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巴馬原發改局副局長貪污73萬獲刑12年 中國法院網訊 (李京) 巴馬縣原發改局黨委書記、副局長黃明衛在其位卻不謀其政,利用其職務之便利貪污公款73萬余元。2013年1月24日,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黃明衛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2010年8月,巴馬縣城鎮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在負責巴馬縣拉合坳垃圾填埋場工程項目建設中,向巴馬縣政府請示,擬征用、租用巴馬縣燕洞鄉洪晚村良豐屯拉合坳六零號31畝山溝集體土地,其中按照正常手續由國土部門征用10.578畝,補償費26.3萬元;租用20.375畝,期限10個月,租金6.1萬元;地上苗木補償費24.8萬元。即31畝所有補償費共計57.2萬元。8月6日,李成常務副縣長在該請示文件上批示“同意先按該方案開展工作,報告縣四家班子聯席會議確認相應方案和資金”。在征地工作中,被告人黃明衛作為城投公司總經理負責具體征地事宜,經被告人黃明衛與原土地承包人梁榮口頭協商并達成協議,以24.8萬元補償費將31畝土地全部征下并付清。12月21日,被告人黃明衛又利用領導批示文件,以支付土地補償費的名義指示城投公司出納將剩余的土地補償款32.4萬元存入指定的賬號后取出占為己有。調查組調查后,被告人黃明衛于2012年5月31日將32余萬元退還城投公司。
2010年12月,被告人黃明衛利用其擔任巴馬縣發改局黨組書記、副局長,分管以工代賑交通項目工作之便利,于同年12月21日假借其侄子黃輝之名義與巴馬縣發改局簽訂《那社鄉東烈村達西至弄鳳、可高道路施工合同》,工程總造價79.6萬元。次日,被告人黃明衛又以馬旺之名將該工程以30萬元轉包給黃英。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黃明衛明知該工程質量尚未達到合格要求的情況下,仍制作竣工驗收報告書,通過不法手段致使工程總體質量達到合同要求,從而騙取工程結算款45.62萬元。2012年12月10日,巴馬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追繳贓款3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明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分別利用其擔任巴馬縣發改局黨組書記、副局長和巴馬縣城投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之便,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法,騙取的征地補償費、道路工程款共計730294.1元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已經觸犯刑律,構成了貪污罪。被告人貪污的公款中一部分屬于扶貧資金,應當予以嚴懲。被告人在辦案機關立案前將部分贓款退回原單位,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文中人物除被告人外均是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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