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時夫妻共同債務之認定 |
——浙江衢州中院判決龔文娟訴嚴麗娟等人民間借貸糾紛案 |
葉光輝 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案情]
龔文娟與葉青系朋友關系。葉青、嚴麗君原系夫妻(再婚)。2006年9月至10月,葉青分三次向龔文娟借取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65萬元,并于2006年10月24日向龔文娟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利息按年息2分利計,借期到2006年12月30日。2006年11月8日,葉青與嚴麗君經(jīng)協(xié)議離婚。現(xiàn)龔文娟以葉青向其借款65萬元逾期未歸還,訴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qū)法院,要求葉青、嚴麗娟歸還借款65萬元并承擔利息。葉青現(xiàn)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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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衢州市柯城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龔文娟主張葉青向其借款、并為此提交了借條以證明其主張事實,但嚴麗娟對葉青出具借條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則龔文娟作為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當事人應對合同成立、履行等事實提交證據(jù),經(jīng)法院多次向龔文娟釋明,龔文娟明確拒絕申請鑒定,又不提交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對該借條的真實性無法認定,龔文娟應該繼續(xù)舉證予以證明,故其訴訟請求缺乏證據(jù)支持,難以支持。遂判決:駁回龔文娟的訴訟請求。
檢察機關抗訴認為:一、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嚴麗君提供證據(jù)證明龔文娟提交的借條是不真實;二、有新證據(jù)證明原審判決錯誤,根據(jù)對借條上葉青的簽名筆跡進行鑒定,證實“送檢落款時間為2006年10月24日的借條中葉青簽名與其他樣本中葉青之簽名是同一人所寫”。
柯城區(qū)人民法院再審認為,龔文娟對其主張借款的事實提供了葉青出具的欠條,已完成舉證責任。嚴麗君對葉青出具借條的具體情況并不知情而對借條中葉青的簽名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應承擔舉證責任。再審中,嚴麗君認可葉青簽名的真實性,嚴麗君提出其不存在與葉青共同借款的合意,該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之抗辯,未能提供證據(jù)。故該債務屬于葉青與嚴麗君的夫妻共同債務。遂作出判決:(一)撤銷本院(2008)柯民花初字第401號民事判決;(二)葉青、嚴麗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歸還龔文娟借款65萬元。
嚴麗君不服,提起上訴。
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龔文娟主張葉青向其借款65萬元并提供借條予以證實,葉青未到庭參與訴訟,視為放棄了抗辯權。可以認定龔文娟主張葉青向其借款65萬元的事實成立。該筆借款時間雖在嚴麗君與葉青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在其后的半個月內嚴麗君即與葉青離婚,沒有證據(jù)證明該筆借款系基于葉青、嚴麗君夫妻共同的舉債合意,亦沒有證據(jù)表明該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龔文娟在再審一、二審庭審陳述中也承認葉青借該筆款項用于還高利貸。因此,不能認定該筆債務為葉青與嚴麗君的夫妻共同債務,該筆債務應由葉青向龔文娟償還。
2011年5月17日,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一、維持衢州市柯城區(qū)人民法院(2009)衢柯民再字第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變更衢州市柯城區(qū)人民法院(2009)衢柯民再字第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葉青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歸還龔文娟借款65萬元,并按年利率2%計付自2006年12月31日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的利息。三、駁回龔文娟的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1.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不能簡單推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庇腥苏J為,該司法解釋設定了一種推定規(guī)則,除規(guī)定的兩種例外情況,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隨著審判實務的深入,這一推定規(guī)則受到越來越多的質疑,一方面,隨著時代變遷,夫妻在身份及財產(chǎn)上的對外連帶性正逐漸弱化;另一方面夫妻一方擅自舉債損害配偶利益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推定規(guī)則犧牲夫妻一方利益而片面保護債權人利益,也并非有利于公平正義。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條件應是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本案中,葉青向龔文娟舉債65萬元,之后不久,葉青與嚴麗君離婚,且二人均系再婚,雙方之間經(jīng)濟關系相對獨立,該65萬元借款難以說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時龔文娟亦認可葉青用該借款歸還高利貸,因此,推定該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將置嚴麗君于不利地位,損害其合法權益。
2.對于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的舉債,應類推適用表見代理規(guī)則,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舉債的情形構成表見代理,援引表見代理規(guī)則,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由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和復雜性,無論是負債方夫妻還是債權人,都存在舉證困難。根據(jù)證明責任分配理論,并綜合考慮舉證責任難易程度,風險防范成本等因素,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更為適合。本案中,龔文娟應就出借給葉青65萬元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承擔舉證責任。龔文娟在再審一、二審庭審陳述中也承認葉青借該筆款項用于還高利貸。因此,該筆債務應由借款人葉青向龔文娟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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