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首例光污染案件判決書 環境訴訟研習社 編者按:深藍夜空,繁星閃爍,自然美麗的夜空,對于城市里的大多數人來說,已經成為兒時的回憶。如今生活在城市中的兒童更是難得見到星光璀璨的夜空和美麗的銀河。大城市的夜空看不到星星,除了和大氣污染有關,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光污染。最近,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布了重慶市江津區法院審結的一起光污染案件。據悉,該案為重慶首例光污染案件。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渝0116民初7608號 原告:王曉東,男,漢族,1975年12月8日出生,住重慶市九龍坡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魯儼,重慶公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劍杭,重慶公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華潤置地(重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九龍坡區謝家灣正街49號(華潤中心華潤大廈)8樓8-5號至8-8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000798007104D。 法定代表人:梁健,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娟,女,漢族,1986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區。系被告公司員工。 原告王曉東與被告華潤置地(重慶)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曉東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魯儼、朱劍杭,被告華潤置地(重慶)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曉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對位于九龍坡區謝家灣正街萬象城購物中心戶外電子顯示屏,安裝設置“具備按照日照強度變化,調節顯示亮度”的功能。二、判令被告對位于九龍坡區謝家灣正街萬象城購物中心戶外電子顯示屏,就其運行時間、亮度、播放方式予以調整,排除該戶外電子顯示屏對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具體請求為:1.按被告2014年9月在市城管委協調處理下承諾的整改措施履行義務,即12:00-14:00不能使用,21:00前關屏(庭審中明確為每天21:00至次日10:00期間關屏,中午12:00至14:00期間關屏);2.按被告2018年3月在市城管委協調處理下承諾的整改措施履行義務(即19:00-21:00亮度為25%),但不高于有關規范(《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163-2008)確定的400cd/㎡;3.涉案顯示屏不得播放活動畫面,原則上每個固定畫面的播放時間應當大于等于15秒,畫面切換應采取慢轉換方式。三、判令被告在判決生效后一年內,定期向法院報告涉案顯示屏運行時間、亮度和播放方式的情況,法院委托本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檢測。四、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小區業主,其住宅與被告經營的萬象城購物中心僅隔一條公路。2014年5月以來,被告經營的萬象城購物中心外墻上安裝了大型戶外顯示屏,每天約8:30開啟,22:00關閉,該戶外電子顯示屏正對原告居室方向,在晚間,戶外顯示屏頻繁閃爍的強烈亮光直入原告居室,嚴重影響原告及家人的正常作息。在此期間,小區及周邊業主曾多次向市政委及市城管委等相關職能部門投訴,楊家坪商圈辦亦協調相關職能主管部門與被告進行過多次溝通,被告亦承諾采取諸多整改措施,但被告并未履行承諾。周邊居民仍然長期遭到光污染侵害,本朝向多數業主均采取在每個房間長期拉窗簾方式避光,但仍然無法避免強烈的光線穿透,嚴重影響上班族、小孩、老人等休息。光污染在損害眼睛、誘發癌癥、產生不利情緒、生態問題上所產生的危害已被科學界所認可。被告的行為干擾了原告作息,影響到原告的身心健康,構成光污染侵害,請求判如所請。需要說明的是,我市雖暫沒有廣告顯示屏管理規定,北京市是全國對戶外廣告監管最為先進的城市,其相關規范能夠成為其他省市的參照,同為直轄市,所以本案原告訴請第一項、第二項第3小項,是參照《北京市戶外電子顯示屏設置規范》所列。 被告華潤置地(重慶)有限公司辯稱:本案作為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原告應舉證證明被告存在環境污染行為且對其進行了損害。原告訴稱的在市城管委的承諾,不能作為本案侵權責任糾紛的依據。原告無任何證據表明被告存在光污染行為,原告的訴請無法律依據。被告安裝使用LED顯示屏的行為是一個行政行為,行政部門監督審批,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屬于司法調整范圍。被告安裝使用LED顯示屏是經過行政部門審批同意的,且根據行政部門的要求播放公益廣告。如果將公益廣告放在中午或者21:00播放那侵權責任應該是政府部門。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王曉東購買有位于重慶市九龍坡區謝家灣正街×小區×幢×-×-×的住宅一套,并從2009年入住至今。被告華潤置地(重慶)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萬象城購物中心與原告住宅相隔一條雙向六車道的公路,雙向六車道中間為輕軌線路。萬象城購物中心與原告住宅之間無其他遮擋物。