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首例淘寶網店商業侵權案一審宣判
作者:章寧旦 鄧新建 林勁標 廖冰寒
明明盜用他人的產品圖片,卻打著教顧客識別正品的旗號,還發布“特別公告”自稱是“官方旗艦店”,稱對方是“街邊小作坊”。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近日對廣東首宗涉淘寶網商業詆毀案作出一審判決,一家淘寶店主曹某被判立即停止商業詆毀行為,并賠償原告東莞市睡眠曲家居有限公司兩萬元損失。
“特別公告”真假難辨
淘寶店鋪“睡眠曲家居專營店”,是原告睡眠曲公司的網絡銷售店鋪,主要銷售床墊等家居用品。原告發現一家名為“心緣床墊”的淘寶店鋪所銷售的一款產品的效果圖,竟和自己產品效果圖一模一樣,圖片上還赫然顯示著“心緣床墊”的水印。
“明明是我們公司的產品效果圖,怎么變成了‘心緣床墊’的產品?”發現圖片被盜用,睡眠曲公司立即在己方淘寶店鋪上公布了“心緣床墊”使用被盜圖片的產品鏈接,說明圖片被盜用的情況。
2011年5月,睡眠曲公司的淘寶客服收到“心緣店鋪”要求刪除產品鏈接的消息,然而雙方幾次溝通未果。同年6月,當睡眠曲公司再次打開“心緣床墊”的店鋪時,店鋪首頁一則“特別公告”讓睡眠曲公司走上訴訟維權的道路。
“特別公告”聲稱:“由于淘寶有行為非常惡劣的賣家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惡意中傷心緣,現心緣特此發出以下內容以正視聽!并且教會買家分辨哪些品牌是正規廠家所制造銷售,哪些品牌只是街邊小作坊產品!”
睡眠曲公司認為“特別公告”歪曲事實、無中生有,是同行競爭者故意損害其商業信譽,誤導消費者,減少其交易機會。由于該店鋪處處打著“心緣”的旗號,故睡眠曲公司以心緣公司為被告,起訴要求賠償損失25萬余元。
“官方”旗艦店非官方
“‘心緣床墊’淘寶店鋪不是我公司所有,‘特別公告’也非我方制作發布。”第一次開庭時,心緣公司否認“心緣床墊”與其有關。
根據淘寶網店打印件顯示,“心緣床墊”的實名認證人是李某華。為澄清事實,心緣公司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然而證人曹某的出現使本案的侵權人顯得撲朔迷離。
法庭上,曹某自認“特別公告”一事與心緣公司毫無牽連:“我和李某華是朋友關系,因她經營不善,我用500元現金購買了她的店鋪。從市場進貨、拍攝圖片、上傳網店到定價銷售、聯系物流、發貨都是我自己完成。”為佐證其稱述,曹某當庭出示了厚厚一沓貨運單、支付寶稅費賬單等相關材料。
提及制作“特別公告”的原因,曹某說:“2011年5月,我看到‘睡眠曲家居專營店’在店鋪發布我盜用圖片的產品鏈接,并稱我的床墊是假的。我確實盜用圖片,但我也和他們溝通過,我愿意刪除盜用的圖片換取他們刪除我的鏈接,但他們不同意。”協商失敗后,曹某制作了“特別公告”作為“回敬”。對于“特別公告”涉及商業詆毀的指控,曹某絕不認同。
睡眠曲公司不接受心緣公司與此無關的說法,認為曹某這種大包大攬的行為是替心緣公司開脫責任,是雙方串通的結果,為此申請追加李某華和曹某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2012年10月底,順德法院最終認定心緣公司與曹某不構成共同侵權,李某華亦無須承擔侵權責任,由曹某一次性賠償睡眠曲公司兩萬元。因無法查詢李某華的地址,案件判決書正處于公告送達及上訴期間。
“同行監督”不是擋箭牌
心緣公司為何能全身而退?法官怎么發現“穿馬甲”的侵權人呢?《法制日報》記者采訪了該案主辦法官、順德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王福增。
王福增解釋,涉案店鋪通過網頁裝修,看似與心緣公司緊密關聯,然而這只是眾多網店標示其“商品血統”的慣用手法。由于睡眠曲公司未能在訴訟中提出證據證明,涉案店鋪是心緣公司借他人名義注冊,亦不能證實心緣公司與曹某存在共同侵權行為,故心緣公司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對于如何確定淘寶店鋪的實名認證人李某華與實際經營者曹某的責任,王福增表示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一是曹某自認涉案店鋪是從李某華處以500元現金受讓而來,符合常理;二是曹某能詳述制作發布“特別公告”的過程和內容,能清楚掌握經營店鋪、進貨發貨的流程細節;三是涉案店鋪顯示的聯系郵箱,前部分是曹某名字的漢語拼音,無證據證明李某華實際控制網店或存在共同侵權故意。
對于曹某關于“特別公告”是為消費者進行市場監督的辯解,王福增認為,監督應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別有用心的監督不能成為開脫責任的理由。在“特別公告”中,曹某未經調查核實,僅從睡眠曲公司的營業執照來判斷,稱該公司“沒有生產能力”、“只是找一個小工廠給貼牌生產”、“實為街邊小作坊”等內容缺乏依據,散布片面事實,客觀上損害了該公司的商業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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