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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訴濟南市大觀園商場天豐園飯店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9/1 13:02:00

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訴濟南市大觀園商場天豐園飯店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分類】 知識產權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07年10月10日

        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訴濟南市大觀園商場天豐園飯店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原告: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區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張彥森,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濟南市大觀園商場天豐園飯店。住所地:濟南市經四路緯二路大觀園商場內。

  法定代表人:方祖德,該公司經理。

  原告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狗不理集團公司)因與被告濟南市大觀園商場天豐園飯店(以下簡稱天豐園飯店)發生侵犯商標權糾紛,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狗不理集團公司訴稱:狗不理集團公司于1994年10月7日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69005號“狗不理”牌注冊商標證,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2類。后經批準,該商標續展10年。1999年12月29日,“狗不理”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2006年4月,原告發現被告天豐園飯店長期以來冒用“狗不理”名義從事餐飲經營活動,將原告的“狗不理”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號使用,在其經營場所外部正面墻體和樓道、樓梯內、店內價格單、宣傳名片上突出使用“狗不理”服務標識。被告的前述行為構成了對原告商標權的侵害。為此,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2.被告就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在全國性報紙上進行公開道歉、消除影響;3.被告賠償因侵權行為而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26.5萬元;4.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狗不理集團公司在第一次開庭審理時,將訴請賠償損失明確為2006年的損失。

  原告狗不理集團公司提交以下證據:

  1.“狗不理”文字和圖形組合商標的相關注冊證,用以證明該商標于1980年由“天津市和平區狗不理包子鋪”進行注冊,注冊證為第138850號,核定在商品第42類“包子”上使用。該商標后經續展,并先后變更注冊人為天津市狗不理包子公司、天津市狗不理包子飲食(集團)公司。2005年9月28日,該商標被核準轉讓給原告。另外,天津市狗不理包子飲食(集團)公司于1996年12月7日在第三十類商品上申請使用該商標,并取得了第911322號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商品為茶及茶葉代用品、糖、糖果、面包、糕點、代乳制品、米、面粉、面條及米面制品、膨化食品、豆制品、食用淀粉及其制品、飲用冰、冰制品、食鹽、咖啡、人造咖啡、醬油、醋等調味品、餃子、包子、食用香料等等幾十種商品。原告于2005年12月21日受讓該商標,并續展至2016年12月6日。

  2.原告許可他人使用“狗不理”相關商標以及經營體系的《特許連鎖經營手冊》及其與煙臺市鼎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20日簽訂的《授予特許經營權合同書(酒樓模式)》以及合同履行的有關憑證。該合同約定:原告在長期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確立了獨有的“狗不理體系”,即有價值的專用商號、商標、牌匾、企業文化、店堂內外裝飾風格、食品配方、制作工藝、服務規范、質量標準、技術培訓和財務管理等。特許企業的經營定位為:經營模式為狗不理酒樓,經營宗旨為面向高中檔不同消費層次,以文化、舒適、品質為特色,樹立規范統一誠信的品牌形象,經營范圍為狗不理包子、熱菜、冷菜、酒水飲料,原告提供的狗不理品牌的相關產品等。合同期限為三年。簽訂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加盟金16萬元,向原告繳付共同廣告費1.5萬元,并繳納履約保證金57060元,另繳納年度經常性特許權使用費,使用費標準按經營面積計算,每平方米每年的使用費為180元(超過5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年使用費90元計算)。用以證明涉案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情況,并以此作為要求被告天豐園飯店賠償經濟損失的參考依據。

