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稱民訴法修改致環保組織參與公益訴訟大門被封
環保組織吁請立法部門重新設計民訴法修改草案相應條款
作者:郄建榮
正在進行的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引起了環保組織的高度關注。8月16日,自然之友有關負責人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其與重慶市綠色志愿者聯合會(以下簡稱重慶綠聯會)一起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出公開信,呼吁立法部門重新設計民事訴訟法中的公益訴訟條款。
目前,仍在訴訟當中的云南陸良鉻污染公益訴訟案正是由上述兩家環保組織提起的,而這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也被學者稱之為“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歷史性突破,我國無利益相關者提起公益訴訟的一個良好開端。”“民事訴訟法最新修改草案,將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限定為‘法律規定的機關、有關社會團體’。”重慶綠聯會認為,這樣的法律設計落后于司法實踐,在實質上封堵了環保社團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大門。
2010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依法受理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代表國家提起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嚴厲打擊一切破壞環境的行為。”依據這一規定,目前,貴陽、無錫、云南等地的環保法庭,均認可公益環保組織和環境監管部門起訴污染企業的主體資格。
重慶綠聯會擔心“這樣一種有益于環境治理的成功改革試點,在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后,將因為抵觸新法而全面停頓甚至終止。”
在公開信中,環保組織表示,在現有法律當中,有關環境損害索賠主體的條文甚少。即便在有法可依的海洋環保領域,政府向污染企業索賠也是屈指可數、寥寥無幾。
“正在醞釀修改的環境保護法拒絕增加公益訴訟條款,因此,在民事訴訟法修訂后,‘法律規定的機關’極有可能無法對號入座,從而發揮不了任何實際效用。”重慶綠聯會稱。
根據我國現行行政法規規定,我國公益社會組織分為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三類。其中,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是開展非營利性實際工作的組織形式。目前,我國的多數環保組織都屬于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2005年時,自然之友創始會長、全國政協委員梁從誡曾在全國兩會上提交“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政協提案;2011年10月,自然之友協同重慶綠聯會在云南曲靖針對鉻渣污染一案提起了環境公益訴訟。
自然之友表示,如今活躍在各地環保領域的有生力量,很多都是民間自發舉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如發布蘋果供應商污染調查報告的公眾環境研究中心;開展“我為祖國測空氣”推動PM2.5監測公開的達爾問自然求知社;在淮河第一線實際監督企業污染、開創“蓮花模式”的淮河衛士;推動怒江生態保護的綠家園志愿者;在昆明開展古樹調研的綠色昆明等等。
“最新民事訴訟法修改草案將把大量在民政部門注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排除在公益訴訟原告主體之外,在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之間制造不合理區分,將大大打擊環境公益訴訟現有的良好實踐勢頭。”自然之友稱。
公開信呼吁,有關立法部門要么重新設計公益訴訟條款,把原告主體范圍的表述修改為“有關社會組織、國家機關”;要么整體取消公益訴訟規定,僅作原則性規定,從而為環境公益訴訟的探索留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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