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汽車的普及,汽車售后糾紛也日漸增多,不良商家的陰招、損招防不勝防,受傷的往往是處于弱勢群體的消費者。律師王先生購買了一輛斯巴魯森林人“豪華型”汽車,車載DVD導航一體機居然是別人用過的“二手貨”。為此,這名律師和商家打了一場難解難分的官司,從基層法院到中級法院,再由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方才了結糾葛。
原告:
新車怎能裝舊導航儀
2009年7月17日,律師王勝(化名)與安徽省合肥某車業公司簽訂一份車輛銷售合同,約定王勝向該公司購買“2010款森林人2.5XS豪華導航”汽車一輛。次日,王勝依約支付車款27.98萬元,車業公司交付了車輛。后在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時,王勝發現該車系“自動豪華版”,而非“豪華導航版”。經查驗,該車導航儀竟然有2006年4月至2009年7月期間的歷史記錄,并且缺少應有的相關車輛儀器,技術參數及配置與合同約定的車型亦明顯不符。王勝通過公證處對該車導航儀的導航記錄進行公證。王勝認為,某車業公司采用虛假手段交付與合同約定不符的車輛,其行為已構成欺詐。同月29日,王勝向寧國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某車業公司返還購車款27.98萬元、賠償損失27.98萬元。
根據王勝的申請,一審法院委托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檢測研究院對涉訴車輛進行司法鑒定,結論為:該車不是“2010款斯巴魯森林人2.5XS豪華導航版”車型,而系“2010款斯巴魯森林人2.5XS自動豪華版”車型,該車車載DVD導航一體機系后期加裝。現場勘查及技術分析中指出,車載DVD導航一體機為“鍵伍”品牌,相關連接線有明顯改動、包扎痕跡,有一插件與線束直接包扎,另一插件已呈現松脫狀態。
庭審中,某車業公司確認該車為“自動豪華版”車型,并承諾應客戶要求可以換裝導航儀。雙方為此曾多次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汽車買賣合同應為有效。現王勝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某車業公司交付的車輛非約定車型,且車載DVD導航一體機系后期加裝,故某車業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某車業公司作為經營者,將“自動豪華版”車型換裝非豪華導航版車型的導航儀后銷售給王勝,并對“豪華導航”系自動豪華加裝導航儀的解釋存在誤導消費者的傾向,存在欺詐行為。一審判決某車業公司退還王勝購車款27.98萬元,并賠償經濟損失27.98萬元,王勝退還車輛。
被告:
無違約更無欺詐
某車業公司對糾紛又有另一種說法:王勝看中了車后,要求加裝導航儀及其他優惠條件,雙方達成一致協議。某車業公司交付給王勝的車輛符合雙方的約定,并無違約,更無欺詐。
一審判決后,某車業公司不服,向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汽車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調整的生活消費,不該判決雙倍賠償。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對消法第四十九條所調整的生活消費,解釋為包括汽車消費在內的與生活有關的消費,有利于打擊和制裁假冒偽劣等惡劣的違法行為,符合立法目的。遂認定某車業公司在對王勝的車輛銷售過程中有欺詐行為,維持了原判。
某車業公司無法接受一、二審判決結果,向安徽高院申請再審稱:原審認定該公司在該案中有欺詐行為,確為錯誤。首先,從對方簽字的“汽車驗收單”來看,上面清楚地記載了車輛型號是“自動豪華版”,而非王勝訴稱的“豪華導航版”。其次,“自動豪華版”車型的價格為26.98萬元,另加裝導航1萬元,合計價款為27.98萬元。而“豪華導航版”車型的價格是28.98萬元。王勝訴稱其付27.98萬元購買的是優惠價的“豪華導航版”車型無事實依據。再次,從該公司開具的購車發票看,金額亦是26.98萬元,即“自動豪華版”車型的價款,其中并未包括汽車導航價款1萬元。一、二審判決認定王勝是在空白汽車驗收單上簽名收車,系認定事實錯誤。事實是,王勝在交款提車時,該公司與王勝按“汽車驗收單”中的內容,對車輛進行了逐項核對,并在“符合”一欄逐項“打鉤”予以確認。王勝作為一名律師,不會、也不可能在沒有驗車的情況下,隨意在空白的車輛驗收單上簽字。某車業公司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再審:
新車沒有“掉包”
安徽高院再審認為:某車業公司和王勝于2009年7月17日簽訂的車輛銷售合同為有效合同,一、二審判決均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也不持異議,因而可以認定雙方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無欺詐等使合同無效或可撤銷情形。那么,雙方在合同中約定“2010款森林人2.5XS豪華導航”究竟應為何車輛?
