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納訴紐約案-有關勞工權益的幾個案子
在美國,長久以來一項“獲勝的信念”就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憑借其財產做他們想做的事情。
19世紀最后20多年是美國歷史上著名的“鍍金時代”,社會達爾文主義盛行,弱肉強食,資本權力幾乎決定了一切。
在勞資關系中,這一思想就表現為:老板深信,他可以自由地決定其雇員的工作時間、工作條件和工作報酬,不受任何外來干預和限制,雇員要么接受,要么就滾蛋,絕無討價還價的余地。
契約至上和財產神圣成為老板們的金科玉律,不可侵犯。
當時,經過工人們的艱苦斗爭,紐約州終于通過一項法律,禁止面包房老板讓雇工每天工作10小時以上。
1905年一個叫洛克納的老板第二次違反這一法律時,法院對他處以50美元的罰金。洛克納不服,最終把這個案件上訴到了最高法院。
洛克納的辯護律師聲稱:紐約州的這項立法偏袒工人,損害老板,因此違反了憲法中“平等保護條款”;而且,憲法修正案也禁止各州不經過正當法律程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權,為了保護個人權利,因此,這一帶有偏向的立法剝奪了洛克納與其工人們簽定契約的自由,因而也就等于剝奪了洛克納處置其財產的權利。
斯賓塞認為:政府應給商業活動充份的自由空間,社會本身會起到最好的調節作用,政府根本無需也不能干預經濟生活。因此,經過激烈的辯論,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數判原告洛克納勝訴。
法官佩卡姆宣布了多數意見:沒有理由認為,面包房工人作為一個階層,在智力和能力上與其他行業或作體力工作的人不一樣;沒有理由認為,缺少了州政府卵翼保護、以及對他們獨立的判斷和行動能力的干預,他們就沒有能力行使自己的權利和照顧自己。
在任何意義上,他們都不是政府的監護對象。因此,紐約州政府沒有合理的理由以保護健康為借口,通過規定面包房的工作時間來干涉個人的自由和自由簽訂契約的權利。
美國的締造者所建立的政府是一個權力受到限制、無權干涉私有財產的政府,它不會干預人們出賣自己的技術、開辦自己的工廠或管理自己雇員的自由。人們的商業行為完全是根據自然權利所擁有的私人領域。
法官戴維•布魯爾曾經有過極端的表述:對我來說,把政府視為家長的理論荒誕不經。
然而霍姆斯和哈倫等四位法官持異議,他一針見血地指出:洛克納并非被剝奪了自己的財產,他仍然擁有著自己的面包房。他強調,憲法解釋不能從屬于某種特殊的經濟理論,即憲法并不貫徹斯賓塞的社會靜力學。
憲法并非旨在體現某一種特別的經濟理論:或是家長制,或是公民與國家有機體關系論,或是自由放任。它是為擁有根本不同思想觀念的人制定的,當我們意外地發現某些觀點是自然的和熟悉的,或者是令人詫異和震撼時,它們都不應該決定我們對包含這些觀念的法律是否與美國憲法沖突的判斷。
霍姆斯在法律上否認“絕對自由”的存在,堅持紐約州的立法反應了大多數人的意愿,并且是符合憲法準則的。
一直到1935年,判決洛克納案的大多數法官已經不在,霍姆斯也已經辭職,接替他的是卡多佐,是一個法律演進理論家,其他還有猶太人布蘭代斯,他給法律思想增添了新的事實視角,被稱為布蘭代斯摘要為人們所記住。
1935年5月,帕里什因被旅館解雇,帕里什和她的丈夫把旅館告上法院,理由是華盛頓州有關法律規定女工的最低工資是每小時35美分,最低周薪是14美元50美分,而她在旅館工資算下來每小時只有25美分,周薪不到10美元,因此,旅館共欠她工資216美元19美分。
旅館的辯護律師聲稱,帕里什起訴的根據——華盛頓州的《最低工資法》違反憲法,因此沒有約束力。
華盛頓州法院判帕里什勝訴,旅館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
1937年3月,最高法院以5比4的表決支持華盛頓州的最低工資法。
休斯代表法院宣讀了多數意見,他們終于接受了霍姆斯早在1905年就提出的觀點:契約自由并非沒有限制。
“什么是自由?”休斯問道,然后指出:“憲法沒有提到契約自由。它談到自由,而且談到未經正當法律程序禁止剝奪自由。在談到這一禁止時,憲法并沒有承認絕對和不能控制的自由。
自由在其發展階段中有自己的歷史和聯系,但是,受到保護的自由是一種社會組織中的自由,它要求法律保護來反對邪惡,后者威脅到民眾的健康、安全、道德和福祉,因此,憲法之下的自由必定受到正當程序的制約。為保護公眾利益所采取的管理、而且與其管理對象之間的關系是合理的話,這一管理就是正當程序。”
接著,最高法院宣布,聯邦政府不僅可以管理州際貿易,而且也可以管理那些影響州際貿易的活動,諸如工人組織工會的活動。
它進一步指出,組織和選擇自己的代表與雇主進行“集體談判是雇員的一項基本權利”,“阻止這一權利自由行使的歧視和強制……都是有關立法機關譴責的合適對象”。這一裁決實際上是承認立法部門的優勢地位,徹底結束了洛克納時代。這也是美國勞工在最高法院的法庭上獲得的最有影響的一次勝利,為建立可以與資方對抗的強大工會奠定了結實的法律基礎。
在法律上唯一絕對的就是沒有絕對的東西,而法律最大的敵人就是絕對性。法律不能阻礙共同體中很重要一部分人希望進行的的社會實驗,決定什么措施對創立經濟和其他問題是必要的這一責任,屬于人民和他們選舉出來的代表,而不是法官。
人類思維的運用是社會發展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如果有比其他任何憲法原則更有必要信守的原則的話,那就是自由思想的原則。
言論自由是其他自由觀念的基礎,那些統治者常常試圖以各種的形式表達自由的愿望,并且掃蕩所有的反對,他們忘記了時間也會顛覆他們的戰斗信念,并且政府自身也是一個實驗過程,憲法也是一項實驗,就像所有的生命都是一項實驗一樣,要使實驗成功,必須通過思想的自由交換才會更好地實現最終可取的善。
如果我們的法律在國家最嚴重的危機面前轟然倒塌的話,那不完全是法律本身的問題,法治的根基必須比形式的基本文件以及執行基本文件的法院判決要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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