在正對原告住宅的萬象城購物中心外墻上安裝有一塊LED顯示屏用于播放廣告等,該LED顯示屏廣告位從2014年建成后開始投入運營,每天播放宣傳資料及視頻廣告等,其產生強光直射入原告住宅房間,給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影響。 2014年5月,原告小區的業主向市政府公開信箱投訴反映:從5月3日開始,謝家灣華潤二十四城的萬象城的巨型LED屏幕開始工作,LED巨屏的強光直射進其房間,造成嚴重的光污染,并且宣傳片的音量巨大,影響了其日常生活,希望有關部門讓萬象城減小音量并且調低LED屏幕亮度。2014年9月,黃楊路×小區居民向市政府公開信箱投訴反映:萬象城有塊巨型LED屏幕通宵播放資料廣告,產生太強光線,導致夜間無法睡眠,無法正常休息。萬象城大屏夜間光污染嚴重影響周邊小區高層住戶,請相關部門解決,要不禁止夜間播放,或者實在要放不要通宵的放,放到晚上八點就可以了,亮度調低點。2018年2月,原告小區的住戶向市政府公開信箱投訴反映:我家對面萬象城戶外廣告大屏就是我們住戶的噩夢,該廣告屏每天播放視頻廣告,光線極強不說還頻繁閃動,我們這些住在對面的業主家里如同白晝,嚴重影響老人和小孩的休息。希望相關部門盡快對其進行整改。對市民的該次投訴,重慶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在辦理情況中載明經過協調被告決定采取整改措施,其中包括在運行時間上實行夏時制(8:30-22:00)和冬時制(8:30-21:50)。庭審中,被告陳述LED顯示屏的播放時間應當按照夏時制(8:30-22:00)和冬時制(8:30-21:50)執行。對原告訴訟請求中所涉及的被告承諾的其他整改措施,被告在庭審中均未認可。 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組織原、被告雙方于2018年8月11日晚到現場進行了查看,正對原告住宅的一塊LED顯示屏正在播放廣告視頻,產生的光線較強,可直射入原告住宅居室,當晚該LED顯示屏播放廣告視頻至20時58分關閉。被告公司員工稱該LED顯示屏面積為160㎡。 審理中,本院就案涉光污染問題是否能進行環境監測的問題向重慶市九龍坡區生態環境監測站負責人進行了咨詢,該負責人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雖然規定了排放污染物的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防治產生光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但國家與重慶市均無光污染環境監測方面的規范及技術指標,所以監測站無法對光污染問題開展環境監測。 此外,就光污染相關問題,本院還向重慶法院參與環境資源審判專家庫專家、重慶市永川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副站長張樣盛作了咨詢,該專家認為從環保方面光污染沒有具體的標準,但其個人認為從民事法律關系的角度,可以綜合其余證據判斷是否造成光污染。從本案原告提交的證據看,萬象城電子顯示屏對原告的損害應該是客觀存在的,這種損害主要體現為影響原告的正常休息。關于光污染的具體整改方法,可結合大多數普通群眾的休息習慣,采取調低亮度、調整播放時間等方式進行適當限制和整改。 就LED顯示屏產生的光輻射相關問題,本院向重慶大學建筑城規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照明學會副理事長、重慶市照明學會理事長、國家科技獎評審專家楊春宇,重慶大學建筑城規學院高級工程師、中國照明學會理事、重慶市照明學會副理事長張青文作了咨詢,二位專家表示,LED的光輻射對人的影響一是對人的視覺的影響,其中眩光對人的眼睛有影響,有失能眩光和不舒適眩光;另一方面是對生物的影響,人到晚上隨著光照強度下降,漸漸入睡,是兩種激素,褪黑素和皮質醇起作用,褪黑素晚上上升、白天下降,皮質醇相反,這是人進化的結果。如果光輻射太強,使人生物鐘紊亂,短時間看不出影響,但長期會有影響。另外LED的白光中有藍光成分,藍光對人的視網膜有損害,而且是不可修復的。但戶外藍光危害很難檢測,時間、強度的標準是多少,有待標準出臺確定。關于光照亮度對人的影響,有研究結論認為一般在400cd/㎡以下對人的影響會小一點,但動態廣告屏很難適用。對于亮度的規范,不同部門編制的規范對亮度的限值不同,但LED顯示屏與直射的照明燈光還是有區別,以LED顯示屏的相關國家標準來認定比較合適。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有原告提交的房地產權證、重慶晨裕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證明、照片、視頻、投訴材料等證據以及本院制作的現場查看筆錄、現場照片、訪談筆錄、專家訪談筆錄等經庭審質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本案系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屬特殊侵權責任,其構成要件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污染者有污染環境的行為;二是被侵權人有損害事實;三是污染者污染環境的行為與被侵權人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一)關于被告是否有污染環境的行為 被告華潤置地(重慶)有限公司作為萬象城購物中心的建設方和經營管理方,其在正對原告住宅的購物中心外墻上設置LED顯示屏播放廣告、宣傳資料等,產生的強光直射進入原告的住宅居室。根據原告提供的照片、視頻資料等證據,以及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到現場查看的情況,可以認定被告使用LED顯示屏播放廣告、宣傳資料等所產生的強光已超出了一般公眾普遍可容忍的范圍,就大眾的認知規律和切身感受而言,該強光會嚴重影響相鄰人群的正常工作和學習,干擾周圍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已構成由強光引起的光污染。被告使用LED顯示屏播放廣告、宣傳資料等造成光污染的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的行為。 (二)關于被侵權人的損害事實 環境污染的損害事實,主要包含了污染環境的行為致使當事人的財產、人身受到損害以及環境受到損害的事實。