某車業公司與王勝簽訂的車輛銷售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為“2010款森林人2.5XS豪華導航”一輛,單價及總價為27.98萬元。而“2010款森林人2.5XS”根據不同配置,有自動豪華版和豪華導航版兩種車型,其市場統一銷售價分別為26.98萬元、28.98萬元。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配置方向盤音響控制按鍵,后者配置一鍵式點火啟動(智能鑰匙系統)和6.5英寸TFT觸摸顯示屏的音響-DVD導航系統。在核心技術、變速箱、座椅、外部及安全配置上則完全一致。
一般而言,對于購買如車輛等重大價值的商品,購買者在購買時定當對其品牌、型號、質量、性能、配置、外觀以及價格等等方面加以咨商、了解、權衡并慎重選擇。王勝選購“2010款森林人2.5XS”車輛,其應當了解此款車型的兩種不同配置、價格以及是否可以增減配置等情況。所以,合同對標的物和價款的約定應是王勝選擇并與某車業公司磋商的結果,其與價目表的不完全相同,不排除是雙方當事人一種特別約定,即在價目表所載兩種型號和價格基礎上對于車輛內配置的取舍和價格的權衡后所作出的第三種選擇。
雙方簽訂合同后,某車業公司向王勝提交了汽車驗收單,王勝在驗收單上簽字的同時,驗收單上記載的發動機號碼為EJ25D823284、車架號碼為JF1SH95FOAG102724“森林人2.5自動豪華版”車輛即成為雙方約定買賣的特定標的物。即使雙方在合同中對標的物的特別約定不甚明確,甚至如王勝所稱合同約定“豪華導航”即為“豪華導航版”的解釋成立,那么王勝于合同訂立后對車輛驗收及提取過程中,對標的物的確認則使合同的約定得以明確或變更;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需方應仔細查驗車輛,雙方簽署車輛交接單,提車后即視為供方交付車輛質量合格”。作為具有一般認知能力的人員,應當知道上述約定的法律意義并預測到實施約定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更何況王勝是一名執業律師。由于王勝查驗并提走所購車輛,根據合同的約定,可以認定某車業公司交付給王勝的車輛符合合同的約定。
王勝后來認為合同約定的“豪華導航”就是“豪華導航版”,27.98萬元為豪華導航版的優惠價的理由依據不足。
■法官說法
新車裝二手貨就是欺詐
某車業公司在履約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
參與再審此案的法官吳長富說,某車業公司交付給王勝的為配置DVD導航一體機的“自動豪華版”車輛,此時,DVD導航一體機已成為車輛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但是,交付車輛上配置的DVD導航一體機是某車業公司為履行與王勝合同關系而另行安裝且單獨計價的。客觀上,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自動豪華版”車輛和DVD導航一體機是兩個相互獨立的物,安裝與否并不影響車輛的品質和基本功能,因此,安裝或不安裝完全取決于合同當事人的選擇。“判斷某車業公司交付給王勝的車輛是否存在質量瑕疵以及在此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應將車輛本身和DVD導航一體機分別加以評判。”吳長富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在此案中,現無充分證據證明王勝對車輛選定、驗收和提車行為系違背了其真實意思,也沒有證據證明某車業公司對于所售車型具有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由于車輛無質量和權利瑕疵,某車業公司向王勝交付“自動豪華版”車輛的行為不構成違約,更不具有欺詐情形。因此,一、二審法院判決認定某車業公司交付的車型不符合合同約定并構成欺詐,依據不足。
王勝認為其購買車輛配置的DVD導航一體機非原裝,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從DVD導航一體機外觀上看,其有明顯的“KENWOOD”(鍵伍)標識,王勝在查驗車輛過程中以及提車時對此并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其明知并接受。根據公證機關的公證,導航中控彩屏有2009年7月17日之前的若干記錄。在一審訴訟中,經鑒定,某車業公司為王勝購買的森林人2.5XS自動豪華版車輛配置的DVD導航一體機存在安裝瑕疵。某車業公司對此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否認,因此,可以認定某車業公司為王勝所購買車輛配置的DVD導航一體機為已使用過的產品,且安裝上存在著瑕疵。由于DVD導航一體機存在的為隱蔽瑕疵,王勝在驗收和提車時不可能及時發現,故不能因為王勝已驗收和提車而使某車業公司免責。
“某車業公司在不告知王勝真實情況下將已經使用過的產品作為正品銷售給王勝,有以舊充新的故意和行為,構成對王勝的欺詐。”吳長富說,某車業公司應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對王勝承擔更換、退貨或減少價款等民事責任,并應當依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王勝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某車業公司向王勝交付的為其選定的車輛,僅是配置的DVD導航一體機為已使用過,其對車輛質量和基本性能不構成影響,況且已安裝在涉案車輛上而成為涉案車輛的一個組成部分,使用功能正常,因此,合同不具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條件。在雙方履行合同后,王勝使用該車行駛了7000余公里。2010年9月,一審法院扣劃某車業公司款項58.8萬元,查封了涉案車輛,后又解除查封。目前,車輛仍由王勝持有。
為發揮物的最大效用,維護交易安全,避免擴大損失,雙方當應繼續履行合同。因某車業公司在為王勝配置的DVD導航一體機存在違約欺詐行為,合同價款可按照DVD導航一體機配置價格減少1萬元,除此之外,某車業公司還應按照DVD導航一體機價格另賠償王勝1萬元。在再審訴訟過程中,某車業公司向安徽高院表示,如果雙方繼續履行合同,可以給予王勝補償7萬元。
“當事人主張權利應正當且恰當,王勝的訴訟主張存在一定的正當理由,但他要求某車業公司返還購車款并按合同價款一倍承擔賠償責任,與違約或欺詐程度及造成的損失不成比例。”吳長富說,一、二審判決完全支持王勝的訴訟請求,有失公允,安徽高院依法予以糾正。
今年7月,此案經安徽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法撤銷一、二審法院的判決,某車業公司給付王勝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