  被告天豐園飯店辯稱:被告是提供餐飲服務的國有企業,在自己的經營場所內使用“狗不理”作為服務項目灌湯包的服務標識,并且在冠以天豐園飯店的字號下使用,與原告狗不理集團公司注冊商標的區別十分明顯,不會使服務對象產生誤認。濟南的老食客都知道濟南大觀園的狗不理包子是濟南的著名小吃,早在上世紀四十年代就存在,從來沒有人認為濟南的狗不理灌湯包與天津的狗不理包子有什么關系。被告在自己的經營場所內使用“狗不理”作為服務項目灌湯包的服務標識從1979年開始,已連續使用20多年,而原告的“狗不理”商標是在1994年注冊,依照我國商標法律關于“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的規定,原告起訴被告商標侵權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被告天豐園飯店提交以下證據:

  1.有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政府大觀園街道辦事處、濟南市市中區商業貿易局、濟南市貿易局、濟南市飯店協會加蓋公章的《關于天豐園飯店自40年代初開始持續經營“狗不理”風味豬肉灌湯包以及多次被評為濟南名優風味小吃的證明材料》,以及濟南市飲食業協會出具的證明各一份,用以證明白80年代至今,天豐園飯店一直持續經營“狗不理”風味豬肉灌湯包,是濟南市消費者喜歡的小吃,并被評為2005年的名優小吃;

  2.天豐園飯店的相鄰單位濟南米力乃餐飲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自濟南米力乃餐飲有限公司1991年成立以來,天豐園飯店一直在其店堂門口懸掛“狗不理”豬肉灌湯包的牌匾,還曾在店堂一樓樓道口懸掛一黑色牌匾,上面有書法家武中奇親手書寫的“狗不理”三個字,其主打經營品牌也是“狗不理”豬肉灌湯包。

  經質證、認證,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

  1994年10月7日,天津狗不理包子飲食(集團)公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注冊了“狗不理”服務商標,注冊號為第769005號,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2類,即餐館、備辦宴席、快餐館、自動餐館。1999年12月29日,“狗不理”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04年8月24日,該商標進行了續展核準,有效期至2014年10月6日。

  2005年4月8日,天津狗不理包子飲食(集團)公司變更為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狗不理集團公司。2005年10月7日,上述第769005號“狗不理”服務商標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轉讓,狗不理集團公司成為受讓人。

  原告狗不理集團公司發現被告天豐園飯店涉嫌侵權后,分別于2006年4月、9月、11月,對被告經營狗不理包子的場所進行了現場拍攝。從照片顯示,被告在其經營地點二樓南側經營狗不理包子,并在一樓樓梯口、樓梯過道、二樓門口以及二樓窗外使用和懸掛了帶有“中華老字號狗不理包子”、“中華小吃狗不理歡迎您光臨”、“濟南名吃天豐園狗不理包子”、“天豐園狗不理包子”等字樣的宣傳牌匾、墻體廣告和指示牌,在飯店使用的名片和價格單上,也出現了“狗不理傳統名吃”和“中華名吃狗不理包子”的文字。

  另查明:從原告狗不理集團公司提交的有關被告天豐園飯店的商業企業登記申請書顯示,天豐園飯店開業于1973年,全民所有制,主營豬肉灌湯蒸包。

  又據濟南大觀園商場于1986年9月12日向濟南市一商局申請附設旅館申請開業的報告,被告天豐園飯店經翻建后,擬將一、二樓以經營狗不理包子為主,加炒菜和包辦酒席。1986年11月7日,又就天豐園飯店增加經營項目向濟南市一商局進行請示,報告中稱擬將一樓經營狗不理豬肉灌湯包,應時炒菜、便餐、米飯、水餃等。

