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結束種族隔離制度
布朗生于1919年,住在堪薩斯州的托皮卡,是非洲裔美國人。
1950年9月,布朗的女兒林達將要上三年級了,布朗不想再看到女兒被迫穿行21個街區去上黑人學校,就領女兒到附近白人學校就讀。然而,白人學校拒絕錄取。因為那是專門給白人孩子設置的,它只招白人學生。
于是布朗就向全國有色人種福利促進會求助。在協會找的律師幫助下向美國地區法院在堪薩斯的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下令禁止在公辦學校實行種族隔離。
那時種族隔離不是德國的種族隔離,而是平等保護原則下,白人學校應有的教育設施,黑人學校也一樣有,但白人不得去黑人學校,黑人也不得去白人學校。
雙方律師展開辯論,協會的律師說隔離學校是不平等的,因為它給黑人兒童一個強烈的暗示——他們低人一等。隔離的學校系統永遠不能洗清這一恥辱。堪薩斯州城市大學基礎教育系主席胡夫作證說:白人孩子占了我們國家孩子的90%,有色人種孩子必須和他們生活在一起。
教育委員會的律師回答說,隔離制度觸及到托皮卡和其他許多地區的每一生活領域。隔離學校并非歧視,種族隔離制度與憲法第十四條也不沖突,這是一種“隔離但平等”的制度。而且從黑人學校出來的非洲裔美國人也有取得很大的成就。
最終,堪薩斯的法院駁回了布朗的起訴。1952年10月,布朗上訴到最高法院。
大法官們于1952年12月對此案進行了審理,但他們的意見和分歧太大,無法達成一致。在兩派意見中,支持原告方立場的是大法官布萊克,他認為學校的隔離制度是一種“希特勒式的信條,鼓吹的無非是南方人所信仰的東西”。而反對者一方是大法官里德,這位也正好是個南方人。
一年后,本案結論達成:駁回上訴。就在這歷史的關節點上,正當反種族隔離的斗士們處于消沉之際,一件意外的消息傳來,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文森死于重度心肌梗塞。
這對布朗案的律師、原告以及千百萬深受其苦的黑人孩子們來說,這無疑是一個天賜良機。連大法官法蘭克福特在案件判決之后不久也給一位助手說過這樣的話,“這是我有生以來第一回感覺到,冥冥之中真的有一個上帝!”
文森去世后不到三周,艾森豪威爾總統任命了前加州州長沃倫為首席大法官。幾個月后,大快人心的消息傳來,布朗案獲準重新聽證。
1953年12月,聽取了雙方的辯論意見后,大法官們開始了幕后工作。沃倫很細心,他經過一番調查與溝通,對幾位同事摸了底,以求盡善盡美。沃倫的態度表明,種族隔離等于種族主義,是建立在有色人種低劣的觀念上的。
法蘭克福特曾寫道,像最高法院這樣的分裂,惟一的希望就是拖延,判決拖延愈久,支持結束種族隔離的人就越多。
在開庭前,法蘭克福特與法律助手廣泛研究憲法第14修正案制定者的原始意圖,幾經辛苦耕耘,得出結論是第14修正案并不規定學校種族隔離為非法或不非法,也就是“不確定”。
但這一結論足夠重要,這意味著那些主張第14修正案的制定者是希望不要廢除種族隔離的人誤解了立法史。
里德法官也妥協,“平等保護并未得到滿足,結果是給黑人提供的設施較次。期待公平對待黑人的因素比歷史的價值更為重要。”
1954年5月17日早晨,沃倫對著聚集在法庭上的聽眾朗讀了判決,把九位大法官的意見清晰地表述了出來:“僅僅根據膚色、種族和出身而把黑人孩子,與其他同年齡和資格的人相分離,會給人產生一種據其社會地位加以判斷的等級差別感,這會以一種極難且根本無以彌補的途徑影響他們的心靈和思想,……低人一等的感覺會影響兒童學習的動機。因此,獲得法律支持的種族隔離具有阻礙黑人兒童教育以及精神的發展、部分剝奪他們在一個族群混合的學校體系中能夠得到的益處的傾向。”沃倫朗聲念道:“在公立學校中只依種族而把孩子們相隔離……是否剝奪了處于小團體的孩子們獲得平等教育機會?我們認為確實如此。”
但是,大多數南方白人的強烈反對,阿肯色、密西西比、阿拉巴馬等南方州拒不服從最高法院判決,堅決維護種族隔離制度。
艾森豪威爾總統雖然對最高法院給他“惹事生非”頗為不滿,但為了維護憲政法治傳統,他毅然派遣聯邦軍隊進入南方州強行執法,使全美乃至全世界民眾看到聯邦政府行政部門維護憲法和最高法院判決的堅強決心,充份展示了美國社會和美國政治中憲法至上、有法必依的法治傳統。
布朗案判決不久,美國上訴法院否定了巴爾的摩將公共海灘實行種族隔離,到1963年公共設施已不可能再有種族隔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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