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何濤等人傾倒污泥一案中,檢察機關提出8000萬元巨額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要求,在給環境違法人員敲響警鐘的同時,如何推進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也引起了廣泛關注——
鑒定評估尚存哪些疑問?
近年來,環境風險與損害問題日益突出,國內重大環境污染事件頻發,累積性環境污染造成的環境風險也逐漸凸顯。
為推進環境污染風險防范與管理工作,保障環境安全,加快建立健全環境風險與損害評估與鑒定機制已經迫在眉睫。
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有怎樣的重要作用?我國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的現狀如何?我國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面臨哪些挑戰?如何構建我國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制度?一系列問題有待破解。
在公認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能夠發揮重要作用的背后,一些專家也指出了推進鑒定評估發展尚存在的一些問題和要迎接的挑戰。
怎么解決評估機構資質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說,首先,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機構的資質是一大問題。我國目前還沒有認定任何一家機構進行因果關系的鑒定,但是對于因果關系的確定,又是法院審理案件時的關鍵因素。
其次,法院委托機構做出的鑒定報告能否成為唯一的判案根據,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當事人在污染事故發生以后一般都要做一個鑒定報告,而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往往又要重新進行鑒定。
另外,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是否要完全依賴司法鑒定?司法鑒定往往要依照科學最終得出一個必然因果關系的結論,而在環境損害問題上,由于環境污染會出現在事件發生若干年后才會表現出來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環境損害鑒定結果與司法鑒定就會出現矛盾。
王燦發認為,建立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體系,必須要解決多個問題,例如鑒定機構多頭,缺乏資質認定;鑒定機構官氣太重,不愿接受委托;鑒定人員缺乏訓練,鑒定結論以偏概全;鑒定評估滯后,難以反映真實情況;鑒定費用太高,受害者難以承擔;缺乏鑒定立法,鑒定程序不規范;弄虛作假嚴重,無法追究責任。
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害有兩方面:一方面指傳統意義上的損害,即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而一方面往往容易被人忽視,那就是對環境本身的損害。
能否同時作為管理手段?
在談到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現狀時,清華大學教授張天柱認為,我國對環境本身損害領域的關注還不足,整體認識滯后、立法政策缺失。
“5年前的松花江污染事件,我們做了大規模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現實情況的嚴峻性催生了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張天柱指出,目前我國除《海洋保護法》對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做了相關規定外,《侵權責任法》等法律都沒有規范這類問題,法律體系還有待完善。
對建立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機制可能面臨的問題,美國律師協會法制項目部亞洲處中國項目辦公室主任盧炫周也提出了自己的疑問。
他說,如何保證多方專家的意見被充分考慮,以及當事各方意見被重點考慮?對于這種鑒定與評估,公眾是否有知情權,應該在多大程度上透明?制定相應機制過程中,一旦出現技術標準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行政機關與司法部門如何進行協調?這些成為建立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機制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制度,僅僅是服務于賠償的目的,還是同時作為管理手段?”北京大學教授張世秋認為,這一點必須要分清,倘若區分不清就會導致制度設計出現重疊。此外,她認為,還要充分考慮對環境本身損失是保值還是貶值,“也就是說對人們是進行賠償還是補償?”
如何構建鑒定評估體系?
