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被判賠償衛生間內滑倒摔傷者損失 中國法院網訊 (杜超 涂浩) 因在某醫院廁所內滑倒摔傷,與醫院協商后續治療費用未果,莊女士將醫院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本網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醫院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其賠償莊女士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共計4.07萬元的判決。
2010年7月22日,莊女士陪同丈夫到某醫院就醫時在衛生間內滑倒。當日,莊女士到另外一家醫院進一步治療,住院15天。
莊女士訴至一審法院稱,其因受傷,無法正常上班,且需要護理,后續治療仍需要大筆費用。因多次找到醫院協商未果,故請求判令其賠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共計14.9萬余元。醫院答辯并反訴稱,莊女士系自己穿拖鞋導致摔傷。事發后醫院積極履行救助義務,不存在過錯,不同意莊女士的訴訟請求。醫院考慮其家庭困難,當場為其免費治療并取藥,并墊付了其在另一家醫院的門診和住院押金費用4677.06元。后又于當月27日借給莊女士2萬元用于治療。莊女士的治療費用實際為2.1萬余元,且醫院已為其墊付。醫院認為,莊女士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己外出穿拖鞋,在衛生間內自行摔傷,后果應完全自負,故反訴請求判令莊女士返還墊付的治療費用2.1萬余元。莊女士針對醫院反訴辯稱,醫院是在其有責任的情況下付錢的,故不同意醫院的反訴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醫院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共場所的衛生間本就是易濕滑場所,而作為主要向患者開放的公共場所,醫院應當承擔更為嚴格的管理責任。為保障患者及患者家屬在就醫及陪同就醫時的安全,醫院應當對院內公共衛生間此類使用頻繁、易濕易滑的場所加強管理,進行有效的警示和及時清潔,以防發生意外。同時,使用者在進入此類場所時,亦應當提高注意義務,謹慎行為。莊女士雖系自行滑倒,但這一情節只能排除其被其他外力影響導致摔傷的可能性,并不能免除醫院因安全保障義務而擔負的管理責任。對比醫院作為公共場合管理者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和莊女士作為公共設施使用者的注意義務強弱,一審法院認定醫院與莊女士就本次事件產生的損失按照8:2的比例承擔相應責任的處理,合情合理,并無不當,依法予以確認。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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