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
前 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加強污染場地環境監督管理,規范場地環境調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與以下標準同屬污染場地系列環境保護標準:
《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4);
《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4);
《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 25.4-2014)。
自以上標準實施之日起,《工業企業土壤環境質量風險評價基準》(HJ/T 25-1999)廢止。
本標準規定了場地環境調查的原則、內容、程序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輕工業環境保護研究所、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環境保護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沈陽環境科學研究院。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14年2 月19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14 年7 月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場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的原則、內容、程序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場地環境調查,為污染場地環境管理提供基礎數據和信息。
本標準不適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場地調查。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25.2 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
HJ 25.3 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 25.4 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場地 site
某一地塊范圍內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塊內所有構筑物、設施和生物的總和。
潛在污染場地 potential contaminated site
指因從事生產、經營、處理、貯存有毒有害物質,堆放或處理處置潛在危險廢物,以及從事礦ft開采等活動造成污染,且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構成潛在風險的場地。
場地環境調查 environmental site investigation
采用系統的調查方法,確定場地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圍的過程。
敏感目標 potential sensitive targets
指污染場地周圍可能受污染物影響的居民區、學校、醫院、飲用水源保護區以及重要公共場所等。 4 基本原則和工作程序
4.1 基本原則
4.1.1 針對性原則 針對場地的特征和潛在污染物特性,進行污染物濃度和空間分布調查,為場地的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4.1.2 規范性原則
采用程序化和系統化的方式規范場地環境調查過程,保證調查過程的科學性和客觀性。
4.1.3 可操作性原則 綜合考慮調查方法、時間和經費等因素,結合當前科技發展和專業技術水平,使調查過程切實可行。
4.2 工作程序
場地環境調查可分為三個階段,調查的工作程序如圖 1 所示。
圖 1 場地環境調查的工作內容與程序
4.2.1 第一階段場地環境調查 第一階段場地環境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場地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場地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
4.2.2 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