環境污染侵權的損害后果不同于一般侵權的損害后果,不僅包括癥狀明顯并可計量的損害結果,還包括那些癥狀不明顯或者暫時無癥狀且暫時無法用計量方法反映的損害結果。本案系光污染糾紛,光污染對人身的傷害具有潛在性和隱蔽性等特點,被侵權人往往在開始受害時顯露不出明顯的受損害癥狀,其所遭受的損害往往暫時無法用精確的計量方法來反映。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損害會逐漸顯露。參考本案專家意見,光污染對人的影響除了能夠感知的對視覺的影響外,太強的光輻射會造成人生物鐘紊亂,短時間看不出影響,但長期會帶來影響。本案中,被告使用LED顯示屏播放廣告、宣傳資料等所產生的強光,已超出了一般人可容忍的程度,影響了相鄰居住的原告等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被告運行LED顯示屏產生的光污染勢必會給原告等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損害,這也為公眾普遍認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二)眾所周知的事實;(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的規定,被告運行LED顯示屏產生的強光造成的光污染致使原告等人身心健康受到損害可推定屬實。此外,因被告運行LED顯示屏產生的光污染改變了原告等人生活的環境,致使原告等人的環境權益受到損害亦是客觀事實。綜上,被告運行LED顯示屏產生的光污染已致使原告居住的環境權益受損,并導致原告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 (三)被告是否應承擔污染環境的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已舉證證明被告有污染環境的行為及原告的損害事實。被告需對其在本案中存在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或被告污染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但被告并未提交證據對前述情形予以證實,對此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應承擔污染環境的侵權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侵權人的訴訟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環境侵權的損害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對侵權行為人承擔的侵權責任有其獨特的要求。由于環境侵權是通過環境這一媒介侵害到相當地區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財產等權益,而且一旦出現可用計量方法反映的損害,其后果往往已無法彌補和消除。因此在環境侵權中,侵權行為人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即使還未出現可計量的損害后果,即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本案中,從市民的投訴反映看,被告作為萬象城購物中心的經營管理者,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理應認識到使用LED顯示屏播放廣告、宣傳資料等發出的強光會對居住在對面以及周圍住宅小區的原告等人造成影響,并負有采取必要措施以減少對原告等人影響的義務。但被告仍然一直使用LED顯示屏播放廣告、宣傳資料等,其產生的強光明顯超出了一般人可容忍的程度,構成光污染,嚴重干擾了周邊人群的正常生活,對原告等人的環境權益造成損害,進而損害了原告等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即使原告尚未出現明顯癥狀,其生活受到光污染侵擾、環境權益受到損害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故被告應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民事責任。 (四)關于被告承擔責任的具體方式 原告請求被告對案涉電子顯示屏的運行時間、亮度、播放方式予以調整,排除其對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就其請求“1.按被告2014年9月在市城管委協調處理下承諾的整改措施履行義務,每天21:00至次日10:00期間關屏,中午12:00至14:00期間關屏”的問題,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案涉LED顯示屏的運行時間并不固定,被告在庭審中雖未認可2014年9月的承諾,但考慮到在夜間人們需要休息,如果在夜間仍有亮光持續照射,勢必會影響人們的正常休息,損害人們的身心健康。因此被告不得在夜間使用LED顯示屏實施光污染行為。關于夜間的時間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六十三條規定,“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對于光污染的“夜間”時間,目前尚無可依照的相關規范,考慮到光污染與噪聲污染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給受害人身心健康造成損害均具有潛在性和隱蔽性等特點,因此本院參照噪聲污染相關規范,確定“夜間”為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被告在庭審中認可的案涉LED顯示屏運行時間,即實行夏時制(8:30-22:00)和冬時制(8:30-21:50),均未處于相關法律規定的“夜間”。