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興有機會來天則所參加這個非常及時也非常重要的研討會,前幾天北大也開了一個土地管理法修改研討會。修改《土地管理法》確實是中國目前最重要的問題。和它相比,拆遷條例只是個皮毛,最根本是土地管理制度。在土地問題上,我完全同意沈教授強調平等保護,不應該區分城鄉。現在的征收條例草案只是適用城市房屋拆遷,但是農村土地征收其實問題更大。當然,城市拆遷也在不斷制造悲劇,但是無論是從人口還是土地面積來看,目前農村還是占了中國的大多數。農村土地問題不解決,中國社會將永無寧日。 ( http://www.aisixiang.com ) 不過土地制度改革還是要考慮路徑問題。我是一個純粹的功能主義者,或者說實用主義者,主張土地改革要考慮可行性、有效性。這在中國是沒有辦法的事情。法治國家實行言論自由、民主決策,什么主張都可以提,由大多數人決定什么是最合理、最有效的辦法,一旦確定下來就可以實行。但是在中國不得不考慮意識形態和政治問題,否則必然遭遇阻礙。我們的改革只有沿著阻力最小的路徑進行才有希望成功。畢竟,我們的資源,包括學術資源,都是非常有限的,我們只能把有限的資源用在刀口上,在阻力最小、成本—效益最大的方向上推進。 ( http://www.aisixiang.com ) 所以我建議我們應該盡可能避免政治上的雷區,或者在可見的將來不可能實現的事情,比如說土地制度的私有化。大家都看到公有制在中國的弊病,六十年來它的弊病已經顯示得非常明顯,但這是在中國目前不可能解決的問題。其實土地所有權并不是最實質、最根本的問題。剛才蔡老師問土地所有權有沒有可能被完全虛化。當然,我們的土地所有權早已經被虛化了,任何公有制產權都必然是比較虛的東西,問題是有沒有可能100%虛化。我認為完全可能,目前沒有理由不將所有權100%虛化。我們所說的土地所有權無非是包括各種使用權的總稱,只是個名義上的“權利束”(bundle of rights);就像是將一束花扎在一起的那根繩子,重要的不是那根繩子,而是其中的花。當然,所有權在私有制國家可以實化,但是目前我們國家實行的是公有制,無論是國有還是集體所有在本質上都屬于公有。 ( http://www.aisixiang.com ) 剛才有老師說中國的集體所有制比國有制還糟糕,我未必同意這種判斷,因為我認為越虛的東西越糟糕,而城市國有土地比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還要虛,但我同意它們都共享公有制的問題和弊病。既然已經是一個虛的東西,不如將它徹底虛化。否則,如果要實行土地私有制,就得改憲法前言和總綱。現行憲法規定,中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這究竟體現在什么地方呢?現在私營經濟占GDP的比重明顯超過國有經濟,所以北大前幾年有教授說改革方向錯了,憑什么說我們是公有制?公有制最根本的當然是體現在土地和生產資料所有制上,這是現體制合法性的終極來源。所以執政者是不會同意改變土地所有制的,除非已經做好準備,要從根本上改變,不僅是土地制度,全部的合法性基礎都要重新改頭換面進行包裝。說實話,現在還看不到這一天什么時候到來。在這天沒有到的時候,我們現在該怎么辦呢?難道就什么都不做了嗎? ( http://www.aisixiang.com ) 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在中國即使你解決土地所有權問題,也不能解決征地等很多實質性的問題。和城市不一樣,中國農村至少還有集體所有權,城市建設按現在理解需要事先征收,但是征收方面出的問題還少嗎?土地私有化固然能把事情變好一點,因為這個土地是你所有,我要拿走多少費點事,但是并不表明我不能拿。在我們國家國強民弱的情況下,有些時候即使把權給了人民,但是沒有實質意義的制度保障,未必能被人民用來很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利。所以沒有必要在這個問題上過多糾葛。 ( http://www.aisixiang.com ) 我這次剛從加拿大回來,讓我感到驚訝的是,加拿大土地所有權制度跟中國非常相似。我在美國學習過財產法,略知一點,我原來以為英美法中的fee simple是絕對所有權,但在加拿大其實就是永久性的使用權。我不知道英國或其它英聯邦國家是否與加拿大一樣,但至少加拿大是這樣。所謂的土地產權最終是屬于國王的,也就是英國女王。你看這多“荒唐”,加拿大實際上早就獨立了,但是全國的土地所有權名義上還隸屬于女王陛下。即使獲得土地永久使用權,比如我擁有這土地的使用權,如果我死后沒有留下遺囑,也沒有后代,那么這土地使用權在沒有繼承人的情況下又由國家收回。很有意思的是,加拿大是比較“左”的國家,準確地說是邊沁功利主義的擁戴者,強調“代表最大多數人的最根本利益”,不是很重視少數人的權益。