  又查明:1990年8月,濟南出版社出版了由山東省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濟南市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編寫的《濟南老字號》一書,該書涉及到了“天豐園狗不理包子鋪”,對“狗不理”包子的由來、“狗不理”包子如何定居歷下(濟南古稱)以及“狗不理”包子的制作方法、天豐園飯店的發展歷史等進行了介紹。其中記載:1943年,商人魏子衡在濟南當時最繁華的地帶大觀園開設了一家飯店,店名“天豐園”,專營“狗不理”包子。他從天津聘請了以李文志為首的10名廚師,他們制作的包子的方法和天津的“狗不理”包子一脈相承,無論選料、配料、制作方法都和天津的“狗不理”包子相同。因此,天豐園開業不久,“狗不理”包子就在濟南叫響。久而久之,天豐園飯店的名字漸漸為濟南人所忽略,“狗不理包子鋪”反而成為家喻戶曉的名號。濟南的“狗不理”包子從40年代初開始經營,到1948年濟南解放,一直暢銷不衰。特別是濟南解放后,天豐園飯店門前天天顧客盈門。1956年公私合營后,天豐園飯店營業面積擴大,從業人員增加,營業額大幅度上升。現在,又在它的原址上蓋起了新的營業大廳,發展成為一家大型的飯店了。

  被告天豐園飯店曾于1999年向濟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企業免檢,在向有關機關呈報的申請中同樣顯示,該企業以經營“狗不理”豬肉灌湯包聞名,在飲食業中屬老字號。

  2005年4月,被告天豐園飯店經營的“狗不理豬肉灌湯包”經由濟南市貿易服務局、濟南市飲食業協會評比,認定為“濟南名優(風味)小吃”。同年,被告經營的“狗不理豬肉灌湯包”入選濟南市消費者協會的《濟南消費指南》。上述牌匾,被告在其經營的二樓店堂內進行了懸掛。天豐園飯店經營狗不理豬肉灌湯包的營業面積為123平方米左右,并分別與一樓的美洲加州牛肉面大王連鎖店以及在北側一、二樓經營的濟南米力乃餐飲有限公司毗鄰。

  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天豐園飯店在經營中使用有關“狗不理包子”等標識并進行宣傳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狗不理集團公司的“狗不理”服務商標(注冊號為第769005號)專用權。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1993年2月22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將關于保護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該法于當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3年5月24日發布了《關于受理服務商標注冊申請的通知》。同年,《商標法實施細則》修訂并經國務院通過,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3年7月28日發布實施。《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經注冊的服務商標(公眾熟知的服務商標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規定繼續使用。”該條規定旨在保護在服務商標注冊前已經使用相同標識的經營者的利益。針對該條規定,1994年8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發了《關于服務商標繼續使用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商標局自1993年7月1日起受理服務商標的注冊申請,并將于10月核準首批服務商標的注冊(根據1993年5月24日發布的《關于受理服務商標注冊申請的通知》規定,自1993年7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提出的服務商標的注冊申請,均視為同一天的申請)。為了保障服務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充分考慮到有關服務商標使用人的利益,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服務商標的繼續使用問題作出通知。通知明確規定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雖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公眾熟知的服務商標除外)相同或者近似,仍可依本通知的規定,由其使用人繼續使用,并規定服務商標繼續使用人不得擴大該服務商標的使用地域、不得增加該服務商標使用的服務項目、不得改變該服務商標的圖形、文字、色彩、結構、書寫方式等內容(但以同他人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區別為目的而進行的改變除外)、不得將該服務商標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如使用人違反規定,視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另該通知規定,按照該通知可以繼續使用的服務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則原使用人不得再繼續使用。此后,《商標法實施細則》又經修訂,并于2002年8月3日以《商標法實施條例》的形式予以公布。該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該條去除了關于“公眾熟知的服務商標除外”的內容。

  根據本案事實,被告天豐園飯店在濟南這一特定地域經營“狗不理豬肉灌湯包”的歷史由來已久,自20世紀40年代即已在濟南扎根。在我國于1993年7月開始受理服務商標注冊申請以前,被告一直持續經營豬肉灌湯包,并使用“狗不理”這一詞匯對其豬肉灌湯包的風味、來源進行宣傳介紹。被告在1993年7月前后乃至其后的一段時期,雖然經營效益不穩定,但一直維系著“天豐園狗不理”豬肉灌湯包這一餐飲服務項目和特色,并在濟南這一特定地域使用“天豐園狗不理”作為區別于天津“狗不理”的招牌。