加快立法,組織與實踐層面齊頭并進
怎樣建立一套完備的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體系?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李禹提出,要從兩方面加強:在組織層面上,根據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范圍廣、涉及職能部門多甚至業務交叉及重疊等情況,建議由環境保護部牽頭,與相關部門組成工作班子,確立工作目標和任務要求,明確相關職能,通過長效機制和工作平臺形成合力,以共同推動環境司法鑒定體系的建立。
李禹說,在實踐層面上,基于目前少數地方依據地方性法規開展的環境司法鑒定實踐,有必要由環境保護部組織較好的環境監測、評估機構進行試點,推動環境類司法鑒定管理體系的建立。這樣一方面可以動員現有的國家權威性環境檢測評估機構進入司法鑒定領域,將最好的檢測、評估力量運用于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另一方面可以在全國層面統一環境司法鑒定的理論、方法、標準等問題,更好地發揮環境司法鑒定的作用。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認為,首先,要制定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立法,建立環境風險與損害標準和規范。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鑒定評估標準、鑒定評估規范必須健全。此外,還應建立環境鑒定評估機構,設定鑒定資質標準也是重要環節,“鑒定評估機構不僅僅為受害者提供環境維權證據、為環境糾紛處理提供技術支持,還為環境刑事司法提供定案依據。”
另據悉,環境保護部將按照中共中央“強化執法監督,健全重大環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責任追究”指示精神,在“十二五”期間將加大環境立法工作,并將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納入到《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將出臺《環境損害鑒定管理辦法》、《環境損害侵權責任條例》等。
此外,他們還將逐步在地方開展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試點工作,大力推動我國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體系的建立。
[案件回顧]
傾倒6500噸污泥,制造上億元損失
法院以重大污染事故罪判刑
全國首例污泥污染案、京城最大一起地下水污染案、北京司法機關首次介入的污泥污染案……綜合種種“第一”于一身,一件由傾倒污泥而引發的案件備受關注。
曾任污水處理廠技術員的何濤等5人,將6500噸含有多種重金屬和大量污染物的污水處理廠污泥,傾倒入北京市地下水水源保護區永定河古河道的砂坑里,造成當地空氣、土壤嚴重污染,地下水受到嚴重威脅,經評估污染損失將達上億元。
在歷時長達1年的審理后,近日何濤被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處罰金3萬元。
漠視污染隱患,擅自傾倒污泥
2008年5月,環保部門接到群眾舉報,有人向位于門頭溝區上岸村東側的兩個大砂石坑內傾倒大量污水處理物,致使當地連續多日臭味難聞,嚴重影響居民日常生活。
通過調查發現,傾倒物是來自北京市清河、酒仙橋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而這兩個相鄰的砂石坑分別是上岸村村民劉永祥和來京人員蔣小兵承包的。
此案隨后轉交到公安機關,公安民警很快掌握情況。自2003年起,何濤成立的北京環興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接了清河、酒仙橋兩家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置消納業務。
2006年10月~2007年7月間,何濤通過其車隊司機(即被告人劉書力)的介紹,以每車70~100元的價格,在門頭溝區永定鎮上岸村村東,向被告人劉永祥承包的砂石坑內傾倒污泥4000多噸;通過被告人吳健華介紹,又以同樣價格向被告人蔣小兵承包的砂石坑內傾倒污泥2000多噸。
就這樣,何濤在沒有采取任何污染防范措施的情況下,幾年間先后向永定河古河道的砂坑內傾倒了總計達6500噸的“毒泥”。
空氣被污染了、土壤被污染了、地下水被污染了……何濤等人最終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多項污染指標超百倍,治理費用高達上億元
檢測單位在兩個坑段的污泥中檢出多種重金屬,且CODcr、BOD、氨氮、糞大腸菌群數均超標100~200倍以上,排放至周邊地區的惡臭氣體強度為三至五級,黑泥中均檢出乙類傳染病病原體志賀氏菌,對此地區造成重大環境污染。
從表面上看,何濤污染案造成的后果是永定鎮居民幾年內都生活在臭氣包圍之中;實際上更嚴重的后果是:這6500噸含有多種重金屬和大量超標有害物的污泥,對北京市地下水源造成了潛在威脅。
參加此案評估的專家認為,由此造成的臭味可以隨污泥被填埋在短時間內消失,但污泥中的有害物質會隨著雨水滲漏,其對地下水的威脅將會越來越嚴重。
北京市環保局和環境保護部經調查,均出具書面證明,認定此案屬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據悉,上述兩坑段投入的初步治理費用分別為300余萬元和62萬余元。經中國氣象科學研究院環境影響評價中心評估,劉永祥、蔣小兵承包砂石坑的污染治理費用初步分析約8030萬元,如加上遠期的環境污染,其損失將遠超過1億元。
[案件亮點]
檢察機關提出八千萬賠償要求
法院將另行處理
庭審中,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不僅要求法院對5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還以公訴機關身份,對被告人提出了8000萬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要求。
據悉,以公訴機關的身份對被告人提出如此之高的民事賠償,在北京市尚屬首次。
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稱,何濤等人非法處置含有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當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沒有具體受害人但是危害公眾利益的重大刑事案件由公訴機關提出民事賠償,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此案中,被告人的行為使當地群眾深受其害,但是又不可能由全體受害人向被告人索賠,所以公訴機關代表公眾向被告人提出賠償要求。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經過長達1年的審理,門頭溝區人民法院近日開庭宣判: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何濤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處罰金3萬元;其余4人中,兩人被判緩刑并處罰金,另兩人被免于刑事處罰。當庭判決后,何濤等5人均表示服從判決。
對于8000萬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法院并未當庭做出判決,將另行處理。
[延伸問題]
傾倒未處理污泥普遍存在
還有多少沒暴露的案件?