4.2.2.1 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是以采樣與分析為主的污染證實階段,若第一階段場地環境調查表明場地內或周圍區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廠、農藥廠、冶煉廠、加油站、化學品儲罐、固體廢物處理等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或活動;以及由于資料缺失等原 因造成無法排除場地內外存在污染源時,作為潛在污染場地進行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程度)和空間分布。
4.2.2.2 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通常可以分為初步采樣分析和詳細采樣分析兩步進行,每步均包括制定工作計劃、現場采樣、數據評估和結果分析等步驟。初步采樣分析和詳細采樣分析均可根據實際情況分批次實施,逐步減少調查的不確定性。
4.2.2.3 根據初步采樣分析結果,如果污染物濃度均未超過國家和地方等相關標準以及清潔對照點濃度(有土壤環境背景的無機物),并且經過不確定性分析確認不需要進一步調查 后,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工作可以結束,否則認為可能存在環境風險,須進行詳細調查。標準中沒有涉及到的污染物,可根據專業知識和經驗綜合判斷。詳細采樣分析是在初 步采樣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采樣和分析,確定場地污染程度和范圍。
4.2.3 第三階段場地環境調查 若需要進行風險評估或污染修復時,則要進行第三階段場地環境調查。第三階段場地環境調查以補充采樣和測試為主,獲得滿足風險評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所需的參數。本階段的調查工作可單獨進行,也可在第二階段調查過程中同時開展。
5 第一階段場地環境調查
5.1 資料收集與分析
5.1.1 資料的收集 主要包括:場地利用變遷資料、場地環境資料、場地相關記錄、有關政府文件、以及
場地所在區域的自然和社會信息。當調查場地與相鄰場地存在相互污染的可能時,須調查相鄰場地的相關記錄和資料。
5.1.1.1 場地利用變遷資料包括:用來辨識場地及其相鄰場地的開發及活動狀況的航片或衛星圖片,場地的土地使用和規劃資料,其它有助于評價場地污染的歷史資料,如土地登記信息資料等。場地利用變遷過程中的場地內建筑、設施、工藝流程和生產污染等的變化情況。 5.1.1.2 場地環境資料包括:場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記錄、場地危險廢物堆放記錄以及場地與自然保護區和水源地保護區等的位置關系等。
5.1.1.3 場地相關記錄包括:產品、原輔材料及中間體清單、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地下管線圖、化學品儲存及使用清單、泄漏記錄、廢物管理記錄、地上及地下儲罐清單、環境監測數據、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表、環境審計報告和地勘報告等。
5.1.1.4 由政府機關和權威機構所保存和發布的環境資料,如區域環境保護規劃、環境質量 公告、企業在政府部門相關環境備案和批復以及生態和水源保護區規劃等。
5.1.1.5 場地所在區域的自然和社會信息包括:自然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圖、地形、地貌、土壤、水文、地質和氣象資料等;社會信息包括人口密度和分布,敏感目標分布,及土地利用方式,區域所在地的經濟現狀和發展規劃,相關國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規與標準,以及 當地地方性疾病統計信息等。
5.1.2 資料的分析 調查人員應根據專業知識和經驗識別資料中的錯誤和不合理的信息,如資料缺失影響判斷場地污染狀況時,應在報告中說明。
5.2 現場踏勘
5.2.1 安全防護準備 在現場踏勘前,根據場地的具體情況掌握相應的安全衛生防護知識,并裝備必要的防護用品。
5.2.2 現場踏勘的范圍 以場地內為主,并應包括場地的周圍區域,周圍區域的范圍應由現場調查人員根據污染物可能遷移的距離來判斷。
5.2.3 現場踏勘的主要內容 現場踏勘的主要內容包括:場地的現狀與歷史情況,相鄰場地的現狀與歷史情況,周圍區域的現狀與歷史情況,區域的地質、水文地質和地形的描述等。
5.2.3.1 場地現狀與歷史情況: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物質的使用、生產、貯存,三廢處理與排放以及泄漏狀況,場地過去使用中留下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異常跡象,如罐、槽泄漏以及廢物臨時堆放污染痕跡。
