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將出執法指南
第五稿詳列違法情形核心思想是不得限制競爭
作者:張維
在8月14日舉行的反壟斷法實施前沿問題國際研討會上,《關于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的指南》(草案)(以下簡稱《指南》)第五稿獲公布。《指南》是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起草的。根據《指南》,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主要是反“利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
禁止歧視性地拒絕許可
《指南》明確,拒絕許可是知識產權權利人行使知識產權的一種表現形式,在一般情況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不會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承擔與競爭對手或者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的義務。對于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過程中無條件地或者非歧視性地單方拒絕許可,一般也不會被認為違反反壟斷法。
但是,如果拒絕許可有下列情況之一,那么性質將會大不相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平等地、歧視性地拒絕許可其知識產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拒絕許可的知識產權是被許可人參與相關市場競爭的一項必需設施,而拒絕許可該知識產權導致被許可人不能在相關市場中進行有效競爭,并且對相關市場中的競爭和創新造成不利影響,消費者的合理需求不能得到滿足。
《指南》規定,上述行為都可以被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違反反壟斷法中有關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此外,基于拒絕許可知識產權也可能作為經營者實施其他限制性條件或搭售的手段,對此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將結合相關限制性條件或者搭售行為,就其對競爭的影響進行分析。
禁止違背他人意愿附加條件
《指南》禁止知識產權權利人在以授予許可等方式行使權利時,違背交易相對人的意愿附加一些交易條件。這些條件包括:要求交易相對人將其改進的技術進行獨占性地回授;禁止交易相對人對其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限制交易相對人在許可協議期限屆滿后,制造、使用、銷售競爭性商品或者采用競爭性技術;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在交易中被明令禁止的還有知識產權的搭售行為。《指南》規定,對于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搭售,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予以禁止:知識產權權利人在搭售品市場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搭售品和被搭售品在性質上和交易習慣上屬于兩個獨立的商品;搭售對被搭售品市場有實質性影響,將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在搭售品市場的支配地位延伸到被搭售品市場,排除、限制了其他經營者在被搭售市場上的競爭;該搭售不具有合理性。
在認定搭售是否構成壟斷時,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將考慮搭售的目的、搭售品和被搭售品的性質與相互聯系、交易習慣、搭售的影響范圍和實施搭售者的實際經營能力等因素。
禁止經營者間協議串謀
《指南》對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涉及知識產權的協議作出了限制性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如下協議均被禁止:固定或者變更知識產權許可費或者含有知識產權商品的銷售價格;限制知識產權許可數量或者含有知識產權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知識產權許可市場或者含有知識產權商品的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限制購買、開發新技術或者含有知識產權的新設備、新產品;聯合拒絕將知識產權許可給特定交易相對人,或者聯合拒絕將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銷售給特定交易相對人;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濫用知識產權的其他壟斷協議。
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之間的知識產權協議,也不應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含有知識產權商品的價格;不應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含有知識產權商品的最低價格等等。
重點審查是否限制競爭
根據《指南》,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對經營者涉嫌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進行分析時,一般采取以下步驟:確定經營者行使知識產權行為的性質和表現形式;確定行使知識產權的經營者之間相互關系的性質;界定行使知識產權所涉及的相關市場;認定行使知識產權的經營者的市場地位;分析經營者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對相關市場競爭的影響;如果經營者行使知識產權行為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的競爭,則進一步考察該行為的有利影響以及該有利影響是否大于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所造成的不利影響。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分析行使知識產權行為對競爭的影響,依據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行使知識產權的經營者與競爭者、交易相對人的市場地位;相關市場的集中程度;相關市場進出的難易程度;產業慣例與產業發展的程度;行使知識產權行為的時間、效力范圍等限制條件;行使知識產權行為對促進創新和技術推廣的影響;經營者的創新能力和技術變化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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