經過一番治理,目前上岸村的兩個污染坑段已初步完成填埋工作,四周栽種了大量樹木,環境有了很大的改觀。惡臭也不再困擾村民們的生活,一切似乎已經歸于平靜……
愚昧無知和對利益的貪婪最終使得這些不法分子走上了不歸路。何濤稱自己很對不起當地百姓,他自己的家也在門頭溝,當初并沒有意識到污泥產生的氣味和有害物質會帶來這么嚴重的后果,悔不當初。
但他同時也提出了自己的疑惑。何濤稱,在2008年以前,他們這個行業內的大多數公司都像他們這么做。因為污水處理廠支付的污泥處理費根本不夠無害化處理污泥,所以他們只能聯系當地村民和砂坑承包人,經他們同意直接傾倒污泥。
據了解,目前國內外對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的處理方式主要是農用、干化以及填埋3種方式。為了節約成本,多數人對污水處理廠的污泥往往會采用傾倒和堆肥的方式處理,這甚至已經成了業內的通用做法。
“何濤案件”傾倒污泥數目之大、造成損害之大,在全國尚屬個例,但縱觀全國眾多的污水處理廠、如此多的污泥,這其中又會有或將有多少個沒被發現、未被曝光的“何濤”存在?
瘡疤終究會留下痕跡。若干年后,這些污泥殘留下來的毒素究竟會給環境帶來怎樣的影響?我們不得而知,卻心存隱憂。
鑒定評估現狀如何?
鑒定活動規范化和法制化程度有待提高
目前,我國的損害鑒定機制包括7方面,主要有:生產事故鑒定、醫療事故鑒定、交通事故認定、工傷事故認定、人身傷殘鑒定、漁業污染事故調查鑒定和資產評估。
據司法部有關數據統計,截至2009年底,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有4783個,司法鑒定人有5萬余人,2009年1年完成的各類鑒定案件有103萬件。
但在上述的數字中,環境類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案件所占比重很少。環境類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鑒定人的專業水平都有待提高。
我國現有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主要可以分為3類:
一類是漁業污染事故調查鑒定機構:設在各漁業環境監測站,共有60多個;
一類是環境污染司法鑒定機構:在司法部的《司法鑒定機構名錄》中有兩個名稱為環境損害鑒定的機構,是以農業部環境保護研究所為基礎建立的。
還有一類屬于其他機構鑒定,包括:環境監測站對有無污染提供報告;醫療單位、醫學研究機構對有無健康損害提供報告;資產和價格評估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一些科研機構提供專業研究報告,例如疾控中心、土壤研究機構、果樹研究機構等。
目前環境類司法鑒定機構和人員主要分布在北京、天津、黑龍江、遼寧、江蘇、湖北、云南等地。鑒定案件的范圍主要涉及到涉農、涉漁、大氣、礦業、水污染案件的鑒定。環境司法鑒定活動的規范化和法制化程度還有待提高。
基于我國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的現狀,為全面防范環境風險,切實維護環境公私權益,科學認定環境污染損害,促進環境管理方式轉變,環境保護部于11月16日在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專門成立了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研究中心。
此中心將環境行政執法、環境損害案件審理、環境違法行為懲處提供技術支撐,為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提供工作基礎。
鑒定評估有何作用?
既是法院審理污染案件的關鍵證據,也是檢驗環保工作成效的標準
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法院缺乏相應的技術手段,所以在審理環境污染案件時,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結論就會成為法院判決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關鍵證據和根據。
另外,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也將成為檢驗環境保護工作成效的標準。環境保護部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副主任張志敏認為,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就會導致環境問題。
張志敏說,在紫金礦業污染事故中,紫金礦業占當地縣財政收入的60%,當地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使得紫金礦業無限制地發展,結果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另外,一些地方雖然企業污染排放達標,但任其超負荷發展,導致諸如白洋淀地區藍藻事件經常發生。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的介入將能夠起到很好的預警作用,進一步完善環境保護工作。中國環境報 記者閆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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