5.2.3.2 相鄰場地的現狀與歷史情況:相鄰場地的使用現況與污染源,以及過去使用中留下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異常跡象,如罐、槽泄漏以及廢物臨時堆放污染痕跡。 5.2.3.3 周圍區域的現狀與歷史情況:對于周圍區域目前或過去土地利用的類型,如住宅、商店和工廠等,應盡可能觀察和記錄;周圍區域的廢棄和正在使用的各類井,如水井等; 污水處理和排放系統;化學品和廢棄物的儲存和處置設施;地面上的溝、河、池;地表水體、雨水排放和徑流以及道路和公用設施。
5.2.3.4 地質、水文地質和地形的描述:場地及其周圍區域的地質、水文地質與地形應觀察、記錄,并加以分析,以協助判斷周圍污染物是否會遷移到調查場地,以及場地內污染物遷移到地下水和場地之外。
5.2.4 現場踏勘的重點 重點踏勘對象一般應包括: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處理、儲存、處置;生產過程和設備,儲槽與管線;惡臭、化學品味道和刺激性氣味,污染和腐蝕的痕跡;排水管或渠、污 水池或其它地表水體、廢物堆放地、井等。
同時應該觀察和記錄場地及周圍是否有可能受污染物影響的居民區、學校、醫院、飲用水源保護區以及其它公共場所等,并在報告中明確其與場地的位置關系。
5.2.5 現場踏勘的方法 可通過對異常氣味的辨識、攝影和照相、現場筆記等方式初步判斷場地污染的狀況。踏勘期間,可以使用現場快速測定儀器。
5.3 人員訪談
5.3.1 訪談內容 應包括資料收集和現場踏勘所涉及的疑問,以及信息補充和已有資料的考證。
5.3.2 訪談對象 受訪者為場地現狀或歷史的知情人,應包括:場地管理機構和地方政府的官員,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官員,場地過去和現在各階段的使用者,以及場地所在地或熟悉場地 的第三方,如相鄰場地的工作人員和附近的居民。
5.3.3 訪談方法 可采取當面交流、電話交流、電子或書面調查表等方式進行。
5.3.4 內容整理 應對訪談內容進行整理,并對照已有資料,對其中可疑處和不完善處進行核實和補充,作為調查報告的附件。
5.4 結論與分析
本階段調查結論應明確場地內及周圍區域有無可能的污染源,并進行不確定性分析。 若有可能的污染源,應說明可能的污染類型、污染狀況和來源,并應提出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的建議。
6 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
6.1 初步采樣分析工作計劃
根據第一階段場地環境調查的情況制定初步采樣分析工作計劃,內容包括核查已有信 息、判斷污染物的可能分布、制定采樣方案、制定健康和安全防護計劃、制定樣品分析方案和確定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程序等任務。
6.1.1 核查已有信息 對已有信息進行核查,包括第一階段場地環境調查中重要的環境信息,如土壤類型和地下水埋深;查閱污染物在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或場地周圍環境的可能分布和遷移信 息;查閱污染物排放和泄漏的信息。應核查上述信息的來源,以確保其真實性和適用性。
6.1.2 判斷污染物的可能分布 根據場地的具體情況、場地內外的污染源分布、水文地質條件以及污染物的遷移和轉化等因素,判斷場地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可能分布,為制定采樣方案提供依據。 6.1.3 制定采樣方案 采樣方案一般包括:采樣點的布設、樣品數量、樣品的采集方法、現場快速檢測方法,樣品收集、保存、運輸和儲存等要求。
6.1.3.1 采樣點水平方向的布設參照表 1 進行,并應說明采樣點布設的理由,具體見 HJ25.2。
表 1 幾種常見的布點方法及適用條件
6.1.3.2 采樣點垂直方向的土壤采樣深度可根據污染源的位置、遷移和地層結構以及水文地質等進行判斷設置。若對場地信息了解不足,難以合理判斷采樣深度,可按 0.5-2 米等間距 設置采樣位置。
6.1.3.3 對于地下水,一般情況下應在調查場地附近選擇清潔對照點。地下水采樣點的布設應考慮地下水的流向、水力坡降、含水層滲透性、埋深和厚度等水文地質條件及污染源和污染物遷移轉化等因素;對于場地內或臨近區域內的現有地下水監測井,如果符合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則可以作為地下水的取樣點或對照點。
6.1.4 制定健康和安全防護計劃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現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場地調查人員的健康和安全防護計劃。
6.1.5 制定樣品分析方案
