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遜訴麥金托什案到伍斯特訴佐治亞案
這三個案件都比較簡單,能找到的資料較少。
發生在1823年,主要講述伊利諾伊和平肖部落的首領將自己的一部分土地出售給了一批白人移民(其中包括約翰遜),后來他們與聯邦政府簽約出讓的土地中又包括已經出售的土地。政府將新的地產特許給另一批白人(其中包括麥金托什),而約翰遜根據之前契約認為這些土地應歸他所有,一紙將麥金托什告到法院。
這些土地歸屬于誰成為案件重點,馬歇爾的的判決是傾向于政府。
發現原則賦予土地絕對產權,絕對的占有權,絕對排他權,美國各州承認發現原則,承認印第安人的產權。
在判決中初步確定了印第安人的地位,他寫道,印第安部落對自己的土地擁有基本權利,這些權利高于國家的所有法律。
美國公民作為個體無權向部落購買土地,只有聯邦政府才有購買印第安土地有權力。
因此駁回了原告的主張。
八年后,在切羅基國訴佐治亞案中,馬歇爾法庭拒絕審理切羅基人狀告佐治亞法律廢止部落立法和執法案。
起因是根據與美國締結的一些條約,切羅基部族擁有位于佐治亞州的一些土地。切羅基部族宣布建立立憲政府,而佐治亞州議會通過立法取消了他們的額“印第安法律”并將其土地劃分為州治下的郡縣。切羅基部族抵抗佐治亞州取消他們條約的權利。
切羅基人爭辯說,由于部落是“外國”,此案屬于最高法院的法律權限(因為憲法規定最高法院有權解決合眾國和國外爭端)。
馬歇爾一直對切羅基人表示同情,認為州政府無權向他們執法,但他不能接受切羅基人在此案說明屬于外國的立場。
憲法起草者沒有將印第安納入外國,而是獨立的提出印第安部族,印第安領地被確認是美國一部分。
他指出,部落不是外國,是特殊的國中之國。印第安與合眾國之間的狀況也許和兩國、兩民族之間的狀況并不相同,二者之間的關系好比行政區與保護者之間的關系,這就是后來的互信關系的起源。
根據這一原則,合眾國宣稱對部落擁有充分的權利,但承擔著保護部落福祉的重要責任。
湯普森法官異議,斯托里附議。根據萬民法和習慣法,切羅基是獨立國家,我們政府實踐中將其看做民族,雖然其被征服,但只是從屬地位,其依然有高度自治權,切羅基不應理解為包含在一個州內,本案被控訴的傷害是針對原告財產的威脅,屬于司法管轄范圍,切羅基要求頒發的禁令是適當令狀 ,應該做出這樣的判決。
到了1832年的伍斯特訴佐治亞案中,起因是伍斯特在沒有經過其所在州同意的情況下,進入切羅基部族保留區。而按照所在州法律,他的行為必須獲得地方長官的許可證,因此伍斯特被捕并被州法庭判定有罪。原告認為他被定罪所依據的佐治亞州法違憲,因為州無權通過涉及印第安部族的法律。
佐治亞州的法律主張對切羅基部族行使管轄權,是否正當呢?判決結果是否定的。
獨立戰爭前,英王將印第安部族看做獨立的民族,在英國保護下實行自治。獨立戰爭開始時,大陸會議也從未主張印第安的權利,而是和平相處。獨立戰爭后一系列的條約表明,合眾國是把印第安部族當做一個附屬的高度自治的國家來對待。
各條約指向了印第安部族獨立于各州的領土,所有與印第安部族的事宜由國會規制。佐治亞州立法涉及到印第安部族,顯然違背所有的條約及憲法,判定伍斯特有罪的法律違憲,駁回原判決并廢止該法律。
馬歇爾指出,印第安部落與佐治亞州同樣的是一個主權實體,具有獨立的政治體系,領土疆界以及疆界以內的獨立權威。
但在那個時期的美國,這些規定遠不能使印第安人在白人西進運動中受到保護,他只是確定了部落享有的法律保護的基礎。
在1835年代,杰克遜總統因為黑鷹戰爭而驅逐印第安人,也因為黨派之爭對馬歇爾不滿。據說杰克遜總統在法官宣布伍斯特訴佐治亞案判決后輕蔑地表示:馬歇爾做出了判決,現在讓他自己去執行吧。
由于各種原因,馬歇爾對印第安人的幾個判決都未得到執行。
在杰克遜總統強硬態度下,在印第安人被迫從佐治亞密西西比向科羅拉多和新墨西哥州遷移,并向聯邦政府交出六億畝土地,換得約6800萬美元報償以及19200畝保護村土地。在被告驅逐途中,約八分之一人在達到目的地前喪命。
一直到1847年,美西戰爭后,墨西哥讓出該地區,新墨西哥成為獨立地區,但政權被地方豪強把持,治安非;靵y,人心惶惶。
從1850至1880年代,印第安人拼命抵抗白人文明的威脅,與白人之間戰火不斷,印第安人以三四十人為一伙,襲擊敞篷貨車、郵車和一些牧場,隨著戰火升級,聯邦軍隊也卷入,戰火在科羅拉多蔓延。
在內戰期間,明尼蘇達的東部族人不滿白人官員的壓制,他們揭竿而起,在小烏鴉的領導下殺死了700百多白人,后受到正規軍的圍剿,38名印第安人被處以絞刑,整個部落被流放到達科他州。
到1880至1890年代,美國向西南地區擴張,新墨西哥州被納入美國版圖,經濟持續發展。白人開始擁入印第安人的保護區,與此同時,聯邦政府決定強迫印第安人融入白人文化,他們認為,只有和白人一起才能真正文明起來。
到20世紀,隨著人權運動高漲,黑人權利和婦女權利增強,助長了美國政治動蕩和文化動蕩。1960到1970年代是人們不斷表達自我、積極參與政運的一個時期。
相對其他民族,印第安人對美國文化懷有更深刻更強烈的不滿,他們最貧窮,最羸弱,最不穩定的一個少數人群,他們占人口的1%,家庭年平均收入比黑人家庭少1000美元。
1961年,來自67個部落的400多名成員聚集芝加哥,共同探討聯合所有印第安人反抗社會不公問題,發表了《印第安人目標宣言》,同年,創建全國印第安人青年理事會。1968年發起了美國印第安運動。
運動產生了直接結果,同年國會通過了“印第安人權法案”,不僅確保保護區印第安人享有人權法案所規定的公民權利,而且承認印第安部落內部法律的合法性。
但離1823年至1832年馬歇爾法院所賦予印第安人的法律地位還有一段距離,印第安人的平等權利、種族歧視現狀也有待改進。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