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幼兒園四歲男童趙某在如廁時不慎摔傷,由于事發時廁所剛清掃地面比較濕滑,也沒有老師看管,于是趙某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將幼兒園訴至法院,要求該幼兒園賠償誤工費7200元、事發當月的托管費750元和精神損失費50000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幼兒園賠償誤工費1305元,駁回了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趙某的父母訴稱,2011年7月19日下午,幼兒園老師給其打電話,告知趙某在幼兒園磕傷,現正在醫院接受治療,需要家長簽字進行縫合處理。劉女士趕到醫院,在此期間幼兒園老師向其描述了趙某是在如廁時不慎摔倒磕在小便池的邊緣,并說可能是由于剛清掃過地面比較濕滑所致。事發時也沒有老師看管,據當時和趙某一同如廁的小朋友反映,當時老師讓幾個小朋友自己去衛生間,并沒有陪同,事發后是同去的小朋友找到老師反映才被發現。其認為幼兒園監管不利,致使趙某受傷,且由于趙某年齡較小,縫合處在臉部,必須由家長二十四小時陪護。故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幼兒園辯稱,不同意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趙某在幼兒園發生的事情,其與趙某家人已經多次協商,也已經做了妥善處理,支付了趙某的醫療費。此外,老師也曾攜帶一些疤痕貼和食品看望過孩子。現趙某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趙某發生事故時僅有四歲零五個月,其身體和智力處于初期發育階段,其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和對行為危險性的認知能力,其日常生活依賴于成年人照管,故幼兒園應盡到監護義務。幼兒園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已全面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保護職責及義務,亦未能證明趙某受傷系意外事件,故法院認定幼兒園對于趙某受傷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幼兒園在趙某受傷后,帶趙某到醫院就醫,并支付了醫療費等費用,但是不能免除其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望其今后加強管理,避免再次發生類似傷害事故。
趙某要求幼兒園賠償其母因傷造成的誤工費,雖醫院對趙某的病情并未提出護理要求,但是法院考慮到趙某年幼確需人照顧護理,故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鑒于其雖提供單位證明以證明其母收入的扣發情況,但是并未提供完稅憑證、勞動合同等證據予以佐證,故法院依據北京市2011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標準并結合趙某休養時間予以判定。趙某要求賠償2011年7月托管費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故法院對此不予支持;趙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因趙某未構成傷殘,該項請求于法無據,故法院對此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幼兒園賠償趙某誤工費1305元,駁回趙某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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