檢測項目應根據保守性原則,按照第一階段調查確定的場地內外潛在污染源和污染物,同時考慮污染物的遷移轉化,判斷樣品的檢測分析項目;對于不能確定的項目,可選取潛在典型污染樣品進行篩選分析。一般工業場地可選擇的檢測項目有:重金屬、揮發性 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氰化物和石棉等。如土壤和地下水明顯異常而常規檢測項目無法識別時,可采用生物毒性測試方法進行篩選判斷。
6.1.6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現場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措施應包括:防止樣品污染的工作程序,運輸空白樣分析,現場重復樣分析,采樣設備清洗空白樣分析,采樣介質對分析結果影響分析,以及樣品保 存方式和時間對分析結果的影響分析等,具體參見 HJ 25.2。實驗室分析的質量保證和質量 控制的具體要求見HJ/T 164 和 HJ/T 166。
6.2 詳細采樣分析工作計劃
在初步采樣分析的基礎上制定詳細采樣分析工作計劃。詳細采樣分析工作計劃主要包括:評估初步采樣分析工作計劃和結果,制定采樣方案,以及制定樣品分析方案等。詳細 調查過程中監測的技術要求按照 HJ 25.2 中的規定執行。
6.2.1 評估初步采樣分析的結果 分析初步采樣獲取的場地信息,主要包括土壤類型、水文地質條件、現場和實驗室檢測數據等;初步確定污染物種類、程度和空間分布;評估初步采樣分析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6.2.2 制定采樣方案 根據初步采樣分析的結果,結合場地分區,制定采樣方案。應采用系統布點法加密布設采樣點。對于需要劃定污染邊界范圍的區域,采樣單元面積不大于 1600 平方米(40 米×40 米網格)。垂直方向采樣深度和間隔根據初步采樣的結果判斷。
6.2.3 制定樣品分析方案 根據初步調查結果,制定樣品分析方案。樣品分析項目以已確定的場地關注污染物為主。
6.2.4 其它 詳細采樣工作計劃中的其它內容可在初步采樣分析計劃基礎上制定,并針對初步采樣分析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對采樣方案和工作程序等進行相應調整。
6.3 現場采樣
6.3.1 采樣前的準備 現場采樣應準備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定位儀器、現場探測設備、調查信息記錄裝備、監測井的建井材料、土壤和地下水取樣設備、樣品的保存裝置和安全防護裝備等。
6.3.2 定位和探測
采樣前,可采用卷尺、GPS 衛星定位儀、經緯儀和水準儀等工具在現場確定采樣點的 具體位置和地面標高,并在采樣布點圖中標出。可采用金屬探測器或探地雷達等設備探測地下障礙物,確保采樣位置避開地下電纜、管線、溝、槽等地下障礙物。采用水位儀測量 地下水水位,采用油水界面儀探測地下水非水相液體。
6.3.3 現場檢測 可采用便攜式有機物快速測定儀、重金屬快速測定儀、生物毒性測試等現場快速篩選技術手段進行定性或定量分析,可采用直接貫入設備現場連續測試地層和污染物垂向分布情況,也可采用土壤氣體現場檢測手段和地球物理手段初步判斷場地污染物及其分布,指 導樣品采集及監測點位布設。采用便攜式設備現場測定地下水水溫、pH 值、電導率、濁度 和氧化還原電位等。
6.3.4 土壤樣品采集
6.3.4.1 土壤樣品分表層土和深層土。深層土的采樣深度應考慮污染物可能釋放和遷移的深度(如地下管線和儲槽埋深)、污染物性質、土壤的質地和孔隙度、地下水位和回填土等因素。可利用現場探測設備輔助判斷采樣深度。
6.3.4.2 采集含揮發性污染物的樣品時,應盡量減少對樣品的擾動,嚴禁對樣品進行均質化處理。 6.3.4.3 土壤樣品采集后,應根據污染物理化性質等,選用合適的容器保存。含汞或有機污染物的土壤樣品應在4℃以下的溫度條件下保存和運輸,具體參照 HJ 25.2。
6.3.4.4 土壤采樣時應進行現場記錄,主要內容包括:樣品名稱和編號、氣象條件、采樣時間、采樣位置、采樣深度、樣品質地、樣品的顏色和氣味、現場檢測結果以及采樣人員等。
6.3.5 地下水水樣采集
6.3.5.1 地下水采樣一般應建地下水監測井。監測井的建設過程分為設計、鉆孔、過濾管和井管的選擇和安裝、濾料的選擇和裝填,以及封閉和固定等。監測井的建設可參照 HJ/T 164 中的有關要求。所用的設備和材料應清洗除污,建設結束后需及時進行洗井。
6.3.5.2 監測井建設記錄和地下水采樣記錄的要求參照 HJ/T 164。樣品保存、容器和采樣體積的要求參照 HJ/T 164 附錄 A。
6.3.6 其它注意事項 現場采樣時,應避免采樣設備及外部環境等因素污染樣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污染物在環境中擴散。現場采樣的具體要求參照 HJ 25.2。
6.3.7 樣品追蹤管理 應建立完整的樣品追蹤管理程序,內容包括樣品的保存、運輸和交接等過程的書面記錄和責任歸屬,避免樣品被錯誤放置、混淆及保存過期。
6.4 數據評估和結果分析
6.4.1 實驗室檢測分析 委托有資質的實驗室進行樣品檢測分析。
