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遺失的糾紛不予受理,問其法律依據,工作人員說沒有法律依據,對于檔案遺失真的如該工作人員所說勞動仲裁委不能受理嗎?下面筆者僅就該項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委是否應予受理做一分析,供各位參考。
一、企業在解除勞動合同后有移轉職工檔案的法定義務
根據1992年6月9日原勞動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十八條: 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1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職工被勞教、勞改,原所在單位今后還準備錄用的,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據此,“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單位有將檔案移轉到相應部門的法定義務。
二、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該項請求的規定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在該解釋中規定的“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的范圍,包括不包括因丟失檔案而產生的爭議呢?對該條的理解,直接關系到勞動仲裁機構應否受理因丟失檔案而產生的爭議,下面請看最高院負責人就《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答記者問,可看出最高院對該條解釋的立法背景:
不得非法扣押勞動者證件、檔案、押金
問:現在有些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交保證金,解除合同時不退還,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不給勞動者辦理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手續移轉的,法院是否處理?
答:禁止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保證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禁止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件、工資檔案、人事檔案、社會保險檔案,是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有明確規定的。但在實踐中,還是有一些用人單位不依法辦事,違法收取保證金等,勞動者為了就業,不敢在勞動關系存在期間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直到解除勞動關系時寄希望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手段給予救濟,也有的用人單位出于義憤,對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以扣押丟棄人事檔案、社保檔案等手段予以制裁,導致勞動者再就業困難,利益受損。這個司法解釋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很多網民和讀者向我院反映,希望對上述兩個問題從司法解釋上也加以規制。我們經過研究認為,這些要求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勞動法規定因履行勞動合同產生的爭議可以訴訟到法院,勞動合同解除和解除合同后產生的附隨義務糾紛也應屬于勞動合同履行爭議的延伸,應當擴大在上述情況下對勞動者的救濟渠道。所以,解釋第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這個答問其實就是對《勞動法解釋二》的詳細說明,從以上可看出以下幾個問題:
1、“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勞動仲裁委應當受理,是勞動者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
2、在 “也有的用人單位出于義憤,對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以扣押丟棄人事檔案、社保檔案等手段予以制裁,導致勞動者再就業困難,利益受損”時,勞動者申請仲裁要求單位移轉檔案,屬于 “勞動合同解除和解除合同后產生的附隨義務糾紛也應屬于勞動合同履行爭議的延伸”的范圍,所以扣押、丟棄檔案產生的爭議屬于“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的范圍,
3、從條文的字面理解來看,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后,不按照規定移轉檔案而與職工產生爭議,無非是以下幾種情況:
因辦理移轉檔案手續而產生的爭議 |
(一)移轉 |
1、移轉的時間及接收單位不合法而產生的爭議。 |
2、移轉的檔案因材料不齊全而產生的爭議 |
(二)不移轉 |
1、故意扣押檔案而不移轉(主觀故意)。 |
2、因單位遺失檔案而不移轉(客觀不能)。 |
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單位遺失檔案而不移轉的只是不移轉檔案的一種情況,因此,不管單位是故意丟棄還是過失遺失職工檔案,都屬于不移轉檔案的情況,而單位在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移轉檔案是其法定的義務,從而,勞動仲裁委以沒有法律依據為由不受理單位遺失檔案的仲裁申請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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