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綠色礦業需要法律保駕 記者 劉盼盼 中國礦業報 4月26日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最強有力的武器。國家事業的發展離不開法律保護,礦業行業的不斷壯大也需要法律保障。 在綠色礦山建設中,我國綠色礦業的法律是怎樣的呢,有什么作用,又有怎樣的問題?在日前舉行的2019中國綠色礦山建設高峰論壇·綠色礦業法律實務論壇上,來自不同研究領域的礦業行業律師根據當前的現狀,為大家帶來了真知灼見。 我國正逐步推進有關涉礦的立法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出臺,提出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2018年3月,國家把生態文明寫入憲法。隨著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推進,涉礦的有關制度也進行了調整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加強礦產資源節約和管理,大力推進綠色礦山和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此外,《自然保護區條例》也規定,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 會上,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曹旭升介紹了近年來我國礦業改革的情況:一是2017年2月,中辦、國辦印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礦業權出讓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為主,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礦業權協議出讓,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同時要求下放審批權限,強化監管服務,用3年左右時間建成“競爭出讓更加全面,有償使用更加完善,事權劃分更加合理,監管服務更加到位”的礦業權出讓制度。二是2017年4月,國務院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礦業權出讓收益;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實行動態調整的礦業權占用費;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將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三是2017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實行勘查區塊競爭出讓制度和更加嚴格的區塊退出機制,在保護性開發的前提下,允許符合準入要求并獲得資質的市場主體參與常規油氣勘查開采。四是我國將構建礦產資源確權登記制度。 在頂層設計做出調整的同時,行業相關人士對完善礦業法規的呼聲也越來越多,比如全國人大代表、西部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永利曾建議《礦產資源權益金政策需完善》,全國政協委員、黃金集團董事長宋鑫遞交《關于完善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及相關配套細則的提案》,中國五礦原董事長何文波建議《調整修訂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有色協會、黃金協會等行業協會的專家也不斷發出呼吁。 面對當前的礦業法律情況,曹旭升表示,相信礦業行業會越來越好,同時,行業也要敢于應對挑戰,大膽“走出去”,敢作為、真作為,提高技術,轉危為機。 法律在礦山生態修復中大有作為 具體的法律問題也是大家關注的。比如,對于廢棄礦山、政策性關閉礦山該如何依照法律進行修復和治理呢? 論壇上,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礦業犯罪預防與辯護業務部主任韓哲根據近幾年的工作經驗,詳細解釋了礦山生態修復中存在的法律問題。比如,在修復和治理礦山中殘留的廢石廢渣體是沒必要辦理新的采礦許可證,因為法律層面沒有具體的規定,而且辦理時間也比較長,同時與修復治理的初衷相違背。對于施工單位超出設計范圍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情況,不能一律認定為非法采礦罪并追究刑事責任;政府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中不規范的行為,不能免除企業的法律責任,但企業的行為如果是被政府誤導,或者受政府指示的,則需要具體考量其主觀認識狀態,并合理界定政府與企業各自的責任。 對于大家關注的“開發式治理”在實踐中存在的障礙,韓哲表示,尚存在缺乏治理資金、實施細則;政企操作不規范;事后追究企業刑事責任等問題。 面對礦山生態修復的中的問題,該怎樣用法律的手段進行防范風險?韓哲建議,一是做好前期盡調工作。二是與礦山修復建設單位進行溝通,以書面形式固定證據,防范可能發生的爭議。三是明確界定治理范圍。四是明確對于治理項目內殘留礦體、有用資源綜合利用的處理方式及收益分配方式。五是注意合同條款的擬定和相關法律文件的制定,及項目所涉相關證據的固定、收集和整理保存。六是牢記“卸磨殺驢”慘痛教訓,杜絕不規范操作,防止觸碰法律紅線。七是聘請專業律師全程保駕護航。 建設綠色礦山必須貫徹法治理念 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論斷,中國綠色礦山建設正在進行積極和有益的實踐。 綠色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是當今世界的發展潮流,保護生態環境是礦業發展的前提條件。