加拿大憲法不像美國憲法,沒有規定征地必須按照公正補償,但是因為有公民參與,同時也有文化上的影響,畢竟都是屬于同源的發達國家,加拿大的征地實際上還是按照公平市價標準做的,否則鄰國美國都是給予公正補償,加拿大不給公正補償,弄得雞飛狗跳的多不好看,形象上也不利。因為種種這些原因,加拿大在征地實踐過程中還是落實了公正補償。我想加拿大的經驗對我們國家有很重要的啟發,從中可以看到,規范土地征收征用行為未必需要土地私有化。 ( http://www.aisixiang.com ) 在中國目前,解決征地問題還是得堅持以下這么三個原則。第一是政府干預最小原則。在中國最突出的問題是城市化好象就變成了政府必須得征地。曾有一名著名經濟學家對我說,我沒有讀過憲法,為什么沒讀過呢?因為憲法規定了兩套土地制度,農村是集體土地,城市是國有土地,如果行政規劃把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政府就得把它買過來,這不是征地嗎?所以農村變為城市土地,一定要經過征收,現在征地出了那么多問題,全是憲法二元土地制度惹的禍,所以還是得改憲法。這種思維好象是天經地義的,我也無可奉告。這種看法也不能說錯,它可以是對憲法的一種順理成章的解讀,但是我告訴他,這不是唯一的解讀,因為憲法規定是很寬泛的。憲法并沒有說農村土地變為城市土地一定要經過征收,這是《土地管理法》的事情。憲法只是規定了兩套土地制度,也許可以把兩套變成一套,不過這種變法可能更加糟糕,因為如果把集體土地往國有化方向,變成這種一元化,在我看來是更加糟糕的改變方向。還有一種就是把它變成私有制,但是前面已經說過這不可能,所以只有如弱化二元體制的影響。憲法確實規定了兩種所有制,但是為什么要把二元體制當真呢?那不是跟自己過不去嗎?誰說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一定需要征收?土地使用權性質從農村變成城市,這種劃分本身就非常成問題。種莊稼養豬就是農村,城市就是鋼筋水泥?這有時候確實可以說的通,但有時候說不通。為什么不能弱化兩者的區別?所以我非常贊成沈教授他們強調的平等地位,索性不要提城市和農村土地的區別,這根本沒有意義。如果人為強調它的意義,就變成我們繞不開的環節,就需要修憲。憲法在中國確實是經常修的,但是我可以告訴你們這一條修改的可能性非常小,難度非常大。 ) 那怎么辦呢?從農村土地變為城市化土地,沒有必要經過征收嘛。開發商愿意去買,農民愿意賣,就可以完成這種交易。當然,這就涉及一個問題,政府要不要審批?我知道天則所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但是這個立場似乎有點爭議。我個人在沒有弄清楚的情況下,覺得中國可能還是有必要維持18億畝耕地的紅線;要是取消了,這件事情的影響非常深遠,我們不知道最后會有什么后果。從自由主義經濟學家的觀點來說,不需要審批,通過國際自由市場,像楊俊鋒博士剛才也提到印度經濟學家森的看法,世界上主要糧食危機不是因為自由市場造成的,而是因為管制造成的。這些觀點都有道理,但是在中國是不是確實會如其所預期得那樣,我不能確定,不過至少我們可以把目前要求的征收弱化為審批。審批不是征收,審批只是審查和批準;當然審批過程也可以做一些手腳,比如故意不批,利用審批進行尋租,引誘貪污賄賂,但是比主動征收好得多,因為征收過程中政府成了利益主體,而審批畢竟是作為中立的第三者出現的 今天我們要確立一個原則,那就是市場主導而不是政府主導。改革開放三十年了,到今天又變成了國進民退,這是什么事?我在《南方都市報》發表過一篇文章,強調要確立市場定位,絕大多數的事情能通過私人自愿交易完成的就通過私人交易完成,政府不要干預,或者把干預降低到最小。政府什么時候可以插手?政府插手征地的前提是一定要具備公共利益。但是公共利益怎么界定?干預最小原則要求這種界定一定要比較狹窄。我原先不看好公益界定,我覺得這種界定在中國沒有什么用;我強調公共參與,公民一定要介入談判。這就是我說的第二條原則。不過我現在也可以做個讓步,因為這兩個方面不是相互排斥的。如果規定了公共利益,也會給公民參與帶來好處,使談判變成有法可依,有具體的依據作為談判砝碼。 目前條例草案對公益的界定表面上很狹窄,像國防項目、政府用地等明確,但是有些我看不可能規定得很明確。可能唯一能排除的是純粹盈利性的商場,這類商場當然有,不過即便是商場也很難說就不具備一點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必然是彈性很大的概念,最后一定要有公民去參與,才能將公共利益的邊界確定下來。公民怎么參與呢?這就涉及條例征求意見稿中的一個很大問題:它要求公告,包括征收的目的、征收的范圍在什么地方、征收準備實施的時間。這其實是不能解決問題的,一定要把補償問題放進去。