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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專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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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刑法專家高銘暄談李昌奎案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1/8/24 9:29:54 |
法制網記者 袁定波 盧杰 8月22日,備受關注的李昌奎案在一審判死刑,二審改死緩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又判死刑,再次成為輿論關注的熱點。23日,《法制日報》記者就公眾關心的問題,采訪了我國著名刑法專家高銘暄教授。
記者:高教授,您如何看待李昌奎改判死刑?
高銘暄:李昌奎強奸、故意殺人案二審改判死緩后引起網絡和媒體熱議,我也一直在關注。李昌奎強奸并殺害一名女青年,還殘殺一名三歲無辜兒童,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屬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刑法規定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云南高院再審改判李昌奎死刑,較好地把握了法律、政策和民意,充分體現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記者:如何看待我國現階段的死刑政策?
高銘暄:我國實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這也是黨和國家多年來的一貫政策。保留死刑,符合現階段中國的國情,適應社會治安形勢的需要,但死刑畢竟是剝奪生命的最嚴厲的刑罰,應當嚴格控制,慎重適用,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司法解釋和有關司法文件,完善死刑案件二審開庭程序和死刑復核程序,統一死刑適用標準,依法嚴格、慎重、公正地復核死刑案件。人民法院對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嚴厲懲處,符合死刑適用標準的,堅決判處死刑;對于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命案,被告人事后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以及被告人具有法定從輕情節的,充分體現政策,依法從寬處理,盡量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經過幾年努力,死刑案件質量有了充分保證,適用標準趨于統一,死刑案件數量也有所下降;與此同時,全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嚴重暴力犯罪特別是命案穩中有降,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這也為刑法修正案(八)廢除13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創造了條件。事實證明,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符合我國國情,順應國際潮流,是完全正確的。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李昌奎案二審不當改判死緩,并不能說明我國現行死刑政策本身有什么問題,只是執行死刑政策過程中在處理個案時出現的偏差,屬于個別現象。司法機關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及時再審糾正偏差,恰恰是正確貫徹我國死刑政策的體現。
記者:李昌奎有投案自首的情節,為何還要判處死刑?
高銘暄: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首是法定量刑情節,表明犯罪人與司法機關采取配合態度,因此一般都應當予以從寬考慮。刑法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可見,人民法院在決定刑罰時,首先還是要考慮犯罪本身的社會危害性,自首只是量刑時考慮的情節之一。如果罪行本身特別嚴重,即使自首也可以不予從輕。本案被告人李昌奎連殺兩人,其中一人是三歲兒童,還有強奸行為,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即使構成自首也不足以從輕處罰。
記者:您剛才提到了民間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請問對這類案件的處理如何把握呢?
高銘暄:因婚姻、家庭、鄰里等民間糾紛引發的案件,大多屬于人民內部矛盾,處理上不僅要依法懲罰犯罪,還要著眼于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因此,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嚴重犯罪,如果被告人認罪態度好,對被害人家屬進行充分賠償并得到諒解,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不大的,可以考慮不判處被告人死刑。我注意到,2009年,《法制日報》報道了一批最高法院未核準死刑且社會效果良好的案件。這些案件都是經過法院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促使被告人、被害人雙方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被告人得到諒解。雖未核準被告人死刑,但社會能夠接受,人民群眾亦能夠理解,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是好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只要是民間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就都不判處死刑。如果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仍可適用死刑。李昌奎案當事人間有親戚關系,過去有過提親的背景,但是強奸犯罪并非“民間糾紛”。
記者:有人稱本案再審改判死刑是網絡炒作的結果,是“網絡審判”、“輿論審判”,您怎么看?
高銘暄:網絡和媒體都是民意表達的方式之一。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這并不意味著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可以不尊重民意,不考慮輿情。因為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判決結果也要接受人民的監督和社會的評論。李昌奎案二審改判確實引起輿論熱議。但云南高院再審是根據被害人親屬申訴等啟動,是嚴格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的,改判李昌奎死刑的判決,也是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依照法律規定作出的。這與所謂的“網絡審判”、“輿論審判”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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