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交部提供的數據,截至2月28日10時,我國已從利比亞共撤出近29000人。
29000人,在這一數字背后,是國內無數人的牽掛。
而在地球的另一處,同樣令許多國人關心動容:在新西蘭第二大城市克賴斯特徹奇遭遇6.3級地震之后,中國駐新西蘭大使館27日證實,目前在新西蘭地震中失蹤的中國公民人數仍為23人。據了解,失蹤者主要是就讀于當地一家語言學校的中國留學生。
近年來,隨著我國官方與民間國際交往的日益增多,海外中國人的安全問題已經引起了越來越多的人的注意。
“這里的治安狀況不算太好。”王雪(化名)是一家中央媒體駐法國的記者,她通過互聯網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到了晚上就不敢出門了。”
“不要當眾數錢;要遠離毒品;不接受陌生人搭訕,防止人身侵害;盡可能少攜帶現金,代之以信用卡或支票;遇到地震等自然災害或戰亂、突發恐怖事件或意外傷害時,要冷靜處理并盡快撤離危險地區,并及時報告我國駐所在國使領館或與國內有關部門聯系尋求營救保護……”曾在德國留學的趙冰(化名)向記者介紹了幾條在國外的安全準則。
“在國外不法分子喜歡搶中國人,是因為很多人都知道,中國人喜歡攜帶大量現金在身上。”趙冰說。
“很多留學生都選擇了男女同居,其實有時候目的很簡單,對于女生來說,別人知道有個人和你住在一起就不敢輕易欺負你了,安全系數大大增加。”趙冰無奈地說。
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院安全與戰略研究所所長李偉向《法制日報》記者分析說,中國境外人員與機構在面臨安全風險可分為7類:地區沖突與恐怖活動構成的威脅;由于經濟矛盾產生的傷害案件,包括當地不法分子對華人華商實際暴力襲擊;當地執法當局惡意傷害中方經貿商業利益以及政治原因導致中國經貿利益受損害的事件;帶有種族歧視與排華性質的民事傷害案件。受“中國威脅論”抬頭的影響,針對中方的種族歧視與種族仇恨情結有所上升,導致中方人員成為種族暴力宣泄的對象;針對中國人的非法行政案件,即外國一些執法機構在針對中國人的執法中偏離公開、公正原則,出現惡性傷害與侮辱事件;非法移民傷害事件,這往往與人口走私犯罪組織有關;中國留學生被騙和傷害事件。除留學被騙外,海外留學生遇害事件也時有發生,成為中國人海外最易受傷害的群體之一;意外傷害事件,如交通意外、自然災害等。
“中國境外人員與機構面臨的安全風險不斷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客觀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類出境人員與機構呈上升趨勢,而且這種趨勢還將持續,因此,面臨的各種安全風險也將隨之增加;主觀上,中國人員與機構在走出國門的同時,安全防范意識并沒有能夠完全跟上。這表現在對所在國國情缺乏深入了解,很容易成為當地各種矛盾與利益沖突的犧牲品;有些企業公司出于傳統觀念(認為恐怖襲擊只針對西方國家利益)及商業成本考慮,安全防范機制薄弱。”李偉說。
相對于目前海外安全狀況的復雜性和多發性,相關法律還沒有及時跟上。記者了解到,長期以來,針對海外華人人身安全方面的法律相對比較薄弱。
據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教授辛崇陽介紹,目前,國際法上保護、援助在外國民的制度主要有兩項:一是外交保護的制度,即國民在國外受到不法行為侵害的情況下,作為國籍國,可以行使保護權;還有一項是領事援助制度,就是對在國外的本國國民提供幫助和援助,比如中國國民在國外犯罪被抓,審判的過程中需要同聲翻譯、探監等情況,中國的領事部都可以提供幫助,看我國國民是否受到非法對待等。
“這兩項制度在具體實施中,都涉及不同國家根據其國內法怎樣認識、怎樣保護國民的問題。我國憲法從政府職能的角度規定了保護在外國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問題。”辛崇陽說,“此次我國政府在利比亞展開的一系列救援行動,反應非常迅速,履行了政府的職能,也充分體現了執政為民的理念。”
“要使中國涉外安保工作落到實處,完善相關法律、依法保護境外人員與機構的安全已是勢在必行。當前,中國現有領事保護的相關法律依據主要兩方面:一是與外國簽訂的領事條約和參加的國際公約;二是國內法,包括國籍法、繼承法、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海商法等。因此,中國亟須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管理涉外安全事務,適時啟動相關境外人員與機構安全保護的立法程序。”李偉說。
李偉認為,通過立法,可以明確政府、機構與個人在涉外安全上的地位與作用。政府需要利用國家資源,重點解決機構(如企業公司等)力所不能及的涉外安保工作。機構在做好相關內部安全防范與應急處置措施的同時,也應發揮民間外交的優勢,與政府層面的作用形成呼應。個人則應配合政府與機構的涉外安全工作,不斷提高自身安全防范素質。總體而言,可使政府、企業和個人之間形成良性互動,共同分擔安全成本。
“還要規定相關職能部門在中國境外人員與機構安保工作中的職責任務。”李偉說,既要有總體領導協調,也要根據不同職責部門的工作側重,明確不同環節的牽頭部門。這樣一來,可以形成統一協調領導、分工明確、重點不同的完善的涉外安全工作機制。
李偉告訴記者,對于“走出去”的企業來說,應強制進行安全防范資質認證,要求其增加相應的安全成本投入。對企業公司的資質論證可制定一些硬指標,如投競標的安全成本比例(可根據不同地區與國家的安全風險情況而定),內部安全防范措施(如安全人員比例、員工安全培訓等)與應急處置預案的制定,為境外工作人員投入的安全保險等。也可考慮明確要求企業公司拿出一部分利潤,協助當地經濟社會發展。
此外,李偉還認為,中國涉外安全工作走上法制化軌道后,無論事件大小,都可依法處理;一旦有事發生,相關各種角色職責清晰;依法處理涉外安全事件,可有效節約資源。此外,也要強調中國公民與法人的守法意識。涉外安全問題的一個鮮明特征是,法律行為的主體生活在境外,既要接受中國的法律約束,也要遵守當地的法律規定,接受“雙重”制約。要重視民俗、民習等社會倫理與道德規范的“軟約束”作用。
“我們應從國家長遠的國際戰略高度出發,在完善中國境外人員與機構安保立法的基礎上,切實加強涉外安全工作機制,力爭形成政府、企業與個人相結合,多層次的涉外安全綜合保障體系。”李偉說。
辛崇陽則建議,可以考慮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將有關中國國民海外安全預防和事后救濟的問題以單行法的方式立法,以法律方式完善制度、建立機構、確保財政撥款等,以此作為保護境外中國國民工作走上法制化軌道的一個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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