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合同期間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合同效力認定 ◇ 鄧 強 胡云鵬 張保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情]
陳某于2004年10月31日向石某開辦的天緣國際公司交付1萬元服務費成為其會員,雙方約定石某為陳某在網上聯系國外男朋友提供婚姻介紹服務。后陳某又于2006年3月26日繳納1萬元。2008年,石某為陳某在網上聯系一澳大利亞男子,同年8月13日,陳某又向石某繳納了3萬元。同年8月15日,陳某與該澳大利亞人在鄭州登記結婚。同年9月21日,該男子獨自回國,陳某于第二天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判決陳某與該澳大利亞人離婚。后陳某要求石某退還服務費5萬元,雙方發生糾紛。
陳某訴至法院稱,石某超出工商部門對其核準的經營范圍進行經營,屬違法經營活動,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該服務合同無效。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請求確認陳某與石某之間的服務合同無效,責令石某退還因違法經營而收取陳某的服務費5萬元。
石某答辯稱,公司營業執照上公司經營范圍有“婚姻介紹信息服務”項目,且此種情形并非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石某與陳某系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合同,陳某在網絡上認識外國男友雙方互通書信,幾年來天緣國際公司為其提供了翻譯等大量服務。現陳某婚姻失敗,卻反過來討要服務費,實屬無理要求,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天緣國際公司系石某于2004年7月28日開辦,工商登記經營范圍為“招商引資信息服務,商務信息,家政信息服務,婚姻介紹信息服務”。2008年在石某收取陳某費用為其提供婚姻中介服務時,公司因未年檢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評析]
本案裁判過程中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一是陳某與天緣國際公司簽訂合同,天緣國際公司于2004年10月31日及2006年3月26日收取陳某1萬元的服務費時,收條上蓋有公司印章,2008年收費時,公司營業執照因未年檢,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石某以個人名義收取了費用。陳某應如何確定被告?二是雙方的服務合同效力如何?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服務合同后,前兩筆服務費由公司收取,后一筆服務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收取。收取最后一筆服務費時,盡管天緣國際公司被吊銷了營業執照,但作為享有債權債務的民事主體,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依舊存在,石某作為天緣國際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取費用,是一種代表行為,行為結果歸于公司。所以,無論從合同相對性上還是石某收費行為性質上,陳某均應選擇天緣國際公司作為訴訟爭議對象,在未涉及清算的前提下,不應直接起訴石某。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失去了市場經營主體資格,按法律規定不能再從事經營活動。天緣國際公司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再從事經營活動,應受行政法規的約束監管,但其基于正常經營期間簽訂的合同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仍應屬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的效力自始確定,不會因其隨后履行期間主體資質變化而變化,所以天緣國際公司在收取陳某第三筆服務費前被吊銷營業執照,不影響其與陳某簽訂的服務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響其繼續履行合同的民事行為的效力。
自2004年10月以來,石某及其開辦的天緣國際公司為陳某提供了收發電郵、安排接洽、翻譯等多種服務,付出了大量的勞動,而且促成了陳某與澳大利亞男友的婚姻。雙方之間的合同已履行完畢,故對陳某要求退還服務費用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作者單位: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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