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學)近日,廣東江門梁女士收到一張家屬會見通知單,上面顯示女兒張艷(化名)在臺山被判強奸罪入獄3年,但案件的開庭和審判家人都不知情,也從未收到過法院判決書。女人也會被判強奸罪?記者從臺山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該案中并非張艷強奸了人,而是其協助了兩個男人對劉梅(化名)實施強奸,故判處強奸罪。
家屬:親屬會見申請卡顯示女兒被判強奸罪
近日,張艷母親收到一封來自臺山市看守所的信,里面有一張親屬會見申請卡。卡上的信息顯示張艷因犯了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這讓家人聯想起此前曾經收到過一張臺山市公安局寄來的刑事拘留通知書。“當時看上面寫著涉嫌強奸罪,還以為是騙子行騙,沒有理睬。可是現在又收到一份材料說已判了三年,我們就真緊張起來了。”
“女的怎么犯強奸罪的呢?從來沒聽說過。”據張艷的舅舅介紹,張艷案件的法院開庭以及審理情況,家里根本不知道。既沒有收到法院傳票或通知書,也沒有收過判決書。“如果不是這張親屬會見申請卡,我們都不知道她被判強奸罪。”
案情:介紹一女給兩男其醉酒后被輪奸
12日上午,記者和張艷的家屬一起來到臺山市人民法院。該法院的陳主任介紹了案情經過:2010年12月5日晚,麥超某和麥悅某威脅張艷介紹一個女孩給兩人認識,于是張艷就約劉梅到臺山市臺城第二小學門口吃消夜,并稱其為賣淫女。消夜期間,利用張艷搖骰子輸了就由劉梅代喝酒的方式將其灌醉。
隨后,麥超某、麥悅某兩人將劉梅帶到臺山市某酒店,劉醒后反抗,兩人就毆打她,且輪流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間,麥超某曾叫張艷到酒店取劉梅的袋子和物品。被強奸后,劉梅趁兩人不備逃至警局報警。次日凌晨,張艷也曾打電話詢問劉梅的情況,但遭到麥超某言語威脅后作罷。
今年4月,臺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張艷因協助他人實施強奸行為而犯強奸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后張艷不服,以被脅迫和有精神問題等為由提起上訴,近日經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后,維持原判。
對話
家屬:女的可以犯強奸罪嗎?
法院:這是可能的,張艷在此案中協助麥超某和麥悅某兩人強奸劉梅,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但仍同犯強奸罪,因其為從犯,可從輕、減輕刑罰,因此只判了有期徒刑三年。
家屬:為什么從被抓到開庭再到審判,一直沒有通知家屬呢?
法院:因為張艷已年滿18歲,且離家多年,法院也曾試圖聯系其家人,但是她提供的聯系電話一直打不通。
家屬:為什么判決書到現在還沒送達家屬手中?
法院:在一審結束后,原被告雙方都有15天的上訴期,其間張提出了上訴,因此一審判決并不生效。而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后,近日才把此案的資料移交到臺山市人民法院,目前還在整理之中,因此還沒把判決書送達家屬。
家屬:張艷的母親有精神問題,張也可能有,法院在判決時是否知情?
法院:法院對此知情,但根據案情分析,張艷完全可以控制自己的行為,沒有精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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