你說決定征收的時候就要決定補償嗎?能否先決定是否征收,然后決定補償多少?這看起來是兩個階段,其實是聯結在一起的。你說拆遷戶關心什么?難道是征收符不符合公共利益嗎?其實我管你用這塊地做什么,你建學校也行,高速公路也行,反正我的房子拆了,我最關心的當然是補償標準。你現在不把補償標準放進去,讓他們論證什么?所以論證時一定要把補償標準放進去,而且補償和征收兩者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 關于征收過程,剛才大家都發表了意見,有一些原則大家覺得沒有完全明確,但是在我看來已經很清楚了。所謂的征收其實就是征購,以前不明確,包括憲法修正案和《物權法》都沒有說明公正補償,但是現在征收條例明確了就是公正補償,也就是大家所說的征購,這一點是沒有問題的。問題在什么地方呢?具體問題還是有很多的,為什么中國政府愿意征收?無非是因為政府是直接的參與者和得益者。怎么讓政府保持中立而不是利益相關者呢?唯一的辦法就是讓他變成一個市場主體,讓它征收多少就是補償多少;這個時候,政府就要考慮自己的腰包了,要進行準確的成本利益分析。比如我在北京買套房子,我只有120萬,我該買多大房子、在什么地方?都是必須仔細考慮的問題,因為不同地段價格相差很大。公正補償就是要讓政府也必須考慮這些問題。如果沒有公正補償機制,征地不需要考慮成本,想征哪一塊就征哪一塊,肯定要出問題的。之所以一定要在征收過程中就考慮補償,是因為補償的標準往往會決定政府要不要征收,或者征收哪里。一旦考慮補償標準,最后很可能發現,領導原來完全拍腦袋以為很容易可以搞定的地方,成本遠不止他想象的,根本拿不下來,或者要征也必須改變計劃,不能在二環那里征地,必須到六環哪里征一塊地,而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 http://www.aisixiang.com ) 第三個原則是公正補償,就是我剛才說的征收征購的問題。征收條例草案有幾個亮點,其中之一就是確立了公正補償的原則,我覺得這今后在中國不會成為問題,包括農村征地這次沒有涵蓋,但是也不應成為問題。原則雖然簡單,但是操作起來就復雜了,涉及許多經濟學甚至財會學的細節。我們前幾天在北大召開的土地管理研討會也討論這個問題,一是中國缺乏土地市場,土地市場完全沒有建立起來;二是缺乏中立的評估機構,我聽說有很多家評估機構,但是這些評估機構都是吃地方政府的飯,地方政府讓你在這營業,你得搞好關系,那么評估的時候你也要和政府“搞好關系”,這意味著什么是很清楚的。另外,即使在實施過程中做的沒有問題,土地價值問題本身就很難解決。蔡教授剛才提到,到底用什么標準?你說公正補償、市價補償,但是哪個“市價”?征收前的原用途的市價還是征收后的市價?也就是說,開發是會讓土地增值,這個增值應該如何分配?農民應該獲得多少?全部利潤究竟應分給農民還是政府或開發商?這個問題爭論比較大,我傾向于比較折中的模式。我認為農村土地的增值完全不給農民是不公正的,完全都給了農民也有失公正。最公正是這兩者之間的某一個標準。 ( http://www.aisixiang.com ) 所以即使像公正補償這樣比較確定的概念其實也是相當模糊的,尤其是在中國土地市場存在很多缺陷的時候,是彈性很大的概念。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補償是否公正?這就需要談判。有的專家認為,這件事情讓法院去管。公正補償確實是法院應該管的事情,但是尤其在中國司法不獨立的情況下,不能把什么問題都交給法院了事,必須首先有公民參與補償標準的談判。其它過程法院發揮的作用就更小了,也更需要公民直接參與。譬如征地經過政府批準了,但是政府按照什么條件去批準呢?當然首先要符合公共利益,可能還有關于耕地總量的限制,但是這些概念在操作上彈性都很大。按照條例草案的規定,這個問題也可以訴諸法院,但是如果沒有衡量標準,政府征地究竟違法還是合法本身就是一筆糊涂帳,法院能怎么判?這個問題我還沒有時間談,就是說城鄉規劃本身的彈性是很大的,如果按照規劃農地變為城市土地,政府就可以來征,那么現狀不可能改善多少。關鍵是為什么把這土地變為城市土地?這件事究竟應該由誰說了算?現在好象都認為是自然發生的事情,其實沒有公民參與,城鄉規劃是許多問題的源頭。 ( http://www.aisixiang.com ) 這是為什么我主張這幾個過程都需要公民參與,從規劃開始到征收決定到最后的補償,整個鏈條的所有環節都必須有公民參與。如果沒有公民參與,規劃本身就不合適,后面必然問題層出不窮。所以,所有原則中公民參與是最重要的原則,一定要提前到規劃第一步。如果可以做到這幾方面,我相信最后中國的土地制度不需要私有化,也能解決土地問題;反過來,如果說這些問題解決不好,那么即便土地私有化也解決不了什么實質問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