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違法解約 賠償或履行合同勞動者只能擇一 中國法院網訊 (賈冬梅)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仲裁時選擇要賠償金,后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勞動爭議案件,駁回了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請求。
小張研究生畢業后在一家從事軟件開發的公司錄用,雙方簽訂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并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工資為1.5萬元。小張工作三個月后,公司領導和小張談話,提出他開發的軟件客戶不滿意,小張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公司決定與小張解除勞動合同。小張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依據,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于是,小張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軟件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5萬元。仲裁機關經過審理,認為軟件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小張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違反法律決定的,因此裁決軟件公司支付小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萬元。
裁決作出后,軟件公司沒有提出異議。小張在離開軟件公司后的2個月期間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他想到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現在仲裁裁決已認定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么他還可以要求單位履行勞動合同。于是,小張在拿到裁決后的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軟件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法官經過審理認為,基于同一法律事實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請求權時,當事人有選擇其一進行主張的權利,一旦選擇不能再行變更,因此小張的仲裁申請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已表明其無意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在法院審理期間,其又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明顯與其仲裁申請相違背,因此法院對其請求不予支持。但鑒于用人單位同意支付小張賠償金1.5萬元,法院最終判決軟件公司賠償小張1.5萬元的賠償金。
法官說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勞動者在選擇了其中一項主張后,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中不能隨意變更。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應慎重選擇是繼續履行還是賠償金,像小張這樣在仲裁和法院作出不同選擇權的情況,在法院審理中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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