6.4.2 數據評估 整理調查信息和檢測結果,評估檢測數據的質量,分析數據的有效性和充分性,確定是否需要補充采樣分析等。
6.4.3 結果分析 根據土壤和地下水檢測結果進行統計分析,確定場地關注污染物種類、濃度水平和空間分布。
7 第三階段場地環境調查
7.1 主要工作內容
主要工作內容包括場地特征參數和受體暴露參數的調查。
7.1.1 調查場地特征參數 場地特征參數包括:不同代表位置和土層或選定土層的土壤樣品的理化性質分析數據,如土壤 pH 值、容重、有機碳含量、含水率和質地等;場地(所在地)氣候、水文、 地質特征信息和數據,如地表年平均風速和水力傳導系數等。根據風險評估和場地修復實際需要,選取適當的參數進行調查。
受體暴露參數包括:場地及周邊地區土地利用方式、人群及建筑物等相關信息。
7.2 調查方法
場地特征參數和受體暴露參數的調查可采用資料查詢、現場實測和實驗室分析測試等方法。
7.3 調查結果
該階段的調查結果供場地風險評估和污染修復使用。
8 報告編制
8.1 第一階段場地環境調查報告編制
8.1.1 報告內容和格式 對第一階段調查過程和結果進行分析、總結和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場地環境調查的概述、場地的描述、資料分析、現場踏勘、人員訪談、結果和分析、調查結論與建議、附件 等。報告格式可參照附錄 A。
8.1.2 結論和建議 調查結論應盡量明確場地內及周圍區域有無可能的污染源,若有可能的污染源,應說明可能的污染類型、污染狀況和來源。應提出是否需要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的建議。
8.1.3 不確定性分析 報告應列出調查過程中遇到的限制條件和欠缺的信息,及對調查工作和結果的影響。
8.2 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報告編制
8.2.1 報告內容和格式 對第二階段調查過程和結果進行分析、總結和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工作計劃、現場采樣和實驗室分析、數據評估和結果分析、結論和建議、附件。報告的格式可參照附錄 A。
8.2.2 結論和建議 結論和建議中應提出場地關注污染物清單和污染物分布特征等內容。
8.2.3 不確定性分析 報告應說明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與計劃的工作內容的偏差以及限制條件對結論的影響。
8.3 第三階段場地環境調查報告編制
按照 HJ 25.3 和 HJ 25.4 的要求,提供相關內容和測試數據。
附錄 A (資料性附錄)
調查報告編制大綱
A.1 場地環境調查第一階段報告編制大綱
1 前言
2 概述
2.1 調查的目的和原則
2.2 調查范圍
2.3 調查依據
2.4 調查方法 3 場地概況
3.1 區域環境概況
3.2 敏感目標
3.3 場地的現狀和歷史
3.4 相鄰場地的現狀和歷史
3.5 場地利用的規劃
4 資料分析
4.1 政府和權威機構資料收集和分析
4.2 場地資料收集和分析
4.3 其它資料收集和分析
5 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
5.1 有毒有害物質的儲存、使用和處置情況分析
5.2 各類槽罐內的物質和泄漏評價
5.3 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處理評價
5.4 管線、溝渠泄漏評價
5.5 與污染物遷移相關的環境因素分析
5.6 其它
6 結果和分析
7 結論和建議
8 附件(地理位置圖、平面布置圖、周邊關系圖、照片和法規文件等)
A.2 場地環境調查第二階段報告編制大綱
1 前言
2 概述
2.1 調查的目的和原則
2.2 調查范圍
2.3 調查依據
2.4 調查方法
3 場地概況
3.1 區域環境狀況
3.2 敏感目標
3.3 場地的使用現狀和歷史
3.4 相鄰場地的使用現狀和歷史
3.5 第一階段場地環境調查總結
4 工作計劃
4.1 補充資料的分析
4.2 采樣方案
4.3 分析檢測方案
5 現場采樣和實驗室分析
5.1 現場探測方法和程序
5.2 采樣方法和程序
5.3 實驗室分析
5.4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6 結果和評價
6.1 場地的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
6.2 分析檢測結果
6.3 結果分析和評價
7 結論和建議
8 附件(現場記錄照片、現場探測的記錄、監測井建設記錄、實驗室報告、質量控制結果和樣品追蹤監管記錄表等)
附錄 B (資料性附錄)
常見場地類型及特征污染物
常見場地類型及特征污染物可參考表B.1。實際調查過程中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表 B.1 常見場地類型及特征污染物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