  原告狗不理集團公司雖擁有“狗不理”這一服務商標,同時承繼了“狗不理”文字及圖形注冊商標在包子商品上的專用權,并將“狗不理”文字及圖形注冊商標擴展使用至茶、糖果、面包、豆制品、飲用品、食鹽、咖啡、醬油、醋等幾十種商品上,賦予“狗不理”文字及圖形注冊商標以新的內涵,但眾所周知,“狗不理”豬肉灌湯包是起源自天津的特色名吃,在其發展過程中,也集合了有關經營者的共同努力。原告雖然成為相關商標權利人,但其不能阻斷以前所形成的既定事實和經營狀態。鑒于被告天豐園飯店在1993年7月開始受理服務商標注冊申請以前即一直持續使用“狗不理”這一詞匯對其經營的豬肉灌湯包進行宣傳介紹,根據我國對于服務商標保護的特定背景、發展歷史和相關法律規定,原告主張被告將“狗不理”用于其經營的豬肉灌湯包,構成對原告“狗不理”注冊服務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則應當證明被告自1993年7月1日后存在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事實,否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可以在原有地域、范圍內繼續使用。而根據本案事實證據,被告對于“狗不理”豬肉灌湯包的經營處于一種持續的狀態,并且其經營地域以及經營方式從未發生改變。被告使用的“狗不理”標志的文字書寫方式也與原告注冊的“狗不理’’服務商標不同,被告也從未將“狗不理”文字及圖形注冊商標標識用于其提供的服務或包子商品。

  綜上,被告天豐園飯店使用“狗不理”介紹和宣傳其所經營的豬肉灌湯包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狗不理”注冊服務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于2007年4月17日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狗不理集團公司的訴訟請求。

  狗不理集團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主要理由如下:1.一審判決對證據的認定有誤,從而混淆了“商品名稱”與“服務商標”兩個概念。現有證據表明,1993年之前,被上訴人天豐園飯店對“狗不理”的使用屬于對商品名稱的使用,而不是將“狗不理”與“天豐園”聯用作為字號或者將“狗不理”作為其服務商標。一審判決對此事實的認定錯誤;2.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一審判決適用《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作為判案依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被上訴人天豐園飯店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口頭辯稱: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確認了一審查明的事實。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一、1993年7月1日前,被上訴人天豐園飯店對于“狗不理”的使用是服務商標的使用還是商品名稱的使用;二、天豐園飯店使用“狗不理”的行為是否構成對被上訴人“狗不理”服務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一、關于1993年7月1日前,被上訴人天豐園飯店對于“狗不理”的使用是服務商標的使用還是商品名稱的使用的問題。

  服務商標又稱為服務標志,是各種服務行業的經營者為了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區別開來而使用的一種專用標志。根據本案一、二審查明的事實,早在1993年7月1日之前,被上訴人天豐園飯店一直經營“狗不理”豬肉灌湯包,“狗不理”豬肉灌湯包是天豐園飯店提供的一種風味小吃,天豐園飯店一直使用“狗不理”這一詞匯作為其豬肉灌湯包的商品名稱,以區別于其他飯店所經營的豬肉灌湯包。因此,在1993年7月1日之前,天豐園飯店對于“狗不理”這一詞匯的使用,是作為其提供的一種商品名稱使用的,即“狗不理”是天豐園飯店提供的一種菜品,一個服務項目。將天豐園飯店與其它飯店加以區別的服務標志是“天豐園”三字,而不是“狗不理”三字。因此天豐園飯店不是將“狗不理”這一詞匯用作服務標識,而僅是用作其所提供的一種菜品的名稱,即用于商品名稱。

