,駁回范某父母對騰訊公司的訴訟請求。因張某在二審中撤回上訴,麗水中院對一審法院判定的張某的實體權利義務未予審查,維持一審對張某部分的判決。 ■法官說法■
在這起網絡侵權案件中,二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騰訊公司對QQ群聊信息是否具有事先主動審查、監管的法定義務,以及騰訊公司是否應該對范某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承辦法官告訴記者:騰訊QQ是騰訊公司開發的一款基于Internet的免費即時通訊工具,網絡用戶利用騰訊QQ進行交流時,騰訊公司僅提供網絡技術服務和交流平臺。對于網絡用戶多次在不特定QQ群發布信息的,騰訊公司負有事后被動審查、監管QQ群聊信息的義務,即在接到相關權利人通知或確知侵權事實存在的情況下,騰訊公司應采取必要處置措施,而難以通過人工、技術手段事先主動審查、監管群聊信息。
本案中,范某父母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在范某自殺前,相關權利人已經通知并要求騰訊公司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相關信息或者騰訊公司已確知相關信息存在的事實。
此外,騰訊公司不存在作為的侵權行為,也不存在法律明確要求其作為而其不作為的侵權行為。騰訊公司沒有接到任何人要求其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相關有害信息的通知,其主觀上并沒有過錯。本案中,騰訊公司僅為用戶提供網絡技術服務和交流平臺,并沒有對用戶的聊天內容進行編輯、修改或者改變其接收對象,范某通過騰訊公司提供的信息交流平臺與他人相約自殺,其死亡系其積極追求自殺的結果,故騰訊公司的行為與范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騰訊公司不具備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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