當下,構建綠色礦山早已不是單一的環境保護問題,而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如何處理法治與綠色礦山構建的關系?對此,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欒政明表示,一是綠色礦山建設以法治為基礎。綠色礦山的構建涉及政府、礦企、礦工、資源、環境等各方面的利益,只有運用法治思維來處理復雜交錯的利益與主張,一個井然有序的綠色礦山秩序才會生成。同時,綠色礦山的構建以依法辦礦、安全生產為基礎,鼓勵科技創新,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礦區與社區的和諧。在法治的框架下,依法構建綠色礦山,體現對人的終極關懷,體現對人的人格、價值與尊嚴的肯定與尊重。二是法治為綠色礦山構建提供制度保障。在礦山建設中,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規章為綠色礦山構建提供了制度保障。 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礦企常法顧問業務部主任趙向利提出,安全生產是綠色礦山應有的底色。安全是大家從事一切工作的底線和保障。近年來,因為安全生產而涉刑的案例有很多,這也提醒我們要建立安全操作制度,落實各方主體之間的合同責任,嚴格監督與抽查,警鐘長鳴,避免僥幸,吸取教訓等。 雖然綠色礦山的理念和基本條件已在國家政策層面得以明晰,但在與礦山建設相關的立法、執法、守法和監督中似乎仍未有充分體現,將政策、法律與行業自治融貫一體,以保障和促進綠色礦山構建的長效機制尚未形成。礦山建設中的種種亂象亟待解決。 對此,欒政明呼吁,應讓法律服務使礦業發展更加綠色。他表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為良善社會秩序的形成提供了最佳的路徑選擇。綠色礦山構建是社會治理的有機組成部分,應在法治之下有序進行,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與保障人權既是法治的價值實質,亦是綠色礦山構建的終極價值追求。法治為綠色礦山構建提供制度保障,綠色礦山構建工作也必須貫徹法治的理念。 侵害礦業權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礦產開發中總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比如壓覆礦產資源怎樣補償,自然資源保護區的礦業權應當怎樣退出,與會代表根據自己從業多年的經驗也提出了一些建議。 壓覆礦產資源是指因建設項目實施后導致礦產資源不能開發利用。但是建設項目與礦區范圍重疊而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開采的,不做壓覆處理。 壓覆礦產資源補償的范圍是什么,如果有侵害礦業權的又怎么處理?會上,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礦法研究中心主任申升表示,補償的范圍原則上包括:一是礦業權人被壓覆資源儲量在當前市場條件下所應繳的價款(無償取得的除外);二是所壓覆的礦產資源分擔的勘查投資、已建的開采設施投入和搬遷相應設施等直接損失。對于侵害礦業權損害賠償的情況,他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侵害礦業權的,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礦權人為了礦山建設和開采投入了大量資金、人力、物力,耗費了較高成本,目的是為了獲取礦產品銷售所帶來的收益。那么,礦權人該如何處理壓覆項目呢?申升談了十大關鍵技巧:一是選擇簽訂《同意壓覆意向書》的最佳時間節點;二是擬定維護最大合法權益的《同意壓覆意向書》條款;三是建設項目壓覆礦產應當履行法定的查詢和審批義務;四是審查建設單位的建設項目應當具備的其他審批手續;五是建設項目不同和壓覆情形不同處理方案也各不相同;六是在法律框架下依法明確界定壓覆補償/賠償的范圍;七是協商不成時選擇最佳起訴法院和最佳的訴訟方案;八是壓覆鑒定評估有學問如有不懂價值數額懸殊巨大;九是補償/賠償協議條款有技巧稍不留意前功盡棄;十是補償/賠償款項的支付應提前設計以防拖欠履行。 此外,關于自然保護區礦業權退出的問題,自然資源法律中心法律顧問、金城同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永高建議,在環境行政管理活動中,政府及環保部門需注重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平衡,不能只考慮環境保護的需要而忽視合法經營者的信賴利益,尤其要防止為了逃避補償責任,有意找各種理由將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認定為“違法”的現象。 建立大數據與礦業涉案糾紛聯系 維克托·爾耶·舍恩伯格在《大數據時代:生活、工作與思維的大變革》中指出,大數據帶來的信息風暴正在變革我們的生活、工作和思維,大數據開啟了一次重大的時代轉型。 在大數據時代,我們該用怎樣的眼光去看待礦業行業,如何把大數據和礦業涉案聯系起來,又該如何用大數據更好地服務礦業行業發展? 論壇上,樹人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盧曉武根據大數據分析了礦業糾紛及并購的情況。以“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為案由進行檢索,采礦權轉讓合同涉訴案件礦種主要為石材、砂石類和煤礦類,糾紛地主要集中在貴州省、山東省、河南省;以上市公司為收購主體,通過分析礦業權并購交易的大數據,研究發現上市公司進行海外礦業權交易更注重鋰礦、金礦,國外并購的交易額顯著高于國內并購發生的交易額,中國上市企業越來越熱衷于海外并購。 此外,盧曉武還表示,通過大數據對這些礦業案件分析研究,我們可以更好地積極適應大數據時代發展趨勢,遵循行業規律和市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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