  二、關于被上訴人天豐園飯店在本案中的行為是否對上訴人狗不理集團公司所有的“狗不理”服務商標專用權構成侵犯的問題。

  上訴人狗不理集團公司所有的“狗不理”注冊服務商標與被上訴人天豐園飯店的“狗不理豬肉灌湯包”商品名稱,客觀上存在權利沖突,一種權利是注冊商標專用權,另一種權益是商品名稱權。但權利沖突的產生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和原因。根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天豐園飯店在濟南這一特定地域內經營“狗不理”豬肉灌湯包的歷史由來已久, 自20世紀40年代即已在濟南扎根,1956年公私合營后,天豐園飯店的營業面積擴大,在其原址上不斷發展,成為今天的天豐園飯店。雖然天豐園飯店的經營效益不穩定,但一直經營“狗不理”豬肉灌湯包這一食品。而狗不理集團公司取得“狗不理”注冊服務商標的時間是1994年10月。綜上可見,天豐園飯店對于“狗不理”風味豬肉灌湯包的經營,具有一個歷史承襲演變的過程,并非是在狗不理集團公司所有的“狗不理”商標經過注冊并馳名后,為爭奪市場才故意使用“狗不理”三字,并沒有違背市場公認的商業道德,不存在搭他人便車、利用狗不理集團公司的“狗不理’’注冊服務商標聲譽的主觀惡意。因此,天豐園飯店對于“狗不理”豬肉灌湯包這一商品名稱的使用是善意的,而且屬于在先使用。只要天豐園飯店規范使用這一商品名稱,即不存在侵犯狗不理集團公司所有的“狗不理”注冊服務商標專用權的問題。

  但是,根據本案事實,被上訴人天豐園飯店將“狗不理”三字用于宣傳牌匾、墻體廣告和指示牌,并且突出使用“狗不理”三字或將“狗不理”三字與天豐園飯店字號割裂開來獨立使用。考慮到“狗不理”是上訴人狗不理集團公司的馳名商標,這一商標顯著性強,知名度高,已經與狗不理集團公司建立了唯一、特定的聯系。天豐園飯店的消費者不可能、也不應當僅僅局限于濟南的老食客。普通消費者看到“狗不理”三字,就可能會與狗不理集團公司提供的餐飲服務聯系到一起。因此可以認定,天豐園飯店以上述方式使用“狗不理”三字,容易使消費者產生天豐園飯店與狗不理集團公司存在聯營關系,或者天豐園飯店系狗不理集團公司開設的分店,或二者之間存在其他特定關系等誤認。這種誤認可能誤導普通的消費者。

  綜上,被上訴人天豐園飯店將“狗不理”三字用于宣傳牌匾、墻體廣告和指示牌,并且突出使用“狗不理”三字或將“狗不理”三字與天豐園飯店字號割裂開來獨立使用的行為,構成對上訴人狗不理集團公司所有的“狗不理”服務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但由于本案涉及歷史因素,因此,應當在充分考慮和尊重相關歷史因素的前提下,根據“保護在先權利、維護公平市場競爭、遵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的原則,公平合理地解決本案爭議。為規范市場秩序,體現對狗不理集團公司所有的“狗不理”馳名商標的充分保護,天豐園飯店不得在企業的宣傳牌匾、墻體廣告中使用“狗不理”三字進行宣傳,但仍可保留“狗不理豬肉灌湯包”這一菜品。同時,在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中,判令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以侵權人基于主觀惡意,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為前提。根據本案事實,天豐園飯店使用“狗不理”三字有其歷史淵源,天豐園飯店使用“狗不理”三字并不是要搭狗不理集團公司所有的“狗不理”馳名商標的便車,不存在侵權的主觀惡意。因此,天豐園飯店只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即可,不必再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據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于2007年10月10日判決:

  一、撤銷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一審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天豐園飯店停止在其宣傳牌匾、墻體廣告上或以其他形式使用“狗不理”三字進行宣傳;三、駁回上訴人狗不理集團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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