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病逝遺體無人認領 醫院起訴唯一近親屬獲支持 湯崢鳴 徐婷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獨居老人童老伯因腦梗塞,經搶救無效在醫院病逝。然而,當院方通知老人僅有的一位同父異母妹妹童女士前來處理后事時,她卻以自己與老人長期不相來往為由,拒絕配合。于是,醫院將童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辦理相關喪葬事宜,并結算醫療費用。
日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對此作出判決,醫療費在童老伯遺產范圍內清償,喪葬事宜由童女士辦理。
已過耄耋之年的童老伯,早年與妻子離婚后就獨自生活。2011年6月23日,童老伯在家突發腦梗塞倒地不省人事,幸被房東發現并及時送往醫院搶救。次日,童老伯原工作單位退管會到醫院辦理了入院手續,并支付了住院押金和護工費用。
此后,童老伯一直住院接受治療。期間,醫院從童老伯的原單位處了解到,童老伯還有一個妹妹童女士,除此之外便無親人。為了更好地安排治療事宜,院方多次與童女士進行聯系,但對方表示拒絕處理童老伯的任何事情。
2012年2月,童老伯終因病重搶救無效死亡。院方再次聯系童女士,請求其協助處理童老伯的善后事宜并結清醫療費用。對此,童女士仍然拒絕配合。由于童老伯再無可聯系的親人,醫院無法結算醫療費,童老伯的遺體一直放在醫院的太平間里。
為妥善處理老人的遺體問題,醫院也曾嘗試與童老伯的原工作單位協商,希望單位出面解決。但由于童老伯并非沒有親屬,單位不敢全權處理此事。無奈之下,醫院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童女士支付童老伯的醫療費1.2萬余元,并辦理老人的遺體移送火化等喪葬事宜。
庭審中,童女士對醫院提出的要求予以了明確拒絕,辯稱自己與童老伯只是同父異母的兄妹,兩人從未共同生活過,且關系長期不和。同時,童女士還寫下承諾書,表示放棄對童老伯任何遺產的繼承,也不承擔任何債務,并放棄對骨灰的任何權利,同意由任何組織和個人處理一切喪葬事宜。
審理期間,法院先后走訪了童老伯生前所在的單位和公安機關,在查閱相關檔案材料后查明,被告童女士是童老伯目前僅有的一位親屬,并無其他親屬的線索。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照法規規定,死者有親屬的,親屬是喪事承辦人,童女士系目前能確認的唯一家屬,故理應承擔童老伯的相關喪事承辦義務,包括聯系殯儀館辦理遺體運送、火化、骨灰處置等一切事宜,盡早讓逝者安息,以維護社會公序良俗。至于醫療費,因童女士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童老伯的任何遺產,故可直接在童老伯名下的遺產范圍內予以清償。
■法官說法■
安葬死者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湯崢鳴 徐婷姿
童老伯同父異母的妹妹已經明確放棄繼承童老伯的遺產,也放棄對骨灰的任何權利,法院為何仍然判決由其處理相關喪葬事宜?
對此,本案主審法官錢偉俠指出,“入土為安”既是對死者的告慰,方便親屬對死者進行祭奠,也符合對人的尊重之理念,符合我國傳統的道德觀念和社會風尚。安葬死者不但是近親屬享有的權利,也是應履行的義務。
本案中,童女士作為童老伯唯一的近親屬,其放棄對遺體的一切權利和義務,顯然有違公序良俗原則。人皆不免一死,對自己遺體的繼續尊重應屬絕大多數人的合理期待與要求。被告放棄對骨灰的任何權利,實質也放棄了其應盡的義務,這種放棄顯然無效。
同時,《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死者有親屬的,親屬是喪事承辦人;死者沒有親屬的,其生前單位或者臨終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是喪事承辦人。”由此,法院運用公序良俗原則及《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支持了醫院要求被告處理死者喪葬事宜的訴訟請求。
另外,本案中童女士放棄繼承童老伯遺產的承諾是有效的,這是民法上處分原則的具體體現。放棄繼承的法律后果就是被告不需要承擔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也即本案中醫院所主張的醫療費。由于財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利益保護是關系到整個社會經濟交易安全的重要問題,為便于醫院從死者遺產中直接受償,避免訟累,法院判決醫院可在死者遺產范圍內獲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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