考慮到不同季節人們習慣的作息時間的變化,本院根據原告的請求以及被告的自認,確定被告在運行案涉LED顯示屏時,在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開啟時間應在8:30之后,關閉時間應在22:00之前;在每年10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開啟時間應在8:30之后,關閉時間應在21:50之前。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案涉LED顯示屏每天21:00至次日10:00期間關屏的訴訟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在12:00-14:00關屏的問題,綜合考量人們的休息習慣以及白天LED顯示屏光線對人的影響較夜晚來說相對較小等因素,對原告要求被告在12:00-14:00關屏的請求,本院難以支持。關于原告請求“2.按被告2018年3月在市城管委協調處理下承諾的整改措施履行義務,即19:00-21:00亮度為25%,但不高于《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163-2008)確定的400cd/㎡”的問題,按照一般規律,在19:00后,人們逐漸開始進入夜晚休息時段,外界自然環境也逐漸變暗,夜晚人們更習慣在暗光環境下休息,將LED顯示屏的亮度調低,有利于減少LED顯示屏光線對居住在對面的原告等人的影響,更容易為一般大眾所容忍。關于LED顯示屏的亮度的具體限值,《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163-2008)規定,在城市中心和商業區等高亮度環境區,廣告與標識照明面積大于10㎡時,標識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許值為400cd/㎡;《LED顯示屏干擾光評價要求》(GB/T36101-2018)對LED顯示屏在夜間干擾光的分類和要求作了規定,其中在城市中心區、商業區,全彩色或多色LED顯示屏亮度限值為600cd/㎡,LED顯示屏朝向居室時亮度限值也應符合該規定。前述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對亮度值作出了不同規定,本案所涉LED顯示屏位于商業區,參考照明專家意見,考慮到LED顯示屏光與直射的照明燈光有所不同,綜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本院對原告請求的案涉LED顯示屏在19:00后的亮度限值確定為600cd/㎡。原告請求被告在19:00后將LED顯示屏亮度調至25%,對于亮度的百分比值,相關規范均未作規定,且案涉LED顯示屏亮度的百分比值所對應的亮度值也無法確定,在本案已對案涉LED顯示屏亮度值進行了限定的情況下,對其亮度的百分比值不再另行限定。關于原告請求“3.涉案顯示屏不得播放活動畫面,原則上每個固定畫面的播放時間應當大于等于15秒,畫面切換應采取慢轉換方式”的問題,本案中已通過對案涉LED顯示屏的播放時間、亮度等方面的限定來減輕案涉LED顯示屏對原告等人的影響,原告提出的該項請求缺乏相關依據,本院難以支持。 關于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對案涉戶外電子顯示屏安裝設置‘具備按照日照強度變化,調節顯示亮度’的功能”的問題,因在被告修建設置案涉LED顯示屏時我國及我市尚無安裝戶外電子顯示屏的相關規范,且LED顯示屏是否具備該項功能,并不必然導致或者避免電子顯示屏產生光污染,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請求“被告在判決生效后一年內,定期向法院報告涉案顯示屏運行時間、亮度和播放方式的情況,法院委托本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檢測”的問題,該項內容實質系判決后履行的問題,不是法律規定的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對此本院在判決時不予處理。 被告辯稱其安裝使用LED顯示屏是經過行政部門審批同意,且根據行政部門的要求播放公益廣告,對此原告不予認可,被告對此也未提交相關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無論被告安裝使用LED顯示屏是否經過相關部門審批同意,只要其排放了污染物,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被告的該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潤置地(重慶)有限公司從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其在運行重慶市九龍坡區謝家灣正街萬象城購物中心正對原告王曉東位于重慶市九龍坡區謝家灣正街×小區×幢住宅外墻上的一塊LED顯示屏時對原告王曉東的光污染侵害:1.前述LED顯示屏在5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開啟時間應在8:30之后,關閉時間應在22:00之前;在10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開啟時間應在8:30之后,關閉時間應在21:50之前。2.前述LED顯示屏在每日19:00后的亮度值不得高于600cd/㎡。 二、駁回原告王曉東的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由被告華潤置地(重慶)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王曉東已預交,經其同意,由被告華潤置地(重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轉付原告王曉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姜 玲 審 判 員 羅 靜 人民陪審員 張志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朱 銳 書 記 員 羅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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